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2010年12月22日,李XX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401号房屋,合同约定总价为33万元。李xx的妹妹李XX得知此事后,找到了姐姐李XX,与她商量能否由自己出资购买姐姐的房子。原来,涉案的401房屋的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而李XXXX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所以她就想借姐姐李XX的名义购买经适房,碰巧姐姐这里正好要买房,自己又有钱,所以才出现了上面的一幕。出于手足之情,李XX表示要回家和丈夫商量一下,所以李XX回家和丈夫刘XX商量了之后,同意了妹妹李XX的借名购房请求,但是双方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仅口头达成约定:(1)梁XX、李XX同意将诉争房屋转让给李XX,转让价格为在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格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2)李XX应按照梁XX、李XX的指示将第一笔房屋转让价款(即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李XX于诉争房屋满足上市交易条件且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当日向梁XX、李XX支付剩余十万元的转让费;(3)由李XX缴纳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基金、前期物业费和代办房产证服务费等);(4)诉争房产有关全部手续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由李XX保存和占有;(5)李XX接收和验收诉争房屋后,有权对诉争房产占有、使用和装修。2008年7月30日,李XX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产权登记人为李XX,这也为后来发生的争议埋下了伏笔。直到2013年8月,事情才发生了转变。因为李XX的产权证一直由李XX保管,而自己和丈夫刘XX要去美国看女儿,因为签证办理时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所以李XX找到李XX商量能否将产权证归还自己,但李XX没有同意。后来双方多次就此事协商,均不欢而散。忍无可忍的李XX将妹妹李XX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XX归还自己的房屋,并腾出住房,归还房本。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梁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支付李XX购房款33万元、税费相关款项1.7万元、经济损失110万元,以上共计141.7万元;二、在梁XX、李XX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后十五日内,李XX腾空401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交还梁XX、李XX;三、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虽无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但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等款项均为李XX实际出资,且诉争房屋在交付后确由李XX进行装修并占有使用。而本案审理过程中,李XX和刘XX对于为何诉争房屋的购房票据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均由李XX持有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这也是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的最重要的依据。另一方面,该房屋原购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发生诉争时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并不违反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刘XX、李XX支付李XX相关款项,李XX将诉争房屋返还刘XX、李XX。并且原告应当就房屋所增值部分对被告予以经济补偿,以示公平。所以法院的判决符合双方当事人解决诉争的意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合理,法院的判决很好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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