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未消除同业竞争,能挂牌成功吗?2025,新三板终止挂牌意味着什么

债权债务 编辑:褚芷艺

一、新三板挂牌未消除同业竞争,能挂牌成功吗?2025,新三板挂牌未消除同业竞争,能挂牌成功吗

公司拟新三板挂牌时,往往无法回避同业竞争问题,不少公司或多或少地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当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时,能否进行新三板挂牌,就成了公司亟需知道的事情。目前,新三板挂牌对同业竞争不是非常严苛,也未明令禁止,但同业竞争对新三板挂牌是否成功仍有非常大的影响。

什么是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对IPO企业来说,同业竞争是红线,不能碰。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来说,虽也严厉,但没那么严苛,比如在新三板挂牌条件和指引中,就未对同业不竞争做出限制,但这并不说同业竞争对公司拟新三板挂牌没有关系。

同业竞争对新三板挂牌是否成功有重要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规定,拟挂牌公司对同业竞争问题,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2、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3、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由此可见,新三板挂牌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是容忍同业竞争的,但如果不能就同业竞争给出合理解释,实际控制人又未能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那么公司很难再新三板挂牌成功的。

因此,最好拟挂牌公司不要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即使有也应尽早进行梳理并整改,避免挂牌失败。倘若有仍有疑问的,可点击右上角“找个律师”,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详细咨询。

二、新三板终止挂牌意味着什么

新三板企业挂牌终止是指,在新三板上上市的企业,因为某些原因而停止交易,从新三板操作系统上扣除的操作。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则是在老三板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和退市差不多是一个意思,但一般来说,我们将新三板上市的股票叫做“挂牌”,终止挂牌就是指新三板的股票退出新三板交易市场。终止挂牌可能是因为符合转板要求、也可能是退市出新三板不再交易的意思。如果是因为要转板到主板市场交易,那么终止挂牌意味着这个公司将在主板交易,主板市场流通性强,所以若投资者持有了转板公司的股票,意味着财富增加。因为主板上市的条件更加严格,而精选层股票符合转板要求说明公司经营能力强,有投资价值。而终止挂牌的因为要退出新三板交易市场,这意味着投资者会亏损,所以能卖出就及时卖出。此外,在主板摘牌叫做退市,退市后股票会转移到老三板市场交易,老三板市场不活跃,终止挂牌意味着不在主板交易。终止挂牌的程序:(一)主动终止挂牌程序主动终止挂牌的程序如下:1、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2、发布如下公告:(1)董事会决议公告;(2)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提示性公告;(3)股东大会通知公告;(4)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3、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并发布暂停转让的公告。4、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的相关议案;5、股东大会决议公告;6、股转公司报送有关终止挂牌文件,包括:(1)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2)终止挂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3)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4)主办券商审查意见;(5)法律意见书;(6)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7、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公司终止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8、公告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终止挂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9、公司发布股票终止挂牌公告;10、公司终止挂牌。(二)强制终止挂牌程序出现强制终止挂牌的事由时,强制终止挂牌的程序如下:1、公司或主办券商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2、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决定;3、公司或主办券商发布公司股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4、公司股票终止挂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新三板挂牌终止是什么情况

终止在新三板挂牌有两种情况:新三板企业转板,就是IPO上市;由于自身业绩原因可能被摘牌,所以自动终止挂牌。

法律咨询:

网友:新三板企业必须终止挂牌再申请上市吗

律师:是的。由于目前新三板转板规定细则没有明确,所以新三板公司想要到主板上市,就要先摘牌(终止挂牌),再到主板申请IPO上市。

一、新三板挂牌失败的原因有哪些

(一)关于财税基础工作的几个主要问题

财务和税务基础是否规范、资金流向和帐户管理混乱。

1、业务不规范导致从采购到销售整个环节的业务循环失真。

2、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对应性

3、生产成本的归集和分配环节不规范

4、收入确认规则混乱。

5、资产管理严重滞后,直接导致资产负债表的不真实和业务资源不完整。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企业内部控制是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和审核时关注的重点,也是财务基础工作规范的核心。

企业未按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要求进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工作,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根据本企业或行业的特点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地设计和规范研究开发、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或购置、生产管理、外协加工、销售管理的业务流程、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之间的运行控制。

(三)纳税筹划方案安排不妥当

税收问题是中小企业挂牌前必须面对的一个大问题。

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完全体现出利润的企业并不多见。一般企业都有两套账:内账和外账。内账是记录企业真实情况的账务;外账则是应对税务的账务。挂牌前,企业如果把真实的利润释放出来,必须面对补税的成本和政策性风险。

比如销售收入确认环节、股改过程中未分配利润量化转为股本的环节、房地产变更过户、固定资产重新入帐等环节,都涉及税务问题,需要系统地筹划、周密地安排和计算成本的大小,以确保既满足审计要求又满足税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隐性的拦路虎。所以对想进入新三板的企业,必须对挂牌前的税收,结合盈利规划,提前进行筹划。此外,对税收不够重视,未依法纳税,特别是一些小税种,如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存在不规范计税的情况。

按照正常的程序,企业新三板挂牌只需要6到8个月时间。由于以上问题的客观存在,企业在改制、挂牌的过程中,完全依靠内部的财务力量是不可能完全胜任的。这时,需要引入外部的财务顾问,帮助企业梳理账务,解决企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全面提升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专业为企业进行财务梳理、诊断、内控等,为企业进行生命线设计,助力企业顺利挂牌。

四、新三板挂牌意味着什么

法律分析:1、将公司的股权标准化

2、公司有一定的融资能力

3、提供价格发现

法律依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第一条 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及如何解决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

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现在eeq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还是很宽的,主要核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对于其他关联方比如5%以上股东、董、监、高以及其他构成重大影响的并不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建议项目组首先考虑转让股权,或将业务收进来,彻底解决。如果不行,就充分披露,但通过协议、承诺的方式避免有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新三板同业竞争如何解决

主办券商和律师在企业挂牌前,应对同业竞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结果,结合公司和关联方的具体情况,通过如下方式对公司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解决:

(1)对关联方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整,使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挂牌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2)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控制的企业的所有股权;

(3)挂牌公司通过受让关联方股权、收购关联方经营性资产和业务的方式,消除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关系;

(4)挂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辞去其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重要职务,并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5)对关联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进行变更与调整;

(6)在挂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避免同业竞争问题作出规定;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和活动;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挂牌公司签订《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约定,不得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否则,因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挂牌公司所有,同时按同业竞争业务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向挂牌公司支付违约金。

六、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解决

1、什么是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法律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标准。

2、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

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现在NEEQ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还是很宽的,主要核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对于其他关联方比如5%以上股东、董、监、高以及其他构成重大影响的并不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建议项目组首先考虑转让股权,或将业务收进来,彻底解决。如果不行,就充分披露,但通过协议、承诺的方式避免有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3、怎么解决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

主办券商和律师在企业挂牌前,应对同业竞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结果,结合公司和关联方的具体情况,通过如下方式对公司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解决:

(1)对关联方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整,使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挂牌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2)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控制的企业的所有股权;

(3)挂牌公司通过受让关联方股权、收购关联方经营性资产和业务的方式,消除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关系;

(4)挂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辞去其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重要职务,并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5)对关联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进行变更与调整;

(6)在挂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避免同业竞争问题作出规定;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和活动;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挂牌公司签订《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约定,不得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否则,因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挂牌公司所有,同时按同业竞争业务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向挂牌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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