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定义入职时间,增加获赔额度,拟定入职时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子俊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梁某于2015年5月份入职广州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位是厂长。工资由公司(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发放,月工资为5000元,入职后,公司并未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购买社保以及未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2017年11月,梁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2017年12月,梁某委托我所,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本案难点:

  1、2015年6月份至12月份的双陪工资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被申请人主张梁某系公司股东,并提交了书面的合作协议。

  亮点:

  注意到被申请人是2016年12月2日正式工商登记的,主张自2016年12月起申请人才开始入职被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是2017年1月到2017年11月,避免7个月双倍工资差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可能性。

  接受委托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和当事人沟通了相关的案情。本案是争取双倍工资差额的纠纷,从当事人入职的时间开始算起,已经有部分时间是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如果不及时提起仲裁,当事人索赔的金额将会更少。

  未签到劳动合同的双陪工资差额期间为入职第二个月起至第12个月,且有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若按照实际情况从2016年5月计算入职时间则最终能够诉请到的双倍工资差额期间为2016年1月份至2016年4月份共4个月,经律师变换角度,以2016年12月份为为入职时间,最终使得本案劳动者以调解方式迅速获赔4.5万元。

  三、争议焦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

  2、本案未签劳动合同应计算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

  四、律师点评

  未签到劳动合同的双陪工资差额期间为入职第二个月起至第12个月,且有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若按照实际情况从2016年5月计算入职时间则能最终能够诉请到的双倍工资差额期间为2016年1月份至2016年4月份共4个月,经律师变换角度,以2016年12月份为为入职时间,最终使得本案劳动者以调解方式迅速获赔4.5万元。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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