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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作为纳税人,如果没有按时汇算清缴,会产生滞纳金吗?
用人单位为员工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就等于免除员工个人办理汇算清缴及补缴税款的义务吗?
……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例,因未及时申报个税产生8000多元滞纳金,北京一男子起诉税务局,请求撤销滞纳金征收决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23日,孙先生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发现自己除了应补税额15790.3元外,还有8189.96元的滞纳金。孙先生在垫付应补税额和滞纳金后,将税务所、税务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滞纳金征收决定。
孙先生称,他并非主观故意拖欠税款,2019年他受雇于一家科技公司,个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扣缴,因此他认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所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提醒其“责令限期缴纳”,反而从2020年7月1日开始一直征收滞纳金,程序违法。孙先生认为不应加收滞纳金。而且即使加收滞纳金,计算起始日也应为自己知晓应补缴税款之日即2023年4月23日。
税务所表示,孙先生在2019年度取得工资、奖金等收入,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虽然孙先生的任职单位在2019年度为其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办理汇算清缴及补缴税款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还应对孙先生加收滞纳金。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办理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义务。该纳税义务为法定义务,是否确已发生,不以纳税人的意志为转移。
孙先生作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办理2019年的汇算清缴,其没有按期办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规定中“责令限期缴纳”与“按日加收滞纳金”属于并列关系,而非前后关系,即责令限期缴纳并非加收滞纳金的前置程序。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此可见,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而非纳税义务人知晓应补缴税款之日。
孙先生于2023年方办理2019年的汇算清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构成滞纳税款行为,税务所从汇算清缴期满次日即2020年7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孙先生关于其并非主观故意拖欠税款,且积极补税,税务所未履职,程序违法,不应加收滞纳金,即使加收滞纳金,计算起始日也应为自己知晓应补缴税款之日等辩解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孙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办理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如果未按期办理,存在应补缴税款的情形,会从次年7月1日起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使上一年度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也有可能产生应补缴税款的情形。
该案中,孙先生自认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无需补税,时隔三年都未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在第四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报税时才发现产生了8000多元滞纳金,实属个人疏忽大意。
在此提醒,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2025年6月30日截止,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可能存在差异,请您依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如实填报信息,及时办理可申请退税或补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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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3日,孙先生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发现,除了应补税额15790.3元外,还有8189.96元的滞纳金。孙先生在垫付应补税额和滞纳金后,将税务所、税务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滞纳金征收决定。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孙先生作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办理2019年的汇算清缴,其没有按期办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孙先生于2023年方办理2019年的汇算清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构成滞纳税款行为,税务所从2020年7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孙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非主观故意拖欠税款,2019年其受雇于某科技公司,个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扣缴,故认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且其积极补税。税务所未履职,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提醒其“责令限期缴纳”,反而从2020年7月1日开始一直征收滞纳金,程序违法,故不应加收滞纳金。而且即使加收滞纳金,计算起始日也应为自己知晓应补缴税款之日即2023年4月23日。
被告税务所辩称,税务所作出的征收孙先生2019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8189.96元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2019年度取得工资、奖金等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原告至2023年4月28日才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虽然原告的任职单位在2019年度为其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原告办理汇算清缴及补缴税款的义务。此外,原告逾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被告税务局辩称,税务局依法受理孙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原告孙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法 院 审 理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税务所对原告孙先生征收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是否正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办理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义务。该纳税义务为法定义务,是否确已发生,不以纳税人的意志为转移。本案中,孙先生作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办理2019年的汇算清缴,其没有按期办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规定中“责令限期缴纳”与“按日加收滞纳金”系并列关系,而非前后关系,即责令限期缴纳并非加收滞纳金的前置程序。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此可见,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而非纳税义务人知晓应补缴税款之日。本案中,孙先生于2023年方办理2019年的汇算清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构成滞纳税款行为,税务所从汇算清缴期满次日即2020年7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孙先生关于其并非主观故意拖欠税款,且积极补税,税务所未履职,程序违法,不应加收滞纳金,即使加收滞纳金,计算起始日也应为自己知晓应补缴税款之日等辩解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孙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纳税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办理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如果未按期办理,存在应补缴税款的情形,会从次年7月1日起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使上一年度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也有可能产生应补缴税款的情形。本案中,孙先生自认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无需补税,时隔三年都未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在第四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报税时才发现产生了8000多元滞纳金,实属个人疏忽大意。
在此提醒,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2025年6月30日截止,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可能存在差异,请您依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如实填报信息,及时办理可申请退税或补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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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作为纳税人,如果没有按时汇算清缴,会产生滞纳金吗?
用人单位为员工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就等于免除员工个人办理汇算清缴及补缴税款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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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例,因未及时申报个税产生8000多元滞纳金,北京一男子起诉税务局,请求撤销滞纳金征收决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23日,孙先生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发现自己除了应补税额15790.3元外,还有8189.96元的滞纳金。孙先生在垫付应补税额和滞纳金后,将税务所、税务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滞纳金征收决定。
孙先生称,他并非主观故意拖欠税款,2019年他受雇于一家科技公司,个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扣缴,因此他认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所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提醒其“责令限期缴纳”,反而从2020年7月1日开始一直征收滞纳金,程序违法。孙先生认为不应加收滞纳金。而且即使加收滞纳金,计算起始日也应为自己知晓应补缴税款之日即2023年4月23日。
税务所表示,孙先生在2019年度取得工资、奖金等收入,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虽然孙先生的任职单位在2019年度为其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办理汇算清缴及补缴税款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还应对孙先生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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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办理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义务。该纳税义务为法定义务,是否确已发生,不以纳税人的意志为转移。
孙先生作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办理2019年的汇算清缴,其没有按期办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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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如果未按期办理,存在应补缴税款的情形,会从次年7月1日起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使上一年度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也有可能产生应补缴税款的情形。
该案中,孙先生自认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无需补税,时隔三年都未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在第四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报税时才发现产生了8000多元滞纳金,实属个人疏忽大意。
在此提醒,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2025年6月30日截止,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可能存在差异,请您依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如实填报信息,及时办理可申请退税或补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原标题:《未及时申报个税要“罚”8000多元!北京一男子起诉请求撤销滞纳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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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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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税申报
11月26日,北京的个税申报记录自助查询功能已上线,市民将得以及时查询了解到自己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情况,具体包括申报收入查询、纳税明细查询、申诉记录查询三个功能。从此以后,个税申报记录您就可以完全尽在“掌”握。
今后,您就可通过本功能来在线查询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属期及之后发生的来源于全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包括由自然人自行发起的申报(包括分类所得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申报等)、扣缴义务人发起的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及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代开发票、二手房交易申报等业务产生的个税申报缴税记录。
在操作时,市民可通过本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beijing.chinatax.gov.cn/),或登录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实名登录后点击北京税务特色应用,使用相关功能。
当您点击“申报收入查询”栏目后,即可进入可查询页面。选择查询记录时间后,您点击“查询”按钮就能进行记录查询。
市民若对查询结果中一项或者若干项记录有异议,可通过点击“发起申诉”功能进行异议申诉,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从未在职”和“曾经在职”,对申诉原因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
此外,纳税人还可通过本功能来查询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属期及之后发生的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明细记录,包括由自然人自行发起的申报(包括分类所得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申报等)、扣缴义务人发起的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
市民点击“纳税明细查询”栏目,即可进入可查询页面,选择税款所属期可进行收入明细查询。
如果纳税人对查询结果中记录有异议,也可在“申报收入查询”功能中发起申诉。
通过申诉记录查询功能,市民还可以在线查询纳税明细申诉记录的处理进度和处理情况。
图片来源:市税务局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赵鹏
监制:耿诺
编辑:赵鹏
流程编辑:洪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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