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中使用“盗版软件”,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在公司用盗版软件,员工会受到罚款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庞然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少公司都有过这样的遭遇:某软件公司向公司发来律师函,称公司正在使用的某款软件未经其授权许可,已构成侵权;要求公司停止使用或补正授权,并支付费用,否则将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经公司核实,确实是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盗版软件。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如何应对,公司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员工在工作中使用“盗版软件”是否违法?

  “盗版”是指非法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程序,假冒并发行软件产品的行为。最为常见的软件盗版形式包括:假冒行为、最终用户复制等。其中,最终用户复制即指由企业或个人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软件复制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注:该条于2010年修订《著作权法》后变更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因此,计算机软件用户在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将被视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换言之,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使用盗版软件,实际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二、员工在工作中擅自使用“盗版软件”,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使用工具,而非由员工自行解决。所以,若员工在工作中使用的“盗版软件”是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基本软件,一般可以推定是公司提供安装或公司知晓并默认员工自行安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员工使用该盗版软件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由此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该侵权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三、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在为公司工作过程中擅自使用“盗版软件”,公司是侵权责任承担人。该被“盗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是按照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乘以侵权软件的数量来计算赔偿损失的金额,此外,著作权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等合理开支也属于赔偿范围之列。

  2、行政责任

  如果该侵权行为还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公司还将承担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即“版权局”)对违法行为人可能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的行政处罚。当然,如果仅仅是个别员工在工作中使用盗版软件,公司发现后及时卸载、删除该盗版软件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行政违法,无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有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所以,仅仅是个别员工在工作中使用盗版软件,一般尚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员工在工作中使用“盗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软件复制权,公司对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在此情况下,将面临被著作权人要求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公司在发现类似侵权情况时,应积极排查在公司经营场所内安装盗版软件的情况,主动卸载,并购买使用正版软件,以规避公司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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