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董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大竹县离婚律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瑶悦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初字第0423号

原告郭某。

被告董某甲。

原告郭某与被告董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其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董某乙。但被告隐瞒在2000年即与杨锋涛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目前还保持婚姻关系。现要求判决确认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董某甲未答辩。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董某甲于年月相识,同年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大竹婚姻律师

另查明:董某甲与杨锋涛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目前双方仍保持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婚姻档案材料、户籍资料、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董某甲在与杨锋涛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郭某登记结婚,董某甲系重婚,违反法律规定,故郭某与董某甲的婚姻无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郭某与董某甲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鑫

审 判 员  顾 涛

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海迪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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