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遇到拆迁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关系到老百姓能拿到多少钱的问题。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在双方就具体的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事宜协商成功后,就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签订协议后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反悔、违约、擅自更改补偿协议。实践中,常常会碰到有人在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后,又会认为该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不合理,想反悔不履行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自愿情形下签订协议,且签订协议时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反悔亦无济于事。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
一、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愿签订的协议。无论是拆迁协议还是其他民事合同,都需要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才有效。可倘若协议是在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或是强迫被征收人签订的就是不合法的。比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迟迟没有签订协议,可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使用违法行为、语言威胁被征收人,强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
二、协议中补偿标准存在重大不公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会采取各种手段以及套路,降低补偿标准,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最终导致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远远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
三、以欺诈手段使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或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会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条件,给予被征收人各种优厚待遇,以各种欺诈被征收人的手段,让其签订空白协议或是签订本就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协议。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被征收人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另外,倘若所签拆迁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比如征收方找的评估机构在评估被征收人房屋时,评估价格为一百多万,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协议。后被征收人觉得不合理,于是又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两百多万,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协议。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行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房屋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千万不要轻易签字。一旦怀疑存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解答,并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帮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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