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公司律师|名义股东不配合变更登记,实际股东如何维权,股东不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魏锦

一、关键词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份代持,变更登记

二、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三、案情简介

2015年4月3日,王先生委托谢先生代持A公司股份,双方签订一份股份代持协议,约定王先生在A公司股份95%实际所有者是王先生,谢先生仅系名义上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不行使股东权利。因双方产生纠纷,王先生要求谢先生变更股权登记,谢先生拒绝,随引发本次诉讼。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确认王先生是A公司实际股东,谢先生配合王先生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五、律师观点

洛阳公司法律顾问|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先生提供证据能够证明系A公司实际股东,起诉要求将名义股东谢先生名下股份变更至自己名下,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1、什么是隐名股东,形成原因及背景是什么?

答:隐名股东是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出资,委托他人在工商登记为名义股东,从而不具备股东形式特征的实际出资人,本文隐名股东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隐名股东主要基于规避法律投资主体限制及关于股权转让限制,规避优惠政策,基于自身及商业情况考虑,受托人故意或者过错等各种原因形成的。

2、法院裁判如何确定隐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关系问题?

答:审查双方是否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着重调查基础法律事实关系,审查公司出资情况及实际运营情况形成的书面材料,审查是否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通过,审查隐名股东是否有规避法律规定导致不能成为股东的身份情况。

律师提示:建议实际出资人考虑股份代持,充分了解股份代持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行业政策,详细分析股份代持可能存在利弊,经过调研作出决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起草相关法律文件,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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