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的法律规定,生育权属于什么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一煜

生育权的法律规定,生育权属于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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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只属于女性吗?

在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一些最基本的权利,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的生育权问题可能大家也是并不陌生的。


民法典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有哪些?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生育权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妻子私自流产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1、我国法律从来没有否认男性的生育权。因为生育权属于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法律从来没有剥夺男性的生育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权也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明确了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地位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性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3、另外,《民法典》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公民的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生育权的同时,依据平等原则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


来源:民法典在线

编辑:张秀华

审核:马春耀

生育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近日,一起关于女性生育权的案件上了热搜。女子王某系再婚前,跟前夫育有一女,与现任老公结婚后,被要求做手术恢复生育能力,妻子王某拒绝。现任老公李某认为,王某多次提出离婚,背弃婚姻承诺,拒绝生育,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

虽然最后李某的要求被法院驳回,但这件事被网络曝光后,引发了大量的讨论。

有的网友为这对夫妻的婚姻担心,觉得他们以后恐怕很难再继续走下去,即使不离婚,两人之间也有了隔阂。

还有网友则比较支持李某,觉得再婚的夫妻之间最好能有个共同的孩子,否则这不是在替别人养孩子吗?

咋听起来似乎还有点道理,这也是很多再婚夫妻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所有人都只关注到了两人的婚姻问题,却很少有人关注到,为什么一定要逼着妻子再生一个呢?不生,他们的婚姻关系就没法维持了吗?

对于女性来说,成为母亲是一种选择,而非必须,女性对生育自由的选择,才是一个女性拥有的最好自立。

不需要为不想生找借口,这是你的权利‍

马伊琍曾经在综艺节目《女人30+》中说过:“卵子最终的使命不是成为受精卵,让那颗卵子成为自己,不要赋予过多的使命。”正如她说的,女性活在这个社会上的价值,只是为了成为真正的自己。

要知道,女性在成为一个好妻子,好母亲之前,先要成为一个独立,捍卫自己权利的自己。当代女性在社会上扮演角色越来越重要,她可以成为科研工作者,她可以成为创业者,她可以成为外交家……她们在逐渐根据自己的节奏生长,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包括自主选择生育年龄,而不需要去找太多借口。

前段时间一部短视频《随心而育》在网络上热播,剧中三个不同身份的女性,有刚刚结婚的、已婚未生的、已有孩子的,她们都面临着被催生的困扰。但是最后,三个女性都通过深思熟虑,遵从内心来选择生育。

当代女性在不同人生阶段,都会拥有自己对爱情,事业,生育的排序,而不会再如原先将生育作为第一个选择。生育,本来应该是一个女人一生中极为重要的幸福环节,她应该由女性来决定。生与不生,早生晚生、一胎还是二胎三胎,这些都是女性应该被赋予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天生应该承担的使命

“女性不生儿育女”=“人生失败”?‍

去年,著名舞蹈演员杨丽萍因“不生孩子”被骂上热搜,有人还评论”一个女人最大的失败是没一个儿女“。一直以来杨丽萍都没能逃离“不生育”的指责,有的人甚至还认为她的人生是“悲惨”、残缺的。

这个社会,无不论是女明星,还是女舞蹈家,还是普通女性,如果你不生育,就会被一些人认为你是不完整的,没有价值的,你是“没有活过”的,你不遵从“繁衍本能”就是不负责任。

当然就如前面新闻事件说的,法院驳回的理由是:女性拥有自主生育的权利。她有权选择成为一个母亲,也可以选择拥有自由,社会、父母、乃至伴侣,都不能用传统的枷锁、用爱来挟持,来暴力剥夺这份权利,强行以生育方式附加上她的价值,她的成功。

“未来几年里,你会有结婚生孩子打算吗?‍

另外对于女性来说,大多数反映不是不想生,而是不敢“随便生”,要考虑事业和生育的“冲突”。

这种“冲突”,相信很多女性都有遇到,对于人事来说一种自然而然的问题:“未来几年里,你会有结婚生孩子打算吗?”这种生育上对女性的职业歧视,是隐形的。

这几年我国出生率一直在走低,国家陆续开放了二胎,三胎政策,但是并没有解决人们“不想生”的问题,而这个原因除了养育成本、家庭负担重等原因,最重要的是生育对女性职业生涯的影响。

最近几年有个网络词“工断女”,就是专门指那些因为生育,而要暂时离开职场的女性,凭借这个带有强烈割裂性质的词汇,我们就能感受到女性在职场中所要受到的歧视。

综艺节目《上班啦!妈妈》就展现了一个全职妈妈想要回归职场,难度有多大。嘉宾热依扎就谈过,自己仅仅因为孩子断了几个月工作,再去剧组面试,碰到年轻、戏好的演员都已经有点自卑了。

如果女性以为生完孩子在职场就OK了,那就错了,第二道千古难题又来了:“如何平衡事业与家庭?”……

虽然现场职场对于女性还不算友好,但是选择为自己而活的女性,也能用积极心态去主动掌控自己人生,真正的“生育由我”,遵从自己内心,而不是被社会、被外界“牵绊”而走,最终实现“人生由我”。

生育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

近日,纷纷扬扬的青岛代孕事件终于落下帷幕。10月30日,青岛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经查,两家网传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丛某某,针对其组织人员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相关部门已分别依法立案。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医师李某和张某某、青岛莲池妇婴医院医师钱某某和孙某某、青岛同安妇婴医院护士宁某某等5人不同程度参与上述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丛某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案件正在侦办中。

我国对代孕行为明令禁止,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然而,这依旧不能阻止某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代孕乱象屡禁不止的背后,隐藏着巨大需求的“市场”。在这条黑色产业链中,有想要孩子的家庭,有唯利是图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有需要“快钱”的年轻女性,他们看似做着“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买卖,实则早已触犯法律、侵蚀伦理,踩在了社会公序良俗的红线上。

从根本上来说,代孕需求方希望用金钱购买的是一个“理想的孩子”,在这一过程中,婴儿成了“可定制”的商品,而代孕妈妈则成了一件孕育婴儿的工具,利欲熏心的代孕机构自不会为她们的身心健康负责。

从促排卵到胚胎移植、孕育,代孕过程的每分每秒都存在着风险。选择做代孕妈妈的年轻女性,经济条件和社会阅历往往十分有限,对代孕行为的生命健康风险和情感代价认识不足。此外,如若委托方改变主意,或胎儿出现先天缺陷,受害者往往也是处于黑色产业链最底端的代孕妈妈与婴儿。

归根结底,代孕行为是对女性生育价值的残酷剥削,还有可能衍生出非法行医、遗弃、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代孕违法违规行为,公众对代孕问题的关注度不断上升,对代孕现象普遍持反对态度。此次青岛市联合调查组对涉代孕公司的高度重视与快速查处,无疑是借此机会,对社会又一次释放明确信号:代孕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生命不是商品,生育权更不能交易。

我们不能容许代孕行为将生命明码标价。除曝光惩处一个个代孕机构“治标”之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代孕机构、相关医护人员和代孕“买家”的惩处力度。通过切断黑色产业链来“治本”,才是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关键。(孔一涵)

来源: 中国妇女报

生育权归男方还是女方

1、生育决定权

  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最能体现生育自由这一生育权的实质。生育主体有权请求对方帮助或同意自己进行生育,这是生育主体决定生育与否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生育方式选择权

  生育方式选择权指女性有权选择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生育。随着科技的发展,除了通常的两性结合的生育方式外,公民还可以选择人工受孕,试管婴儿和代孕等其他方式。

  (2)生育数量决定权

  当生育与性爱相分离,成为一项技术上的问题时,女性便可以决定自己想要生孩子的数量,但这个权利的行使要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保障人口质量、优生优育的前提下进行,使个人生育权同他人社会利益之间实现价值平衡,保障生育权和其他权利同时实现。

  (3)生育质量选择权

  随着现代医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以及影像学技术的发展,女性可以借助医疗和医学技术,在怀孕前规避遗传病的发生,孕育健康胎儿,防止遗传性疾病的传播,在怀孕时,对于那些有健康缺陷如遗传性疾病、脑瘫、残疾的胎儿,父母可以拒绝接受。

  2、生育知情权

  生育知情权是指女性作为生育权主体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知晓的权利,比如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科学知识。生育知情权是实现其他生育权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影响到其他生育权的行使和效果。不知情就不能或不能正确地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选用何种生育方式和生育调节方式等。生育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一般为生育关系伙伴、医疗卫生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等。生育关系伙伴一般应将自身身体状况告知对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将相关医学检查结果医院相关处置措施及其风险,政府相关部门应将生育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告知生育主体。

  3、生育安全权和保障权

  (1)生育安全权

  生育安全权指女性享有生育保险以保证生育安全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为育龄女性和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以保证女性生育安全。在孕妇生产过程中,医生和助产人员应当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法子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2)生育保障权

  它是指生育主体在进行生育的过程中,有从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服务和保障的权利。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五章以专章形式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反映国家对保障公民生育权的重视。有些学者还对一些专门与妇女相关的生育保障权作了总结:(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产期休假权、劳动时间哺乳权以及受特殊劳动保护权);(2)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3)孕产期和哺乳期医疗保健的权利;(4)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的权利;(5)丧失生育能力后离婚时优先扶养子女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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