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5日,张某入职某公司,负责办公大楼保洁工作,工资为每月1800元,某公司按月向张某发放工资。2017年12月31日,某公司电话通知张某解除用工关系。因对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4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00元。
某公司辩称:张某在公司属于临时工,不是全日制用工,期间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双方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对该形式用工,公司可随时终止用工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张某工资均是按月计发;张某每日的工作时间分为上午和下午两段,占据了每日正常工作时段的大部分,明显超过了4小时;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考勤记录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要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能理解和规范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并不多见,大多仅是为了避免争议赔偿,在劳动争议中拙劣地提出辩解观点。
为提高中小企业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认识,笔者试图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典型问题进行梳理。
1、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从形式上看,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制的劳动关系。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制。
2、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特别之处?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则需要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面临双倍工资差额赔偿。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还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用工则可根据法律规定设定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如非全日制用工中约定了试用期,不仅违法,且可能被认为全日制用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中,不论是月薪制还是年薪制,都应按月发放工资。
3、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并未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者个人可以参加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条例》则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作出相应规定,笔者认为无需缴纳失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的特点,且能节省用工成本,但要想被司法机关认可,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在合法用工同时保留相关的证据。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保留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4小时考勤记录,每十五天结算一次工资。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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