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2019年5月5日,被告就其所有的同美大厦B座xxxx有限公司的装修承揽事宜,与原告签署了一份《装修合同》。该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720000元,工期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装修完成后付至总价款的95%,一年质保金5%,被告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等。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提前完成了全部装修工作,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先后仅支付了316000元装修款,剩余装修款无理拒绝支付。
2、律师点评
一、霍xx为被告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其签署的面积确认单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结算单,双方确认的工程款额为671399.75元,再加上被告自书确认的增项11360元,工程款总额应为682759.75元。
关于被告提供的工程款按85%计算之证据,依法不应彩信。理由是:一该数据被告在原告签署面积确认一个月后,单方擅自添加的;二是被告称的工程款63万余元,较实际的68万余元明显过少;三是合同订立前,双方是有过关于整体工程总造价85余万元按85%确定合同价72余万元,但被告再在合同价基础上按85%付款,与实际情况及行业惯例明显不符,是其单方愿望。
二、被告提前于2019年6月11日完成,并向被告通报验收,根据约定,被告应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拒绝验收并将酒店投入使用,应依法认定为验收合格,况且原告也积极进行了修复。
四、因被告长期无理恶意拖欠工程款,并且工程已经合格,故原告可主张5%的质保金一并支付。
3、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前,双方一定要就具体事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及时进行工程签证、办理结算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谨慎擅自投入使用。明确项目经理的职权,并积极推进工程进度,综合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工程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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