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同等责任人伤怎么赔偿,交通同等责任能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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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同等责任,保险怎么赔付给对方
来源:找法网
交通事故如果认定是同等责任的话,那么双方都应该要共同承担处罚。但是,通常情况下赔偿标准并不是完全按照一人一半的标准进行,而是有相应的赔偿标准,按照具体标准实施。那么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如何赔偿呢?
一、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如何赔偿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50%予以赔偿,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结合案件的实际予以调整赔偿比例。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50%予以赔偿,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结合案件的实际予以调整赔偿比例。
交通同等责任修车怎么赔付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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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并不代表“你修你的车,我修我的车,你处理你车上的受伤人员,我处理我车上的受伤的人员”,毕竟双方车辆的损坏情况各有不同,双方车上的人员受伤情况也各不相同。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某天,灵武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宁AQxxx号奔驰轿车在灵武市白街与健康路交叉口处与马某某驾驶的长安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与奔驰轿车车主承担同等责任,事发后,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该辆奔驰轿车进行了定损核赔。因本起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奔驰轿车车主遂向该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车辆索赔转让书,因此该保险公司依法向马某提起诉讼,行使对马某相应部分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即向马某追偿10059.4元,并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为1408.32元,以上款项合计11467.72元。
▌法院调解:
该案受理后,办案法官联系马某,马某对此事的处理态度非常积极,并请求法院帮助联系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马某态度很谦和,对原告所诉的追偿款项也无异议,且当场现金履行了3000元。但整个过程中被告马某觉得自己很不明白,“我们是同等责任,各负责各的,你修你的车,我修我的车,我的车上还有一个人受伤了,我给人家治疗看病也花了很多钱啊,我的车也坏了,也有修理,为啥我还被告了?”面对这个疑问,原告的代理律师向原告解答“你们之间的责任是同等的,他修车了,保险公司给承担了全部修车费用,你则要承担一半,保险公司就向你行使追偿权,同样的,你修车了,给人看病一共花了多少钱,也可以行使追偿权”。至此,被告马某才恍然大悟,“同等责任”并非“各管各”,而是要“各走各的程序”。于此同时办案人员提醒被告马某“你给受伤的人看病还有修车的票据都保留了吗?”被告马某称“没有”,对此原告律师告诉马某“你如果没有花费的票据、发票等,保险公司不会给你赔偿的。”此时被告马某非常的后悔,同时感到懂点法律太重要了。
这起纠纷最终以原被告都接受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但因为被告的不懂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却无法挽回。
▌法官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的,并不代表“你修你的车,我修我的车,你处理你车上的受伤人员,我处理我车上的受伤的人员”,毕竟双方车辆的损坏情况各有不同,双方车上的人员受伤情况也各不相同。承担同等责任的双方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走各自的保险程序,保管好自己花费的票据等,以免在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进行诉讼也有可支持的证据。
▌举个简单易懂的小例子:
有一天胡一刀驾驶小客车与叶孤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小客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三轮车上三人受伤,后经过交通队事故科确认,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胡一刀驾驶的小客车已上交强险,且在有效期内,没上商业险。
胡一刀的小客车定损是1.5万,而叶孤城电动三轮车一方三人受伤治疗花费10万元,电动三轮车修理费3000元。如果按照事故认定书的字面理解,那么就是双方各管各的,花费多的自认倒霉。如果你这样认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
应该这样赔付:
首先,确定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案例中,胡一刀负同等责任,所以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额为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额为2000元。
其次,确定交强险承保公司的赔偿数额。案例中,叶孤城一方三人治疗花了10万元,所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先赔偿1万元,余下的9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电动三轮)。
最后,确定双方按责任承担的数额。小客车定损1.5万元,电动三轮车修理费还有1000元,共计1.6万元。因为双方是同等责任,所以,各自承担50%,即1.6 万*50%=8000元。所以,叶孤城一方再给胡一刀7000元。
当然,实际中的案例会比这个计算复杂一点,比如要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有的机动车同时上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形,还有机动车一方无责的赔偿情形等等。限于篇幅,并未逐一列出。
交通同等责任可以走自己保险吗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耿子腾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市区道路常见的交通事故很多并非一方完全责任,有时遇到被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车主就会误认为只要各自处理损失即可,但是这样明显是错误的。
“同等责任”不等于“各顾各的”
对于交警认定的“同等责任”,车主的看法各不相同,大部分认为就是各修各的车,如果有人受伤就赶紧去处理伤员。但实际情况却是,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的损坏情况各不相同,发生人员受伤的情况也会不同,所以,“同等责任”还要看损失。如果是小剐小蹭损失不大的情况,尽快调解处理自然是好事。大部分都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事故产生的损失费用自行承担,不再追究。但实际问题却是很多车主把车开到4S店修理时才知道修车费比看起来要贵得多。而此时保险公司也只能提供50%的车损理赔,动辄好几万元的损失对车主来说就很不划算了。
在前不久的一次事故中,市民刘先生本以为被交警划定为“同等责任”就是各修各的车,承担自己车上受伤人员的医疗费就行。事后咨询律师才知道,所谓的“同等责任”实际上是各自走各自的保险程序,事故损失需要被保人承担的剩余50%费用,其实是由对方保险公司支付的。由于刘先生在车辆维修和受伤人员治疗后没有保留票据,所以保险公司也无法给予赔偿。
“同等责任”怎么赔?
有车主就认为,“同等责任”岂不是谁撞得严重谁吃亏?事实却并非如此。举个例子,两车发生剐蹭,一方损失较为严重,经过4S店定损为两万元,一方损失较轻,只需要两千元的修理费。双方被判定“同等责任”后,是按照共计损失的一半各自承担,也就是说总共2.2万元,需要双方各自承担1.1万元。所以说,并非是谁伤得轻谁就占便宜,看似损伤较轻的一方,除了修好自己的车外,还要多赔付双方共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
被判“同等责任”要当心
近日,郑州的奔驰车主郭女士就遇到了烦心事。新车还没开多久在路上就被人蹭了,等交警到现场后,认定郭女士也存在压线的违法行为,所以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考虑到双方都有保险,郭女士也没在意,留了对方车主的电话就离开了。没想到,事后肇事车主却百般推诿不肯赔钱,四千多元的修车费自己已经垫付,根据事故认定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一千多元,而剩下的三千元则需要对方的保险公司承担。由于仅留了对方一个电话和姓名,对方就是不赔钱也很无奈。
据4S店的销售顾问介绍,类似郭女士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按理说双方互赔的费用也不需要车主本人出,全部都是保险公司承担,但有些车主为了减少出险次数赖着不掏钱。建议车主发生事故后,一方面要留存好自己花费的票据,另外最好留下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以免对方恶意赖账。负责中国人寿车险业务的翟经理介绍,遇到车险理赔难也可以采用“代位求偿”的方式,先由保险公司垫付赔偿自己损失,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记者也向律师了解到,像郭女士遇到这样再三催促不赔偿的情况,完全可以委托保险公司起诉对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同等责任怎么走保险
在现实生活中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
交警部门会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
确定责任人
并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但如果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那么赔偿应该怎么算呢?
许多人会认为
“同等责任”不就意味着五五开吗?
但事实并非如此
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各方为“同等责任”的一起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09月的一天晚上,大山(化名)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一人行横道处时,适遇小雨(化名)在人行横道灯为红灯时横过道路,由此发生碰撞,导致小雨受伤住院。
因小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大山驾驶机动车时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超速行驶,二者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山、小雨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小雨经过医院46天的治疗顺利出院,但此次事故也造成其十级伤残。小雨要求大山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大山认为,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双方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况且是由小雨横穿马路引起的,自己的车辆也损坏了,应当责任自负,拒绝向对方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大山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小雨发生碰撞,造成小雨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大山与小雨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故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判决大山应负的责任比例为60%,小雨应负的责任比例为40%。由这个案例得知,“同等责任”并不等同于50%,显然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更重。之所以这么安排,是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于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侵权事故时,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一方即便没有过错亦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唯一免责事由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发生。除此之外,在非故意情形下,机动车一方只分多赔和少赔,不可能不赔,即使机动车一方并无过错。这也是考虑到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法定向其进行保护的体现。
(通讯员:谭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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