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定什么罪,私闯民宅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兴小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定什么罪,私闯民宅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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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一)案例故事


在一天深夜,张某和妻子王某正在熟睡。有三个人打算盗窃张某家中的财物。他们用特殊工具试图撬开他们家中的防盗门。他们家中的小狗听到声音开始狂吠。张某和妻子醒来,当听到门口的响声以后,赶紧起来穿好衣服。就在防盗门即将被撬开之时,妻子王某打电话报案。张某和王某拿着水果刀、“防狼喷雾”和消防器具,向门口走去。当三个人打开房门之时,张某和王某开始向他们进攻。三个意图盗窃的歹徒还没等做什么,就被张某夫妻用防狼喷雾、定型发胶、酒精消毒液等液体喷的双眼模糊,大喊救命。其中一个歹徒抓住张某,掐住他的脖子。为了保护丈夫,张某的妻子赶紧用椅子砸这个歹徒。张某趁机反掐住歹徒的脖子,直到歹徒没有反抗之力。最终因掌握不好分寸,张某把这个歹徒掐死了。本案中,张某在正当防卫时导致歹徒死亡,涉嫌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大硕律师和您谈谈这个罪名涉及哪些法律规定。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1、防卫过当是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是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2、依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有防卫过当情形的,在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在实施的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所进行的自我保护性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4、“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通常都会以“故意伤害罪”来定性,但是在量刑之时会从轻处罚。


5、如果由于防卫过当行为导致对方死亡的,也就涉嫌了故意杀人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将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6、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减轻处罚、减轻多少;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防卫过当的程度、防卫的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多方面的因素。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吗

最高法审判观点:在互相打斗过程中,一方为了使前来劝阻的妻子免受不法侵害,造成另一方死亡的,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37年。

石龙回故意伤害案——在互相打斗过程中,一方为了使前来劝阻的妻子免受不法侵害,造成另一方死亡的如何认定

注:本文摘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56号(总第130集),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注明出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龙回,男,1992年x月x日出生。2020年4月17日被逮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龙回犯故意伤害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石龙回对起诉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与李某争吵过程中,其妻子石某来到其与李某中间位置劝阻,但李某抓住石某头发并进行殴打,其情急之下为解救石某才拿啤酒瓶砸李某,系防卫行为。其辩护人认为,石龙回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但超出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同时认为石龙回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又有赔偿情节,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李某有一定过错,李某的死亡还与事先饮酒相关,请求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龙冋和被害人李某分别租住在台州市集聚区三甲街道新x小区x幢x号五楼和四楼。案发前十多天,李某曾因石龙回家中晚上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而向石龙回反映,并通过房东王某法提醒过石龙回。2020年4月2日晚,李某在朋友家聚餐饮酒后回到四楼出租房。22时许,李某因石龙回家中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遂上到五楼并用力敲门,石龙回开门后两人在门口发生争吵对骂,后又发生肢体冲突。石龙回的妻子石某见状走至二人中间进行劝阻,欲将李某推出门外,李某用拳头殴打石某头面部,石龙回遂用一个空啤酒瓶击打李某头部致其受伤。李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9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左顶颛部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受伤当晚的饮酒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颅内出血。石某系受外力作用致右面部及左手背部少许表皮剥脱,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石龙回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对石龙回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依法从宽处罚。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龙回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啤酒瓶击打不法侵害人要害部位,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被害人对本案引发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系防卫过当,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龙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石龙回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主要问题

在互相打斗过程中,一方为了使前来劝阻的妻子免受不法侵害,造成另一方死亡的,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石龙回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争议,但公诉人认为石龙回系相互斗殴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石龙回构成防卫过当。

公诉人认为不构成防卫过当的理由为:(1)被告人石龙回和李某两人互相对骂,后来有肢体接触,双方系互殴行为,石龙回对对方的身份、所处环境、被害人打人动机均有明确认识,案发环境相对安全,不会对石龙回方造成严重威胁,实际也没有造成严重伤势,石龙回在过程中一直积极应战,伤害故意明显,不具有防卫的意思。(2)石龙回和李某扭打在一起,石某过来站在两人中间,李某认为石某推其的行为是想帮石龙回,即帮助打架,对李某来说系认为有人来帮忙而予以还击,双方系互殴行为,石龙回在互殴过程中进行了连续伤害,不是防卫行为。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的理由为:被告人在防卫意图的支配下,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反击行为,其行为具备防卫的性质,但被害人的上述不法侵害尚未达到使被告人享有无限防卫权的程度,且被告人的行为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因此对于被告人石龙回的行为评价为防卫过当更合乎事实,更合乎法律规定。

我们认为,本案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虽然具有根本不同的属性,但是,两者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外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相似性,要准确区分往往并非易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9条中规定:“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釆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因此,并非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一定是相互斗殴;也不能因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空间。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案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防卫行为,较之一般案件更为困难,须妥当把握。

(一)本案中石某的行为系劝阻行为

第一,从事实上来看,证人石某称其怕李某跟被告人石龙回打起来就过去夹在中间想把他们分开,李某要进入房屋其就把他往外推;石龙回供认石某见李某和其扭打起来过来站在中间想劝架;证人刘某证实在啤酒瓶砸碎后,其看到李某靠在墙边,左手拉着一个女的衣服领子,当时这个女的在中间位置哭;证人周某的证言亦证实石某在石龙回的前面。从上述证据来分析,石某当时处在李某和石龙回中间进行劝阻的主观意图有相应的客观依据。

第二,从情理上来看,被告人石龙回、证人石某、刘某等人均证实李某敲门的声音很响,一开门就开始骂人,说明李某并不是以一种平和方式上门理论,加之李某和石龙回都是酒后状态,由一开始的互相对骂转变为肢体冲突,但此时并没有发生激烈的打斗,石某见状,出于劝阻目的站在两个男人之间,并用手推李某更符合情理。

第三,从性质上来看,本案李某因琐事与被告人石龙回发生争执,李某与石龙回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对骂以及肢体冲突,但不能因为石某系石龙回的妻子,其来到两人中间的行为就认定为帮助石龙回参与斗殴行为。据此,石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参与相互斗殴,其行为认定为劝阻行为,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常情常理。

(二)本案中被告人石龙回的行为系防卫过当

1.本案存在不法侵害

《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本案被害人李某虽为噪音问题而来到被告人石龙回出租房理论,但借着酒后状态猛敲房门,未经石龙回等人同意,欲强行进入出租房内,侵害了石龙回的居住安宁;李某与石龙回发生争吵后,两人发生对骂、肢体冲突,石某见状为避免更大的冲突而进行劝阻,李某却用拳头击打石某头面部,故李某的行为具有不法性,侵害了石某的身体权及健康权。从当时的情境看,石某面临客观存在的且威胁、危害程度可能不断升级的不法侵害,石龙回的行为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

2.本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紧迫的

《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本案中,李某系一米八以上的壮汉,案发当晚又系酒后状态,从被告人石龙回当时所处的情境来看,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法侵害呈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论是侵入住宅还是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均能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该不法侵害并非显著轻微,具有紧迫性,石龙回的行为符合防卫的时间条件。

3.本案被告人石龙回的反击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指导意见》第7条中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根据上述分析,李某非法进入出租房、拳打石某,系不法侵害人,石龙回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对象条件。

4.本案被告人石龙回的反击行为是为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指导意见》第8条中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石龙回认识到石某的人身安全正受到威胁,情急之下用啤酒瓶击打李某头部的行为是希望制止李某侵害石某,是为了保护石某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该种情境下一般人的正常反应,符合防卫的意图条件。

5.本案被告人石龙回的行为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岀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第13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本案中李某空手来到石龙回出租房,用拳头击打石某头面部,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亦没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对石某人身权利的侵害较轻,石龙回用啤酒瓶重击李某的要害部位,并造成李某死亡的危害结果,符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立足行为人反击时的具体情境,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和限度条件。本案中,被告人石龙回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撰稿: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益民 王永兴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于同志)

14岁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当《狂飙》大嫂涂上检察官的口红,整个司法界都要抖三抖!3月15日即将登陆爱奇艺迷雾剧场的《正当防卫》,用两起看似普通的案件,撕开了人性最血腥的疮疤——你以为的正当防卫,或许正是精心策划的完美犯罪。

追完首映的小编此刻头皮发麻,终于理解网友那句"建议法学生集体追剧补课"的深意。高叶饰演的方灵渊检察官,简直是行走的《刑法》活教材——当她踩着10cm高跟鞋把嫌疑人问得冷汗直流时,弹幕齐刷刷飘过"建议全国公诉人照着这个模板卷"。

一、高叶的"危险红唇":从大嫂到女检的核爆级蜕变不同于《狂飙》里慵懒妩媚的卷发造型,这次高叶将及肩黑发梳成利落低马尾,哑光正红色唇膏配定制款检察制服,一个抬眼就让人想起《傲骨贤妻》里的Alicia。但更绝的是她在审讯室里的微表情:发现证人撒谎时睫毛轻颤三下,面对校园霸凌案受害者时瞳孔瞬间收缩——这种"显微镜式演技"让导演都惊叹"她眼里装着测谎仪"。

二、烧脑程度堪比剧本杀!这些细节早就暗示真凶首播案件就抛出致命三连问:被家暴20年的主妇反杀丈夫,为何凶器上全是丈夫指纹?重点中学优等生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目击者却集体失忆?小编连夜复盘发现,编剧早在前三集埋了5处惊天伏笔: 1️⃣ 女主办公室挂着的《韩非子》"法不阿贵"书法 2️⃣ 张鲁一饰演的检察官总在转钢笔 3️⃣ 白敬亭指甲缝里的蓝色粉末 4️⃣ 案发现场破碎的鱼缸 5️⃣ 每个受害者手机里都收到过《刑法》第20条短信

三、法律与人性的大逃杀现场,当高叶在法庭上说出"正当防卫不该是勇敢者的彩票",现场旁听席哭成一片。该剧大胆触碰三大争议禁区: ► 家暴受害者反杀是否构成特殊防卫? ► 校园霸凌中的"旁观者有罪论" ► 舆论审判对司法公正的绑架 尤其当白敬亭饰演的学霸含着泪说"我只是想保护妈妈"时,弹幕瞬间分裂成"正当防卫派"和"蓄意谋杀派",真实上演现实版《十二怒汉》。

不得不提《风声》团队打造的"窒息美学":用倾斜构图暗示司法天平的动摇,片头用《刑法》条文编织成血色蛛网。最绝的是第六集长达17分钟的一镜到底,从审讯室到尸检台再到法庭,全程无剪辑的压迫感让观众直呼"不敢呼吸"。

目前最大未解之谜:张鲁一抽屉里的抗抑郁药,高叶总在半夜拨打的神秘号码,以及片头闪过的手写日记页"3月15日,我杀死了过去的自己"......这些线索是否暗示检察官才是终极操盘手?关注作者,带你解锁《正当防卫》十大细思极恐的罪案心理画像!

梦见自己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近日,江苏南通市一小米SU7车主持刀伤人并冲撞碾压多辆摩托车一事引发持续关注。南通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小米Su7车主康某某(24岁)与曹某某(32岁)等人因口角发生冲突,持刀将曹某某捅伤,后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通报之外,网络上流出的疑似案发前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视频显示,摩托车爱好者徐某某曾在微信群和线下见面时多次对康某某进行拱火和挑衅。徐某某也因此遭到网友人肉搜索,其供职的公司亦受波及。

在此次事件中,徐某某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嫌犯康某某在法律上能否被认定激情杀人?10月26日,多位律师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上讲,徐某某在微信群骂人可被视为公共场合侮辱他人,或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的后果,但前提是要有人报警;就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康某某或难被认定“激情杀人”,毕竟康某某在案发前有随身带刀的情节。

微信群骂人可视为公共场合侮辱他人

相比之前警方通报,网络上流出的疑似聊天记录更能还原此事件的细节:刚提新车的康某某在一个聊天群里邀约摩托车车友“崩直线”,一名网名显示徐某某的群友质疑康某某“装”,随后二人的对话攻讦不断升级,线上的争执演变成了线下的悲剧。网传视频显示,徐某某在线下见面时与康某某仍有口角争执,而与康某某发生肢体冲撞的曹某某则被捅伤致死。案发前微信群内聊天记录和视频曝光后,徐某某遭到大量网友的批评和人肉搜索,个人信息遭到披露,其供职的公司亦受波及。

对于徐某某是否该担责一事,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送妹律师认为,微信群人数超过三个人,面对不特定对象,通常被视为公共场合,因此,在微信群中对他人进行辱骂可能被视为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也认为,微信群里辱骂他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且在实际案例中,已有多人因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而被依法行政拘留。“当然行政处罚的前提,是需要有人报警,或被警方发现其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众在网络空间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众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可能产生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等相关法律后果。司法实务当中,由于在网络空间产生矛盾,进而在现实当中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形,并不鲜见。

嫌犯或难被认定“激情杀人”

在此次悲剧事件中,由于嫌犯康某某遭受微信群友挑衅在先,线下见面时也遭到多人包围,有网友将其伤人行为视为“激情杀人”,认为在量刑时应该酌情考量。所谓“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那么,康某某是否构成“激情杀人”要件呢?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认为,故意杀人通常是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即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已经有了明确的杀人意图,并且可能为此做了一定的准备和计划。激情杀人则是指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或刺激,行为人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当场实施的杀人行为。在量刑的时候,激情杀人的量刑要比一般的故意杀人的情节轻。从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还不能完全区分康某某是激情杀人还是一般的故意杀人,但从其携带匕首的行为看,康某某应该有报复(故意伤害或杀人故意)的意思,康某某或将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康某某还存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若数额较大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中,康某某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送妹律师认为,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康某某杀人是有一定冲动性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激情杀人。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激情杀人要求行为人的激愤情感因被害人的不当言行所产生,并要求这种不当言行导致了行为人产生的激愤程度足以使行为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严重削弱。根据网络流传视频和聊天记录来看,双方持续对骂的行为尚不能足以认定该对骂行为导致康某某丧失或严重削弱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除此之外,康某某掏出管制刀具也对其主观方面的认定产生不利的评价,这表明康某某起码是带有一定的伤害意图前来赴约。

李送妹律师同时表示,当前,在法律上并没有对故意杀人的较轻情节作出明确规定,只能依据司法实践总结相应的惯用情节考量。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47号、1124号,故意杀人中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以下五种情形:1、防卫过当致人死亡;2、义愤杀人(行为人或近亲属受虐待、侮辱或迫害);3、激情杀人(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4、受嘱托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帮助其自杀);5、生父母溺杀婴(生父母无力抚养、怜悯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网传徐某某案发前在微信群和线下见面时多次对康某某进行辱骂挑衅,这属于导致康某某行凶的原因之一,但只能归于康某行凶的动机,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所惯用的量刑考量情节。康某某具体会被判决何种罪,应当以法院最终审判为准。

来源: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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