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转留置严重吗
刑拘转留置是比较严重的情况。
其一,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而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措施。刑拘转留置意味着案件性质可能从一般刑事犯罪向职务违法犯罪方向转化或者涉及到二者交叉的复杂情况。
其二,这一转变后,调查的主体、依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规范等都会发生变化。被调查人将面临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的严格调查程序,调查手段、调查力度等方面都会根据监察机关的职能特点而有所不同,这对被调查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同时也表明案件进入到更深入、更严肃的调查阶段。
二、哪些东西试用留置权
留置权可适用于以下几类东西:
1. 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 运输合同中的货物。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时,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有权留置。
3.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4. 仓储合同中的仓储物。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的,仓储人可以留置仓储物。
5. 行纪合同中的委托物。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三、留置后积极退赃算自首吗
留置后积极退赃不算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强调的是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而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并非是犯罪人主动投案的情况。
积极退赃是一种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退赃的,可以表明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与自首有着本质区别,两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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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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