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判决从法律上来讲是对的,但当事人几乎一定会“意难平”。因为一个判决要做到法理情的统一,其实很不容易。
人是需要激发的,一个判决,可以激发出一个人好的一面,也可能激发出一个人坏的一面,理论上这是司法者在作出裁判的时候需要考量的一个因素,但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尤其是“案多人少”的现状,这种对于“情理”的考虑有时会受到较大的限制。法律始终有不完善的地方,就以认罪认罚的案件来说,完全按照数字来判也不一定那么罪责刑相适应,但量刑规范化始终是大趋势,因为这可以保证司法尺度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以及刑罚的可预测性。
所以量刑规范化会进一步限制法官对于当事人认罪的案件在刑罚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变小了一些,一些案件事实相对清楚的案件,辩方如何才能打动法官,让法官能够再酌情从宽一点,几乎就成了每一位当事人和每一位辩护律师目前要面对的难题。
一个案件,开庭时我的当事人说希望尽快出来,如果能尽快出来,一定会好好为社会做贡献,但我感觉法官不太“指望”他为社会做(很大)贡献的样子,也不会觉得这种可能会产生的贡献应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不会因为他说了这句话就进一步轻判,只是希望他以后“少惹事”,不要“二进宫”。希望大家如果想好好为社会做贡献,最好还是遵纪守法,不要做有法律风险的事情,呆在外面,这样比较方便贡献。企业家和科学家说这句话可能真的会被判轻一点,但对于辩方来说,绝大多数当事人说这句话都是起不到作用的。
由于当事人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我和检察官一开始都尽量回避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但法官仍然多次强调要对当事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发表意见。这个罪名,情节严重与否,基础刑相差极大,在以往的判决中,我确实有成功规避过这个问题,但我也知道,一定会有非常“较真”的法官,而且按照现在的趋势,大部分法官只会越来越“较真”,即便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也是如此。
我还见过当事人说如果能被判缓刑,会去当志愿者抗疫。其实这都是很好的事情,但在这种场合下说出来,目的性太明显了,效果反而可能不会太好。如果是平时就有这种习惯的,法官可能会觉得这人不错,心地比较善良,但“临时抱佛脚”的,作用不大。
甚至我感觉,有些法官可能会认为,“为社会作贡献”不是大家都应该做的吗?既然是该做的,也没什么好拿出来说。因为我们国家的风气就是倡导讲奉献的,一二年级的小学生写作文都会写“长大以后一定要为国家、为社会作贡献”,在这种风气和氛围下,作贡献在很多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如无意外,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为社会作点贡献的,除非是作“极大贡献”或者“特殊贡献”,那才会上新闻,也只有那种会上新闻的贡献,才可能会让部分法官产生“似乎应该考虑一下”的心情。
有时当事人的平时表现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进程和结果,但大多数的“平时表现”又是比较难以体现及获得公检法重视的,按照目前国内的情况,尤其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基于审判本身在法律层面需要考虑的事情已经太多,法官更倾向于就事论事,对于个体的“人”的情况相对而言就基本不会太过考虑了。而且虽然司法界一贯以法理情三者的统一作为审判活动的一种追求,但既然是追求,说明这大多数时候只是理想状态。
因此,对于辩方而言,一是要更重视审前辩护,二是要细化审判阶段的辩护。辩护也像人生,不同阶段会有不同阶段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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