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哪几种情况,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歇工工资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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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经济损失是指什么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商家为了恢复名誉可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活动,如公关活动、品牌重塑以及单方补偿等,对于为了维护商业声誉和顾客关系而进行的经济补偿,这些费用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损失情况?司法实践中会如何进行处理呢?
【背景事件简介】近日,“男子往海底捞锅底里撒尿”的热点引发广泛关注。据警方通报:某火锅店报案称网传“有人向火锅内小便”一事发生在该店内。经警方调查,2月24日凌晨,外省市来沪人员唐某(男、17岁)、吴某(男、17岁)等人进入该火锅店包间内用餐,唐某、吴某两人醉酒后分别站上餐台向火锅内小便,吴某还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在网上。目前,警方已依法对唐某、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3月12日,海底捞再度发表声明:针对2月24日00:00至3月8日24:00期间在海底捞上海外滩店堂食消费的4109单顾客,将全额退还当日餐费,并额外提供订单付款10倍金额的现金补偿。此外,对于在火锅锅底中小便的两名涉案男子,海底捞已在3月10日向上海黄浦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坚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来源于网络已公开的官方新闻)
商家承诺“堂食消费的4109单顾客,将全额退还当日餐费,并额外提供订单付款10倍金额的现金补偿”。两名男子被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是否会支持让这两名男子承担商家给顾客的退费和10倍赔偿?商家单方的主动退餐费和补偿,是否会被认定为企业的损失?需结合赔偿的法律依据、损失认定标准及司法裁判逻辑进行综合分析。 (【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
1、法律特征:
1)民事赔偿责任是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金钱补救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多产生于侵权领域,但也存在合同、婚姻领收养等领域。
2)民事赔偿秉承填平原则:是“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既要让受害人填平损失,又不能让受害人由此获利。
3)民事赔偿区别于补偿,后者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不遵循完全赔偿原则。
2、法律裁判标准,法院通常会考虑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容易支持,但间接损失需要证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民事赔偿损失认定的裁判规则
1、实际损失的界定,法院通常依据以下标准认定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具有可追偿性:具体在本次事件中,直接损失包括已退还的餐费、清洁消毒费用、更换餐具成本等可量化支出。向顾客退还的餐费属于直接经济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编),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法院认定两名男子的行为直接导致海底捞需退还餐费,该部分费用可能被判定由其承担。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具体比如商誉损失、顾客信任度下降导致的营业额减少等,需通过审计或市场评估报告证明,举证难度较高。
2、间接损失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证明标准
依据《民法典》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的证明,间接损失需要满足因果关系、可计算性和合理性,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量化。
核心要件:
●因果关系的直接性:间接损失必须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可计算性与确定性:需通过合理方法量化损失,如参考行业平均利润、历史经营数据或市场行情。
●合理预期利益:主张的间接损失需符合社会一般认知的合理预期,排除偶然或夸大损失。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可能性:法院支持赔偿的可能性与范围
1、直接经济损失(餐费退还):海底捞向顾客全额退还餐费的行为属于直接经济损失时,理论上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两名男子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两名男子的行为直接导致门店经营受损,法院可能支持退还餐费作为直接损失赔偿。
但是,“堂食消费的4109单顾客,将全额退还当日餐费”,是否全部属于需侵权人全部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存在很大争议:
全额退款部分,在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举证责任要求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若海底捞能证明退款系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证明其支付的退款及补偿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关联,证明顾客因涉事行为拒绝支付餐费或主张赔偿,而非企业单方主动补偿。
合理损失的范围限制:对于单方主动补偿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非必要支出”。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侵权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法院通常不支持超出合理范围的单方面补偿。
2、“间接经济损失”(10倍现金补偿的争议性)
10倍现金补偿属于海底捞单方面采取的补救措施,其性质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形象维护费用”或“安抚性支出”或“商誉修复费用”,涉及企业形象维护,此类费用因缺乏直接因果关系和明确法律依据,可能难以被认定为必要损失。
《民法典》侵权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若海底捞无法证明该补偿是必要且合理的(如因事件导致的顾客流失、品牌价值贬损等具体数据),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全额转嫁。但若企业能提供证据表明该补偿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部分金额可能被认可。
四、司法裁判标准的核心考量
1、因果关系与过错比例
法院需确认侵权行为(向火锅小便)与海底捞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若海底捞自身存在管理疏漏(如未及时发现异常、缺乏应急预案),可能被认定为“混合过错”,从而也可能减轻两名男子的赔偿责任。
2、合理预见性原则
根据《民法典》赔偿范围限于侵权人可预见的损失。对于全额退款以及10倍补偿部分,当超出一般经营者应对类似事件的常规措施(如普通退款)时,可能被视为“不可预见”,也难以获得全额支持。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间接经济损失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区别
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是当事人一方伪造“假”证据,还是双方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假”诉讼,都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都是万万不可取的。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司法制裁。近日,延庆法院依法惩处了两起虚假诉讼案件,最终当事人都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严厉处罚。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1 真纠纷,伪造假证据
某村集体自来水主管道跑水,导致王某居住的房屋受损,王某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该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诉讼中,王某为了主张租金损失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证明自己因为房屋受损在外租房居住。但经法院向出租人调查核实,证实该租赁合同系王某伪造的虚假证据。法院由此向王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 假诉讼,为了真析产
甲与乙系兄弟,其父母在某村有房屋一处。1994年该处房屋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了甲名下。2011年经父母主持分家,该处房屋被分给乙居住使用。2024年4月1日,甲与其妻子丙、儿子丁恶意串通,提起虚假的分家析产诉讼。庭审中,甲、丙、丁三人向法庭提交了登记在甲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故意隐瞒了该房屋已经分家给乙且一直由乙居住的事实,通过虚假陈述恶意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将该处房屋确认由丁使用。
乙在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得知上述情况后,依法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错误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撤销了原调解书。三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自愿接受处罚。鉴于三人能够具结悔过,法院对三人作出各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京小槌释法
上述案例1中原告王某为了谋取更多赔偿利益,在正常诉讼活动中伪造虚假租房合同,单方虚构自己产生租金损失事实。该行为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审理程序,妨害了司法秩序,因此王某受到法院罚款处罚。
案例2中甲、丙、丁恶意串通,以“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虚构民事纠纷,提起“假”官司。三人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所以也受到相应惩处。
因此,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提交“假”证据还是提起“假”诉讼,都属于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受到严厉司法制裁。
京小槌提示
01.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引诱他人伪造证据、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等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民事诉讼程序的,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02.虚假诉讼的主要类型及常见情形
根据虚假诉讼行为实施主体、实施阶段,可以将虚假诉讼分为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和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
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指的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常见情形主要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或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支付令等;夫妻之间恶意串通,利用离婚诉讼逃避债务;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情形;演出企业等与艺人恶意串通,利用“阴阳合同”提起虚假诉讼等。
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一方单独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常见情形有民间借贷中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与案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基于捏造的事实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一方捏造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等。
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或他人通过捏造事实实施的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或可能导致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的虚假诉讼行为。常见情形有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获取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
03.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
除当事人本人外,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存在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行为的,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都会受到严厉惩处。
04.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民事赔偿:受害人因虚假诉讼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规定,受害人损失包括受害人为应对虚假诉讼及索赔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和因虚假诉讼造成的预期利润减少等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司法强制处罚:对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行为人决定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处罚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分别针对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执行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了一般性规定。
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机构、鉴定人,公证机构、公证员等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将从严追究法律责任。除了上述司法强制措施外,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虚假诉讼的,还可能面临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还将面临被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予以除名,及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其他处罚措施。公证机构、公证员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将面临停业整顿、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等处罚措施。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也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和价值取向,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司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不容被恶意利用。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坚持以诚为本,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等待自己的终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和惩罚!
供稿:延庆法院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
3月16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文称,自己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一套恋之秘品牌的护肤品,却被疑似品牌方的账号私信,要求下架相关产品,否则将起诉处理,并发给其一份起诉状。
九派新闻注意到,该网友在介绍上述挂售产品时表示,“使用次数少于五次,闲置出,不是全新,介意勿扰,正规美容院购入,保证正品”。
闲鱼上该产品详情页。
根据该网友发布的双方聊天记录截图,对方表示,诉求是下架所有网络销售产品,“如有平台售卖产品,已全部下架,请尽早取得联系,避免起诉处理。”
该网友发布的聊天记录截图。
【1】品牌方代理律师:此次行动针对的并非个人,而是整个市场
九派新闻注意到,该起诉状的原告为温州本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彩公司”),起诉案由为:1、经营者未在本彩公司授权销售经营,无任何经营资质。属于市场串货行为,扰乱市场;2、经营者未在本彩公司授权在线上销售经营,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市场秩序;3、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属于欺诈行为。
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在线产品,对品牌恋之秘、芦妍西侵权商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并处以淘宝线上销售额5倍处罚;对该企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处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责令3天内下架所有线上售卖产品以及串货行为;针对已经加盟的客户,将停止一切合作事务;针对未加盟以及未有销售资质者,赔偿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260000元;等等。
该网友发布的起诉案由。
对此,该网友表示,“我卖个自己的东西还违法了”。
3月17日,本彩公司代理律师告诉九派新闻,公司的诉求是下架所有网络平台的销售链接。在闲鱼上出售属于二次销售,这种情况下,卖家可以单件售卖,但不能批量出售,即到店里再次购买后,再次销售,“因为(卖家)没有相关资质”。
“如果是第一次购买,这属于消费者本人的权益,也可以在闲鱼二次销售,可是如果是恶意的行为,他(她)有在线上买卖的权利,我们也有起诉他(她)的权利。所有东西让法院自己来判决。”
对于如何判断卖家是否属于恶意销售,该律师表示,公司会有人持续跟进该事件。
上述代理律师称,公司此次行动针对的并非个人,而是整个市场。其称,在网络上销售相关产品的,有些是商家,有些是个人,前两天公司已经处理了淘宝平台的大部分商家,目前主要针对闲鱼和京东两个平台上的店家。
【2】律师:普通消费者正常出售个人闲置物品,品牌方管控行为或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出售个人闲置物品但被告违法的情况,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转卖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如果真上了法庭,品牌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品牌方是否有权干涉二手交易?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分析,涉案争议主要源于品牌方和消费者对于商品闲置销售和恶意二次销售理解上的差异。品牌方认为,销售其品牌的商品,应当获得销售许可,无论首次销售还是二次销售,这是保障其商品安全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举措。消费者认为,自用后转卖,对于自身闲置物品进行低价处理,属于对自身资源的循环利用,也是对其物权的自由处分,不涉及再次授权问题。
赵良善强调,实际上,上述两者并不冲突,冲突的是个别卖家并非实质意义的消费者,而是假借二手交易之名,进行商业销售,大量购入商品后在二手平台低价出售,既实现产品营利,也避免了缴纳授权许可费用成本,这类销售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赵良善指出,普通消费者正常出售个人闲置物品,品牌方管控行为往往缺乏充分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后,即取得商品所有权,有权自由处置,包括在二手交易平台转卖。只要转卖物品来源合法,非假冒伪劣或侵权产品,本身无恶意扰乱市场意图,单纯闲置交易并不违法。
赵良善介绍,如品牌方起诉个人闲置转卖者,法庭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个人闲置转卖者存在违法情况,比如侵权、不正当竞争、恶意转卖等,超出了本人闲置物品的范畴,那么法院将支持品牌方诉求。相反,如无法证明存在恶意销售或违法销售,那么法院将会驳回品牌方诉求。
赵良善解释,二手交易,本质也是销售行为,只是闲置出让和恶意销售仍有区别。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提到,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第三方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对该商品的商标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不能再阻止该商品的后续销售或使用,以促进商品自由流通,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阻碍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所以,如消费者购买正品后二次转卖,品牌方无法干预,即使该商品是偶发性(基于搬家、倒闭)的大量批次销售。但若卖家属于职业卖家,其销售行为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在二手平台上转让、处置闲置物品合理范围,且以营利为目的,而品牌方曾有过有关声明,届时,这种销售或超过合理范畴,涉嫌侵权。
另外,在销售过程中卖家有修改商标、假冒伪劣、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擅自将品牌方注册商标的商品自行进行分装并标注为卖家注册商标再次销售并获利行为,那么就侵犯了品牌方的权益,品牌方亦有权依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二手交易平台该如何规范此类行为?赵良善称,二手平台如需规避,可以加强审核机制,要求二次转卖消费者提供商品合法来源证明,比如发票、凭证等,对于一些大量批次销售的卖家,应当及时识别和监测,避免恶意侵权或利用二手平台从事不当行为。还可以加强投诉管理,方便品牌方及消费者投诉侵权行为。
赵良善建议,针对消费者与品牌方的矛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品牌方行使权利,应当注意合理界限,不得一刀切,对于恶意销售行为,应收集充分证据后通过起诉处理。二是消费者应确保商品来源合法,在遇到冲突和纠纷时可以及时自证,避免因疏忽导致侵权行为。三是平台监管方面,应当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二手交易各方权利义务范畴,加强二手平台的监管责任。四是建立统一投诉平台,方便消费者和品牌方反馈。五是落实处罚机制,对于消费者恶意侵权,明确侵权者和二手平台的违法后果,对于品牌方恶意维权,明确维权给他人造成不当影响时的后果,比如赔偿损失等。
(九派新闻)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来源: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中国商务部9日发布公告称,根据调查结果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认定,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简写为FSR)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存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构成贸易投资壁垒。外媒注意到,在一份20页的文件中,中方对调查结果进行了详细说明,认为欧盟委员会在FSR调查中存在“选择性执法行为”,相关措施给中企造成“严重负担”,并带来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法新社称,中欧是彼此的主要贸易伙伴,但如今陷入了“广泛的僵局”。欧盟依据FSR展开的首次调查就是针对中企。从去年10月底开始,欧盟委员会还对自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加征反补贴税。9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中国商务部当天发布公告,除了表达对欧盟不当行为的不满,也展现了中方进行贸易磋商的决心与立场,以及基于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中欧关系的意愿。
欧盟的“选择性执法”
中国商务部的公告显示,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24年7月10日发布2024年第28号公告,决定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9日表示,立案后,商务部依法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向各个利害关系方核实相关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确保调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调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未提交答卷及相关评论意见。
“中国指责欧盟实施不公平贸易和投资限制。”德国《明星》周刊9日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专家严展宇对《环球时报》记者说,商务部发布的文件共列举了欧盟对中企的7项不当行为:FSR 调查存在选择性执法行为,导致与第三国的产品相比,中国产品在出口欧盟过程中受到了更不利的待遇;对外国补贴的认定标准模糊;FSR 调查涉及范围庞大,给企业造成严重负担;调查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企业参与 FSR 调查存在巨大不确定性;采取突袭检查等执法手段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对市场扭曲等关键认定主观随意;FSR调查中的不合理做法叠加举证责任倒置和严厉惩罚,对中国企业参与调查形成巨大压力。
据介绍,欧盟《外国补贴条例》于2023年1月12日正式生效,并于2023年7月12日开始实施。美国彭博社称,FSR旨在消除外国补贴带来的影响,“确保(欧盟)27个成员国的企业享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法新社称,欧盟依据FSR展开的首次调查发生在去年2月,对象是中国中车旗下的一家子公司,后者退出保加利亚政府电动列车的公开采购招标后,调查结束。第二次调查针对的是一家中资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它寻求在罗马尼亚建设和运营一个光伏园区。彭博社还提及,去年,欧盟委员会曾突击搜查安检设备制造商同方威视在波兰和荷兰的办公室。
中方的调查显示,截至2024年11月底,欧委会依据FSR相关规则已发起多起调查。关于依申报调查,欧委会共发起 3 起涉及公共采购领域的深度调查,被调查企业均为中国企业及其关联公司,3 起调查均以被调查企业退出相关采购项目竞标而结束。同时,欧委会网站信息显示,目前有 13 起涉及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审查,从该网站有限信息尚无法确认是否涉及中国企业。关于依职权调查,欧委会共发起 2 起调查,全部针对中国企业及其关联公司。
专家分析中方的“3个信号”
上述中方文件显示,FSR 调查导致中国企业遭受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被迫放弃的投标项目价值约76亿元人民币,其他受影响项目价值超80亿元人民币。据法新社报道,中国商务部表示,欧盟的相关措施对中国企业及产品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损害,不利于欧盟相关政策执行和经济发展,且影响中欧经贸合作大局。
何亚东9日说,商务部将视情况通过双边磋商等措施,要求欧方调整或改变相关做法,为中国企业在欧投资和经营提供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可预期的环境。
“北京表示,欧盟对中企设置不公平的贸易壁垒。”法新社9日以此为题报道称,中方当天发布的消息是两大经济力量商业关系紧张的最新事态。德国Eulerpool新闻网形容,这是中欧在贸易问题上的一次“碰撞”。
严展宇9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方当天发布的公告及文件传递出3个信号。首先,中国对欧盟依据FSR对中企进行调查表示不满。中国并非排斥与欧盟在规则层面进行贸易往来或磋商,而是反对欧盟在现有条例范围框架之内,滥用、曲解或恶意使用条例来满足自身利益。其次,中国愿意与欧盟进行贸易磋商,不惧怕长时期、多周期甚至艰苦的谈判,不会因欧盟的单方面调查或单边恶意使用条例而屈服或妥协。最后,中国向市场释放了对欧盟投资环境的担忧。
严展宇分析说,中方此时公布调查结果,可能是为法国总理贝鲁访华及其他中欧接下来的外交互动做准备。据路透社报道,法国总统马克龙本月6日表示,贝鲁将访华。严展宇说,通过提前声明立场,营造沟通氛围,中国表明自身愿意基于平等、公平、法治的贸易规则来处理中欧关系,同时也向欧盟释放出明确信号,即中国在核心利益问题上不会妥协,不会受到任何胁迫。
加征关税“不会让欧洲成为电动汽车冠军”
法新社说,中欧之间在贸易问题上陷入“僵局”,尤其是在电动汽车领域。自去年10月30日起,欧盟委员会对自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加征反补贴税,最高税率为35.3%。直到最近,欧洲媒体都在议论本地汽车业竞争力是否能因此得到提高。
“对中国加征关税不会让欧洲成为电动汽车冠军。”法国《世界报》9日以此为题刊文称,过去20年时间里,中国成功打造了一个“全新的汽车世界”,凭借技术专长和电动车电池的优势,使得欧洲在短期或中期内难以匹敌。在中国城市街头随处可见名字陌生、标志前所未见的汽车,这里仿佛是一个“全新的汽车星球”。
文章说,2024年,关于欧盟对中国电动车加征关税的讨论持续成为舆论焦点。然而,仅靠关税并不足以让欧洲在电动车领域领先。中国电动车在技术上占据了历史性优势,一些企业实现了规模经济,掌握了生产技术流程和问题解决能力。2024年11月,欧洲电动车行业的希望——瑞典电池企业Northvolt宣告破产,这表明欧洲要迎头赶上依然路途遥远。
“中国如何征服全球汽车市场。”德国电视一台网站8日也刊文称,如果你想成为一家成功的汽车公司,那么现在就应该把目光投向中国,因为那里是创新和新趋势兴起的地方。普华永道的一项研究显示,今年,进入欧洲市场的中国汽车数量可能将首次超过进入中国的欧洲汽车。中国企业不仅在国内市场领先,在第三方市场的竞争力也越来越强。
欧洲新闻台去年底的一篇文章说,在对华关系方面,欧盟正走上一条“微妙的钢丝”:一些成员国希望其贸易免受中国补贴等带来的影响,其他成员国则更加希望能维持中国带来的直接投资,并吸引更多投资。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霍建国对《环球时报》记者说,今年,中欧贸易关系的发展态势将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其中特朗普就职美国总统后的对欧政策是关键变量之一。若美国真的实施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欧盟将面临巨大压力,其可能重新权衡利弊,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中欧之间的贸易矛盾。
【环球时报驻法国、德国特派特约记者 尚凯元 青木 环球时报记者 丁雅栀 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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