工亡能赔100万吗48岁,工亡能赔一百五十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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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能赔100万吗工亡妻子怎么赔付
12月19日,托县法院圆满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执行干警不懈努力,双方达成和解,有效安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切实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
赵某醉酒后驾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王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处赵某赔偿王某家属100万余元赔偿款。判决生效后,已在监狱中服刑的赵某自顾不暇,无力偿还赔偿款,王某家属遂向托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干警接到案件后,及时对被执行人赵某进行网上查控、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焦灼。
“法官,法官,我听说赵某即将刑满释放了,咱能再把他拘留起来吗?”2024年12月的某天,王某家属拨通了执行干警的电话,情绪激动地说道。
执行干警先对王某家属进行情绪安抚,表示需要同监狱那边确认情况,如情况属实将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随后与赵某服刑的监狱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确认这一情况属实后,执行干警精神大振,与监狱负责人商议执行相关事宜,准备好相应手续材料,静静等待着赵某刑满释放的这天。
这一天终于来了,昏黄的路灯与闪烁的警灯交相呼应,执行干警早早地驱车赶往监狱,接到刑满释放的赵某后,外面已下起鹅毛大雪,执行干警对来接赵某出狱的家属析法说理,劝说家属配合法院工作,督促赵某履行案款。家属对执行干警的行为表示理解,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并替赵某还款;经过这段时间自我反省,赵某也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给王某一家人带来的伤害,表示自己愿意偿还,但就目前的经济情况没办法完全偿还,希望能通过分期偿还的形式与王某协商解决此事。
为了确保案件圆满解决,执行干警多方考量后制定了兼顾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数次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讨还款方案,努力做到使双方满意的地步。最终,王某家属原谅了被执行人赵某,同意了分期偿还的解决方案,双方达成和解,本案顺利执结。
执法如山,温情似水。案件的妥善化解,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充分运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顺利化解矛盾纠纷。下一步,托县法院将持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更新执行手段,创新工作思路,将执行强制性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相结合,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有效打通执行工作的“最后一公里”,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转自: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来源: 青橙融媒 平安首府
工亡能赔100万吗45
平度一企业门卫上班期间突发疾病身亡获赔100余万元,但死者亲属只有兄妹两人,平度市相关部门召开重大疑难工伤案件合议会议,最终认定死者的兄妹符合申领工亡待遇的资格。日前,死者亲属拿到赔偿金。
今年4月,平度市某公司门卫孙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孙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其亲属只有兄妹两人。鉴于该起工伤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较大且孙某并无直系亲属的特殊情况,平度市人社部门立即召开重大疑难工伤案件合议会议,根据相关政策充分研究后,最终认定孙某的兄妹符合申领工亡待遇的资格。日前,在平度市社保服务窗口,孙某的亲属拿到孙某获赔的100万余元一次性补助金和丧葬费。
这是平度市应用《重大疑难工伤案件合议制度》解决的又一起重大疑难复杂工伤案件。今年以来,平度市纪委监委聚焦群众痛点和治理盲区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建立人社、公安、卫健、民政、医保等多部门联动的协调配合机制,不仅打通各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壁垒,筑牢了社保基金安全屏障,也切实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该机制系青岛地区首创,首次实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形成了工伤案件调查核实工作中市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既为社保基金拧紧了‘安全阀’,也为工伤职工权益系好了‘安全带’。”平度市人社局业务经办工作人员介绍说。
据悉,近年来,平度市工伤认定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人社部门在工伤案件调查过程中,取证手段有限,部分工伤认定调查不能完全做到精准,导致社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存在风险,也易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一套高效、精准的工伤案件调查核实配合协调机制势在必行。
平度市纪委监委采取专题会商、现场检查等“沉浸式和体验式”双监督模式,探索通过健全制度机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推动人社等部门建立完善重大疑难工伤案件合议制度、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核定工作配合协调机制等9项制度,以长效机制促常治长效。截至目前,平度市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分别下降了48%和33%,未发生复议纠错和行政败诉案件。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宋祖锋 通讯员 葛德民 孙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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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能赔300万吗
来源:青橙融媒 平安首府
12月19日,托县法院圆满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执行干警不懈努力,双方达成和解,有效安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切实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
赵某醉酒后驾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王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处赵某赔偿王某家属100万余元赔偿款。判决生效后,已在监狱中服刑的赵某自顾不暇,无力偿还赔偿款,王某家属遂向托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干警接到案件后,及时对被执行人赵某进行网上查控、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焦灼。
“法官,法官,我听说赵某即将刑满释放了,咱能再把他拘留起来吗?”2024年12月的某天,王某家属拨通了执行干警的电话,情绪激动地说道。
执行干警先对王某家属进行情绪安抚,表示需要同监狱那边确认情况,如情况属实将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随后与赵某服刑的监狱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确认这一情况属实后,执行干警精神大振,与监狱负责人商议执行相关事宜,准备好相应手续材料,静静等待着赵某刑满释放的这天。
这一天终于来了,昏黄的路灯与闪烁的警灯交相呼应,执行干警早早地驱车赶往监狱,接到刑满释放的赵某后,外面已下起鹅毛大雪,执行干警对来接赵某出狱的家属析法说理,劝说家属配合法院工作,督促赵某履行案款。家属对执行干警的行为表示理解,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并替赵某还款;经过这段时间自我反省,赵某也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给王某一家人带来的伤害,表示自己愿意偿还,但就目前的经济情况没办法完全偿还,希望能通过分期偿还的形式与王某协商解决此事。
为了确保案件圆满解决,执行干警多方考量后制定了兼顾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数次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讨还款方案,努力做到使双方满意的地步。最终,王某家属原谅了被执行人赵某,同意了分期偿还的解决方案,双方达成和解,本案顺利执结。
执法如山,温情似水。案件的妥善化解,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充分运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顺利化解矛盾纠纷。下一步,托县法院将持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更新执行手段,创新工作思路,将执行强制性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相结合,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有效打通执行工作的“最后一公里”,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工亡能赔多少钱
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意外保险理赔能不能充抵工伤待遇赔偿?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可以抵充是否有效?获得保险赔偿后再起诉公司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01、获得商业保险赔付仍有权主张工伤赔偿(2023)甘0123民初3044号
杨某2022年3月入职甘肃省某运输服务公司任专职司机,公司没有为杨某参加工伤保险,而是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此外杨某驾驶的车辆也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2022年5月8日16时40分左右,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侧翻,导致杨某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于当日下午18时35分死亡。
2022年8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某为因工死亡。
2022年11月保险公司向杨某亲属赔付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50万元。2023年2月保险公司向杨某亲属赔付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55万元。
杨某亲属收到保险公司赔付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运输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获得人身意外保险伤害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运输公司应当向杨某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38400元。
02、合同约定可以充抵,部分法院认定协议有效(2019)苏民申1343号
冯某2015年5月与苏州市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苏州市某机电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冯某书写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载明其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后续不会因为未缴社会保险事宜与人力资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本人承担。
劳动合同约定人力资源公司为冯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冯某同意指定公司为该保险的受益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冯某均授权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由公司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付金,冯某发生工伤时该赔付金作为公司依法应支付冯某各类工伤赔偿。
2017年3月4日,冯某在机电公司工作时发生灼烫事故受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冯某收到保险公司理赔六级工伤残疾补助金294000元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人力资源公司、机电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合计328260元。
法院认为,冯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冯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冯某发生工伤时,该赔付金作为公司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金。
该约定未实质性减少冯某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不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冯某已取得六级工伤残疾补助金294000元可以部分免除公司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尚需支付冯某工伤待遇差额34260元。
03、协议约定可以充抵,部分法院认定协议无效(2020)苏02民终285号
马某是无锡市某机械修理厂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机修厂为马某投保了团体意外险。2017年4月24日马某在工作时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当场死亡。
2017年5月8日,机修厂与马某亲属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机修厂垫付马某亲属保险赔偿金15万元,机修厂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如马某亲属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工伤赔偿,应与垫付款及保险赔偿金相抵消,差额部分由机修厂承担。
后马某亲属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600000元。2017年12月,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马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合计842520元。
马某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修厂支付工伤赔偿合计705320元。机修厂提起诉讼,要求马某亲属返还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50000元,经调解马某亲属予以返还机修厂垫付的保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机修厂为马某等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险系为员工提供的人身保险,应属员工福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为员工,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本案中,机修厂与马某亲属订立协议,约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获赔款项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理赔款相抵销,实为变相地变更了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
协议的约定内容改变了团体意外险的险种设置初衷,亦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由此,对于上述协议约定内容的效力,不予认定。
劳动者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机修厂为马某等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险,不能免除其向马某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机修厂支付马某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28440元,合计700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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