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应当与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一致,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本案中以碑林区政府为被告要求履行补偿职责,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碑林区政府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决其在60日内针对原告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结合本案实际情形总结以下问题给大家提个醒:第一,补偿安置的申请期限问题。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6个月,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是1年。但这一规定仅限于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比如房屋被拆除,针对强拆行为起诉期限是1年,如果强拆前行政机关作出了拆除决定,那么针对决定起诉的期限是6个月。而如果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行使诉讼权利,补偿安置的权利并不因此丧失,即使超过上述起诉期限,被征收人仍然可以申请补偿安置,只是不能在要求确认强拆违法。本案的征收项目启动于2018年,拆除行为发生在2019年,申请补偿安置是在2022年。显然申请补偿安置的权利并未因时间久远而丧失。第二,征收项目中的补偿主体问题。在房屋征收项目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职能部门为征收部门,比如住建局、房屋征收管理局,征收部门委托具体的实施单位,比如街道办、镇政府。对于征收过程中合法行为,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违法行为如强拆房屋,由征收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涉及具体的补偿安置,包括行政机关主动作出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人申请补偿安置,均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法定主体。此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补偿职责推卸给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均无法律依据。
综上,被征收人在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如果房屋被强拆,除了通过起诉强拆违法、要求赔偿之外,在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主张补偿安置。如遇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咨询,我们会安排专业律师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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