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女)与乙(男)经自由恋爱,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1993年生育一子。婚后夫妻两人与丙投资开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40万,乙出资20万,丙出资40万。后因夫妻感情性格不合,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乙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离婚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其他问题均达成协议,但对于公司的财产、债务争议较大。
争议焦点:1、夫妻以各自名义的出资及其形成的在公司的股份,是夫妻的个人财产还是仍属夫妻的共同财产?
2、公司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在工商部门的出资登记能否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约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60%的股权一人一半。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投资,无论双方的出资额为多少,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工商部门的出资登记一种强制性要求,不能视为夫妻之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约定。而丙放弃优先购买权,故法院判决原、被告每人30%的股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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