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何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何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某市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双方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户型、坐落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然而,由于某公司的疏忽导致该房预售勘测的图纸与规划时的图纸不一致,造成实际建成的房屋与双方合同签订所购买房屋的楼层结构发生了变化。开发商向何某交付的房屋为另一套,而何某要求开发商按约定交付的房屋却已被卖给了他人,不仅房号不对,面积还严重缩水。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何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开发商向其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某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何某坚持要开发商交付合同约定房屋,在法院向何某释明后,法院只能根据何某的诉讼请求范围裁判,对其请求未予支持。
何某不服,向某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但仅仅简单地维持一审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何某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纠纷,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控制交易风险。通过二审法院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诉讼风险,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由开发商向何某另行交付该小区的一套商品房,除按合同条款赔偿房屋面积误差外,并支付何某因房屋位置变更的赔偿款2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由于某开发商与购房者何某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与开发商在该位置上实际建成的房屋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开发商履行交付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已毫无可能,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形下,由于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何某坚持要求开发商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故一审法院在释明原因后,何某仍坚持的情况下,做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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