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能要求补偿青春损失费吗?——邓雪梅律师专业解答
邓律师您好!我们认识一段时间后开始同居,准备结婚,但男方父母反对,未领结婚证;同居期间生了一个女儿,现年两岁,买了一套房子。
春节期间,男方趁我回娘家之际,将门锁换掉,不再让回家。想到孩子才两岁,希望能和好继续共同生活;但我多次与对方沟通未果,期间还发生了口头争执和肢体冲突。现在我们关系破裂,怎么才能更大范围内维护我和孩子的利益?我能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邓雪梅律师解答
解除双方同居关系
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发现确实不再适合共同生活的,应尽早解除同居关系;如果还继续生活在一起,一旦双方发生口角引起肢体冲突,最终受伤害最大的还是女方和孩子。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双方以夫妻名下共同居住、生活的视为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可依照我国法律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来裁决。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同居关系的,应予以解除。
能要求补偿青春损失费吗?
一般情况下,双方同居持续时间较长,而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
在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参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即照顾无过错方和妇女、儿童的权益,予以多分财产。
女性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现实生活中,年龄较大的女性在婚恋市场又处于较被动的位置,进而产生补偿青春损失费一说。
因此,双方在协商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双方达成补偿青春损失费的协议,相应款项已交付,则法庭不会予以评判。
如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偿青春损失费,则于法无据,法庭很难支持。
孩子的抚养
母亲较父亲更方便在生活上照顾女儿,且孩子年龄较小离不开母亲的呵护,跟随母亲共同生活较为适宜,男方每月固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双方签订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并对孩子的监护、抚养、探视进行相应的约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父母双方有抚养孩子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
共同财产的分割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属于按份共有,各50%。
如果双方出于对女儿的考虑,都愿意给女儿留有相应的份额,则可将房产均分为三份,各占一份。
同居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该财产在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管领、控制行使其所有权的权能,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我们往往对爱情和婚姻都有着美好的期待,彼此忠诚相待是此生携手相伴的基础。
但很多时候无奈事与愿违,既然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安慰下受伤的心灵:“感情不在了,钱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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