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对于中止犯,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大小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造成损害的,减少基准刑的30%-80%;
(2)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根据不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对罪责相对较轻的被告人适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于胁从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的幅度。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者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可以比照本《细则》第7条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减少基准刑的的50%以下;
(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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