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与此同时,司法实务中,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例子并不少见。以寻衅滋事罪为例,《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就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但同样的法条,在实践中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情景。
情景一,被告人为了少判刑,希望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受害人家属以此要挟,要求天价赔偿。
情景二,被告人仗着有钱,威逼利诱受害人家属,花钱消灾。
你看法律面前,平等不容易吧。
而导致这个情况发生的根本,怕是在于附带民事赔偿金额范围实在是少得可怜。
根据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单独或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不予受理。其赔偿项目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造成残疾的),丧葬费(造成死亡的)等。
对比于民事赔偿,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如果上面的文字表述还不直观,咱们看个案例。咱找个北京的案子。
朱居平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建全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高建全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认定高建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519元。
致人死亡最终赔了5万多,这与民事赔偿死亡案件中动辄一百来万的赔偿金相比,实在是寒碜。
这里头的公平实在是有待商榷。一部分法学家认为,被害人家属的精神慰藉已经从罪犯失去自由或者生命中得到满足。罪犯都坐牢了,已经付出代价了,还能怎么样呢?但是反过来想想受害者家属呢?被害人的离世或者残疾的确将影响未来的生活,要求赔偿被扶养人抚养费有可不可呢?更别说巨大的心理创伤岂是对方坐牢或者死刑就能抵消的,精神损害赔偿怎么不能要求了?
刑事犯罪赔偿范围一直被各界诟病,但因为刑事犯罪毕竟是社会的小部分,并未引起社会大众广泛讨论。笔者也不知何时何日,我们的刑事赔偿范围可以增加。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