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司法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泽延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相关法律规定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目前,国内与企业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司法》第216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6.3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53条“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8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3)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2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司法实践如何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③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⑥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不难看出,法律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只有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现实经济活动又是纷繁复杂的,除了双方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协议”等明确法律性文件外,庭审时各方当事人经常基于某种诉求对特定自然人或组织是否构成企业实际控制人有较大争议。经过对相关案件的梳理,并结合实际办案经验,目前法院在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

  (1)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企业实际控制人与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易被怀疑存在控制关系,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夫妻关系等。实务中,由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设立公司并长期以来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况并不鲜见,这其中最常见的夫妻关系。由于夫妻在法律上本来就存在着共同财产的概念,双方之间本来对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问题可能就不如其他关系中那么敏感,因此更容易产生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现象。

  (2)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流程是否符合常理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无任何流程管控,均由某特定人员直接定夺和指挥,是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标准。

  (3)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是否混同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混同,则是判定该个人构成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4)是否对企业主要印章、核心文件具有控制权

  实践中,企业实际控制人虽然不出现在企业股东名单中,但通常会严格控制企业公章、银行卡、U盾、账册等企业的主要印章、文件。对公司进行财务审批、对外签订合同,对公司人员、财务进行管理,及公司日常经营上都处于支配地位。

  (5)证人证言之间的交叉验证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交叉验证是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另一个重要信息源。多份证人证言交叉验证得出起虽然不是上述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其负责涉案企业的实际业务管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应认定为涉案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

  (1)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旗下上市公司普遍将国资委或集团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一些地方国企也将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列为实际控制人。

  (2)大学、研究院所。方正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大学。交大昂立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交通大学。机器人的实际控制人是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3)职工持股会。大众交通和大众公用的实际控制人为职工持股会。但职工持股会作为实际控制人是历史遗留的产物。

  (4)集体所有制企业。青岛海尔的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5)村民委员会江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沈泉庄村民委员会。

  (6)外资。

  五、企业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针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常见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项:

  (1)特定情形下对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84条、《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营利法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4)特定情形下被施以失信惩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针对个别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实施犯罪行为而设立公司,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实际控制人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实践中有可能会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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