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历程,合同诈骗无罪典型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若

  案情简介:被告人欧某介绍受害人江某购买香港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操作方法是江某先将购股票款支付给欧某,之后欧某再安排江某和股票出让人签订合同及过户。因双方之前有过同样的操作,且江某购入的股票也有获利,故江某同意了欧某的要求。江某将股票款支付到欧某控制的綦某账户后,欧某安排双方签订了股票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江某先款后票,欧某作为江某的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两年诉讼时效即将到期时,股票出让方以江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转股款。欧某主动联系并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欧某支付了510万,出让方撤诉。

  后因欧某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出让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判令江某向股票出让方支付款项。期间欧某向江某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已收到江某的股票款。江某认为被欧某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一次报案没有立案。在欧某涉嫌其他犯罪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追诉欧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辩护思路的形成过程: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该罪的犯罪手段是以合同为幌子,诱骗他人与其签订合同,但其并没有真实的履行合同的目的,其真正的目标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欧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中,可以从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受害人对交易细节是否清楚等方面入手。

  首先,因合同案已经经过民事法庭审理,可以确认案涉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这一点,对欧某来说是有利的。

  其次,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辩护的侧重中点所在。经过多次充分会见欧某,辩护人认为欧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欧某在向江某介绍该股票前,已向江某以同样的方式居间介绍了同一支股票,对上一次的交易方式和真实性,江某是确认的。第二,欧某在收款时,已经明确告知收款账户是欧某控制使用的,江某在其报案书及民事诉讼中也确认这一点。第三,欧某和江某陈述的交易方式是高度类似的,说明江某在交易过程中是充分知情的,并没有被欧某蒙骗。第四,股票出让方虽然不承认其和欧某就股票款达成新的借款合同,但其违背合同中先款后票的规定,将股票过户给江某、在两年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等行为,明显有违常理和交易习惯。第五,民事诉讼中欧某并非被告,但却积极协调并还款500万元。第六,被告人欧某陆续有向被害人江某还款的行为。以上一系列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欧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故意。

  第三,被害人江某对交易细节是清楚的。1、在江某的报案书中,确认其将款项转入欧某实际控制的账户。2、江某在民事案件中的开庭陈述中再次确认上述事实。3、刑事案件开庭中,江某再次明确其知道收款账户是欧某使用和控制的。江某的多次确认推翻了检察院指控的欧某欺骗江某称收款账户是股票出让方的账户。

  既然被害人江某对交易情况,尤其是收款账户的情节清晰知情,交易合同是真实有效,被害人江某已经实际取得股票,那么被告人欧某则不存在利用合同为幌子,欺骗被害人钱财的行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辩护历程:1、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解决:(1)申请检察院调取欧爱华还款的证据材料;(2)申请证人江莲华出庭。

  检察院调取了欧爱华控制账户的还款记录;法院同意证人出庭。

  庭前提交了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

  开庭:举证执政围绕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展开。

  询问证人江某:

  庭后又补充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被告人欧某合同诈骗罪无罪。

  律师感言:实践中,类似案例大量存在。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多次碰到客户咨询以诈骗罪等类似罪名欲将交易对手送到刑事审判台的案例。作为刑事律师,提供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1、在经济往来中,无论是哪一方,都要注重自己的合同权益,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2、要有契约精神,合同签订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如遇变化,尽量签订补充协议,以保障各方利益。3、民事、刑事存在交叉现象,这是目前司法现状,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这种情况也许会有改观。笔者并不赞同将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责任上,目前的民事法律体系日益完善,通过民事途径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凡事往刑事责任上靠拢,可能会伤人伤己。退一步讲,即使这次可以全身而退,下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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