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有工资还可以领生育津贴吗,产假有工资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菲璇

产假有工资还可以领生育津贴吗,产假有工资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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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有工资吗还是只有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近日

市民刘女士在

武汉城市留言板上询问

武汉市社保相关部门

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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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人社局劳动监察与农民工工作处回复,根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32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女职工在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生育津贴);本规定所称原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假之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前,或者减轻劳动量之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如与用人单位就产假工资、年终奖等事项发生争议,您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采写:记者尹勤兵

来源: 长江日报

公司休产假有工资吗

众所周知,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有休产假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但在产假休息期间如果被公司安排继续工作,还能再拿工资吗?

宁女士2020年入职某公司任财务负责人,2021年4月至10月产假期间,她与公司经理就财务工作、考勤管理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沟通、安排和推进。2021年7月,宁女士申请领取了生育津贴7.4万余元,此外她还收到了公司发放的产假期间工资6.4万余元。2023年,公司经过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宁女士退还已领取的6.4万元工资。公司认为,已为宁女士缴纳生育保险,不应再另行负担产假期间的其他待遇。宁女士认为,产假期间,公司并未找其他财务人员负责工作,仍要求其继续提供劳动并表示愿意支付劳动补贴作为补偿。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物质帮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提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已参保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有权享有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是对怀孕女职工最低限度的支付保障,而非其生育期间仅能享有生育补贴的排他性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获取劳动报酬。”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为公司提供劳动,获取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的行为均于法有据。

上述案件中,在公司与宁女士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宁女士依法享有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在案证据表明,宁女士在产假期间确实为公司提供劳动,并且在产假未结束即返回工作岗位。作为劳动者,宁女士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积极承担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女职工正常休产假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袁京

产假有工资吗?还是生育金当工资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发展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对于职场妈妈来说,生育后享受带薪产假,是非常重要的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产假,这期间的工资由发放生育津贴代替,这笔钱来自于“五险一金”的医疗(生育)保险基金。

从头说起:医保支付生育津贴这件事是怎么来的?

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待遇,就是产假工资,是对职业女性因生育休产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参保女职工在分娩和产假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收入难以保障,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又将加重成本甚至影响女性就业,因此国家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保障其因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帮助其重返工作岗位,也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是国家“实打实”的政策支持和“金贵”待遇。

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94年,在此之前产假工资成本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1988年国务院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提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一些问题也随之凸显:一是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主体,为控制用工成本不愿意招录女性,造成女性就业困难;二是由于行业分工不同,部分行业企业女职工占到职工总数的60-70%,生育成本负担在单位之间畸轻畸重;三是一些经营状况欠佳的单位无力保障本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合法权益无从保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均衡单位间的生育成本,确保女职工生育权益,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由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报销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等生育医疗费用。2019年起,各地全面实现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的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率持续提升,2023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49亿人。

津贴发多少: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女职工人均发放2.4万元

生育津贴是怎么计算的?社会保险法里面有明确规定,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举个例子,假如参保女职工小王本人工资每月3500元,但其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践中就是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水平)为5000元,那么小王的生育津贴将按照单位月平均工资5000元发放。总体来说,生育女职工相较于整体的单位就业群体而言年龄偏小,入职年限较短,一般其所在单位平均工资高于本人工资,女职工得到的生育津贴往往高于其本人工资。单位平均工资越高,生育的参保女职工领到的生育津贴则越高。2023年生育保险基金共支出1069亿元,参保女职工人均生育津贴达2.4万元。生育女职工还得到一个“大红包”,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产假工资很多是单位发放而不是从医保领取呢?

根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支付。而在实践中,生育津贴一般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也有部分地区直接发放给个人。所以,一直到现在,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产假工资是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出的,都以为全是企业给的。近年来,国家明确要求各地全面落实“申办材料最少、办事流程最简、办理时限最短、服务质量最优”“四最”要求。浙江省医保局推动生育保险待遇一体化线上申办模式,实施24小时申请不打烊。广西医保局通过流程再造、压缩环节,实现免等即办,女职工产后到生育津贴发放最短仅需6天。新疆医保局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通过增加生育津贴申报进度状态查询等接口,实现申报生育保险业务的“全程网办”和“跨省通办”,让参保群众在异地就医生育过程中,实现“零跑动”,极大提升群众服务体验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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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合法吗

原标题:单位应按什么标准给休产假的女职工发工资?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众所周知,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有休产假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近日,一则关于生育津贴的消息受到关注:全国7省(市)实现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还有16个省份部分实现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

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是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权益的有力举措,然而全国大部分地区依然是通过用人单位发放生育津贴。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截留、克扣生育津贴,应由哪个部门监管?生育津贴等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吗?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其中提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违法行为,督促医保、人社部门协同履职的检察公益诉讼案。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发现不少女职工未能领取足额的产假期间工资,用人单位甚至拖欠、克扣女职工的生育津贴,而且女职工不清楚休产假期间应拿多少工资,这也让很多单位钻了空子。为了给女职工答疑解惑,记者采访了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解读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有区别

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曾就生育津贴问题走访辖区医保、信访等部门进行调研。调研发现,2022年至2023年期间,相关部门公开受理电话接到的生育津贴相关事项中,80%以上为咨询类。咨询的问题包括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存在差额的计发标准、生育津贴申领途径与条件、生育津贴发放进度与金额等。

实际上,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有一定区别。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行政法规第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临安区人民检察院黄挺检察官介绍。

产假工资被克扣,可视情况向医保、人社部门投诉

检察机关在调研中还发现,实践中由于生育津贴是医保部门先发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女职工,有些单位不按章办事,用各种理由拖欠、克扣生育津贴。调研结果显示,2022年至2023年期间,相关部门公开受理电话共接到数千件与生育津贴有关的咨询、求助、建议意见和检举控告事项,其中1000余件与用人单位支付问题相关,还有30件明确反映用人单位克扣、截留生育津贴。

2023年3月,临安区总工会依据《关于建立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向临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辖区女职工未足额获取生育津贴问题的线索,检察院对此案展开调查。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医保部门和人社部门对生育津贴相关问题的监管存在争议。

女职工如果遇到问题该找哪个部门投诉呢?临安区人民检察院经认真梳理认为,对于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无法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生育津贴,或者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低于产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补足产前工资标准差额的,该类问题实际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问题,人社部门有权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产前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克扣生育津贴差额部分的,或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生育津贴的,因单纯属于用人单位克扣生育津贴问题,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之间的工资纠纷,该类问题属于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医保部门有权责令改正。为此,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医保、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两家单位加强履行对用人单位遵守生育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等职责,并完善女职工生育津贴权益保障的溯源治理。

“目前部分地区直接把生育津贴发放给个人,这是个好做法,能大幅度降低用人单位克扣生育津贴的可能性,但该做法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配套措施来解决那些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问题、单位未补足产前工资差额的职工维权问题以及女职工因怕丢工作不敢维权的问题。”黄挺表示。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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