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跑分”涉嫌犯罪如何定性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松

也许大家对“跑分”一词并不陌生,简单的说就是用银行卡帮他人走账,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报酬。在利益驱使之下,甚至有人专门做起了卡贩子,大量收购、贩卖银行卡以及持卡人信息、U盾、网上银行等资金支付工具。然而,出售、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资金转移的行为很有可能是在帮助他人进行犯罪,从而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不同的借卡时间节点,构成的罪名有所不同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接收、转移资金的行为发生时间不同,其涉嫌的犯罪罪名亦有所不同,查明出借银行卡及帮助接收、转移资金的时间节点,是辨别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一者,行为人出借银行卡时上游犯罪行为尚未发生,行为人明知用卡人即将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接收、转移等支付结算用途。那么,行为人的出借银行卡行为则与用卡人形成犯罪前的通谋,按照刑法共犯理论规定,以共犯论处。即假设行为人明知上游准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遂将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用于接收、转移诈骗所得资金的,则与上游构成共同犯罪,以诈骗罪论处。

二者,行为人出借银行卡时上游犯罪行为已经着手,但尚未既遂,行为人意识到用卡人可能在实施犯罪而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用卡人接收资金。那么,行为人出借银行卡并帮助接收资金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再者,行为人出借银行卡时,上游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形成既定事实,此时行为人明知用卡人接收的是赃款而帮助其接受、转移赃款,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出借银行卡“跑分”等行为打击力度不断提升,转移诈骗资金的渠道不断缩减,诈骗犯罪活动中必备的银行卡等资金支付结算工具由租用、借用转向骗取、盗用等方式,因此,近期出现部分商家的对公账户突然涉嫌诈骗犯罪被警方冻结,甚至户主被以诈骗犯罪立案追诉。此时,我们必须对户主对于账户被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状态进行准确定性,精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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