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受业主大会和广大业主监督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到底是什么组织,目前法律暂无明确规定。
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法人组织,理由是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组织名称、机构设置、办公场所,明显具有法人人格,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法人机构,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还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机构,代表业主利益,有经济基础,是为了实现某种合法目的而组织的,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甚至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是公益团体,是为广大业主服务的,类似业主团体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雇佣社会人员为其工作,协助管理小区,并从物业管理费中支取劳动报酬。那么受雇人员与业主委员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首先,需要探究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劳动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如果业主委员会具备劳动法上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可以判定其与受雇人员之间是可以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见,业主委员会是依据法律规定成立的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而“备案”不同于“登记”,不能认为于业务委员会是登记成立的法人组织。
其次,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理论,某一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主要看它有无独立的意思表达机关,以及相对独立的财产。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的组织架构、章程、从业人员、办公场所、资产等。主任、副主任等依据法律规定以及业主委员会章程,可以代表业主委员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可见,业主委员会具备自身的意思表达机关、具有意思表达能力。就财产和办公场所而言,业主委员会拥有一定财产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一定责任能力。因此,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比较接近法律规定“其他组织”,即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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