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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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中工网
步入职场后,大学生小秦、小王以及曾经变更过用人单位的小肖、林某等都有这样一种感觉:求职时不仅要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还要时刻警惕求职过程中的各种陷阱。其中,就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可是,要想签订一份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不容易。从小秦等人的求职经历看,劳动者只有准确把握6个关键环节,才能够订立一份规范的劳动合同。有了这样的合同,才能使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使劳动关系变得和谐。
关键词1 合同要件需齐全
2020年8月,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小秦到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应聘。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公司除了包吃住外,每月付给他工资4600元。但到了年终,小秦拿到的月工资只有3000元。
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对工资数额各执一词。发生争议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公司与小秦最终达成协议,即由公司按每月3600元的标准向小秦补发工资差额。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关键词2 重要条款应说清
经试用期考察,小王被酒店录用为正式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她没有细看就签了字。发放工资时,她发现自己的月工资标准只有2200元,跟酒店口头承诺的工资标准相差甚远。
小王找到老板理论,老板拿出劳动合同说,工资条款中明确约定“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当时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每月2200元,酒店发放工资的标准符合约定。
直到此时,小王才发现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约定不明确,让酒店钻了空子。
说法
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约定莫过于工资条款。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工资与其收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粗枝大叶,很容易给用人单位创造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的机会。
现实中,用人单位通常会采用格式化的合同范本,但对工资条款会进行修改,或者将工资条款笼统地规定为:“参照有关国家发放工资标准或公司工资有关规定执行。”经如此“模糊处理”后,用人单位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减员工工资,一旦发生争议就拿出该工资条款当“挡箭牌”。
因此,职场新人或变更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尽可能详细地阅读、理解合同条款。在约定劳动报酬时,尽量写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内容。
关键词3 工时约定要具体
2020年5月,张某应聘到一家网络公司工作。由于外接工程多,所以,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平均每天都要加班4个多小时。然而,连续工作3个月后,公司竟然没有支付加班费。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后,又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在每日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工作,事后又不能安排补休,须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在元旦、春节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关键词4 工种不得随意换
王某在一家市政服务公司工作。按照合同约定,他预交了3000元保证金。合同履行1个月后,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要求他放弃电焊工工作改做绿化带养护工。
王某不同意公司的安排,经多次协商无效,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他的请求,同时要求公司退还其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市政公司在履行合同一个月后,单方要求王某改换工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5 合同解除有条件
林某、王某夫妻应聘到某皮革厂工作,并与厂里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天,林某在工作中右臂不慎被轧伤。伤愈出院后,厂方告知林某说他已被除名,其妻王某也因怀孕被除名。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某夫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皮革厂继续履行合同、负担医疗费用。皮革厂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与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
说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林某、王某的情况不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其胜诉。
关键词6 试用一定附期限
经过层层筛选,女工小肖被一家食品公司录用。公司负责人对她说:“按照公司规定,凡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半年的试用合同,试用期月工资2600元,试用合格以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小肖提出,她要与公司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该负责人答复说:“只有等试用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现在不谈签合同的事。”
说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本案中,食品公司既不说明要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期限多长,又不说明签不签劳动合同,就想对员工进行试用,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上,小肖遇到的情形一旦实施,公司就不仅仅是违反试用期规定了,其面临的将是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对于小肖来说,如果愿意继续在该公司上班,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务必要在合同条款中对试用期及其时长作出明确的约定。(据《劳动午报》报道 张兆利 律师)
责任编辑:尹文卓
单休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也可以叫劳动契约或者劳动协议。它的出现就是为了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好地维护双方之间的和谐,进而携手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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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怎么签订劳动合同吗?
哪些条款需要我们尤为注意?
本期法律讲堂,小编为大家一一道来
必须知道的劳动合同成立要素
不知道可能会吃亏
劳动合同内容
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可协商约定条款
除上述必备条款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明确的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时候,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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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入职必签,不仅是仪式感
更是互相保护的安全感
案例一
刘某于2019年5月22日入职H公司从事行政,双方合同到期终止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诉讼中,H公司答辩称双方确实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之一即为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人事工作,其应当知晓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和法律意义,未签即系自己职务上的不作为,故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之责在于刘某自己,H公司不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足以认定刘某在H公司在职期间从事人事方面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系其份内之责,其应当清楚知晓应签而未签的法律后果,故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 评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该段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这一规定大大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是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类特殊群体,人事经理或者专员,他们往往代表公司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熟识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其亦知晓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特殊身份下,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也应当向公司提出签订合同,否则,足以认定其在未签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上存在明显的主观上的过错,相应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的签订实为必要,立法原意在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对于双方主体来说,一纸合同既是对彼此的约束,也是保护各自正当权益的法律武器。
注意:
试用期条款的两三事
案例二
W某于2019年10月21日进入X公司处任质量部经理,双方签订有期限自当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为试用期。X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后W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相关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并未违背相关法律规定,W某以试用期约定违法为由主张诉请期间工资差额无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例• 评析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协商的结果。不约定试用期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但是一旦约定了试用期,法律就给它套上了一层枷锁: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故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X公司和W某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并无不当,公司无需支付W某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官提醒
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投机取巧
莫挑战法律权威
案例三
计某于2019年10月14日入职P公司担任技术总监职务,双方签订有自当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其中,合同附件一薪资中约定:“试用期薪资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固定基本月薪为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其中叁仟元为保密义务对价,另伍仟元为竞业限制义务对价);交通、通讯津贴壹仟伍佰元……”。合同附件二岗位描述中约定任职要求为:“1、硕士及以上学历,环境工程、水处理、给排水等相关专业;2、具有10年以上高难度污水处理、膜法水处理、反渗透、电化学水处理、垃圾渗滤液、高盐水处理、零排放相关工作经验;3、具有5年以上设计或管理经验……”。2020年3月23日,P公司以计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计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P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因计某伪造简历的行为而无效。
庭审中,P公司称计某存在伪造简历之行为,如其按照正确信息披露,双方之间不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属无效。而计某则辩称其确实存在履历造假的行为,但只是为了优化简历,系P公司自己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有效力的。
案例•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并不是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以是否构成欺诈为前提,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认定欺诈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相对人是否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计某应聘的工作岗位是技术总监,而其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工作经历一栏内,其在案外公司的工作时间和职位都存在造假行为。因此,计某在入职时登记的工作经历虚假并作虚假陈述,使P公司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上述事实客观存在,该员工的上述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公司据此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27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28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一方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的情况通常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学历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用人单位对此有知情权。但实际生活中,部分劳动者为了更好就业而伪造工作经历、夸大工作能力,致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在此闵法君强烈建议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要使用例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更不要挑战劳动合同法的公信力和权威,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后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会让自己悔不当初。
总而言之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企业和劳动者才能更好地
在相互配合中实现双赢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作者:赵文卓
责任编辑| 邱悦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印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这一期来一起看看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应该注意哪些事?
电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这些事要知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
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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