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在哪里执行,拘役期间都干什么,拘役在哪里执行都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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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拘役在哪里执行
来源:大律师网
我们知道,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对于犯罪性质轻的罪犯会被判拘役。他是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人员进行短期的限制人身自由和强制改造的一种法律行为。那么,问题来了,2020年拘役的期限怎么规定的?被拘役由哪个机关执行?
2020年拘役的期限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可见,拘役的上限刑期与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 个月)相衔接。这一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拘役的特点,使刑罚体系更为连贯和严密。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适用对象:
从中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2020年被拘役由哪个机关执行?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拘役还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的行政处罚。
我国《刑法》第42条规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拘役在哪里执行?
卢金增 王利锋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正在开展“深化推进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检察监督”活动。该活动是中央政法委2016年组织开展的“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交付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深化。在活动开展中,发现对一些患有疾病的罪犯仍存在送押难、送监难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从法律层面上讲,收押难、送监难问题已经解决。2012年对监狱法进行了修改,送监交付执行难的问题在法律层面已经解决。该法第15条第2款将“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同时修改了第16条、第17条规定,交付执行刑罚时只要有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法律文书齐全无误的,监狱应当予以收监。这里的应当就是必须,不得拒收。收押后对于经检查,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对于已经判处刑罚需要收押执行的,无论是送交监狱的还是代为执行的均应当适用监狱法规定,而不能适用看守所条例。对于交付执行法律手续齐全的,应当无条件收押。
目前,之所以还出现送押难、送监难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收押单位对患病罪犯存在怕担责任的心理,导致选择性执法。一些看守所仍然以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作为收押嫌疑人和罪犯的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第11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从该条规定看,其适用范围是对收押的人犯,并不是针对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从实际执行过程来看,即使适用看守所条例,也存在对“严重疾病”作扩大解释的问题。
当然,从实际情况看,一般每个县或县级市都设有一个看守所,有的设区的市统一设立一个规模较大的看守所,其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相对好些,大部分的县级看守所只配备一名狱医及一些常用药品,没有急救抢救能力,很难应对重症急病病犯也是客观事实。在此情况之下,为确保被判处实刑的罪犯能够确实得以执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又能确保有病的罪犯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体现人性化执法,笔者建议在地级市设立轻刑监狱,收押执行包括被判处拘役在内的轻刑犯,监狱服刑罪犯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在省级设立专门监狱予以收押。对于在监狱服刑期间患有重大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经过相应手续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让服刑罪犯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如此,方能彻底解决送押难、送监难的问题。
那么,由轻刑监狱收押拘役罪犯有无法律障碍?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笔者认为,在历史上,我国有过由公安机关单独设立拘役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没有关押条件的可以就近送监狱执行。2005年公安部发文撤销拘役所,由看守所执行拘役刑罚。既然有拘役所时,对没有关押条件的,可以由就近监狱执行,取消拘役所后,也可以由轻刑监狱来执行拘役刑。在现在交通便利的情况下,轻刑监狱有足够的能力落实拘役罪犯每月回家一天至两天和酌量发给报酬的规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拘役在哪里执行拘留在哪里执行
“真后悔啊,喝了酒还开什么车!工地正处在收尾阶段,我却进了看守所,工地上的事也没做个交接,家里肯定乱了套……”不久前,在看守所服刑的张某某,向看守所民警提出“回家一天”的申请。
张某某,安徽人,2008年起就在溧阳承包瓦工工程。今年4月,张某某因醉酒驾车被民警抓获,后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他承包的工程正在收尾阶段,民工工资发放不顺畅,且部分民工情绪不高,急需负责人做统筹安排。
出台实施细则 激活“沉睡”法律条款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法律明确了拘役罪犯拥有“回家权”。然而今年4月,溧阳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拘役罪犯“回家权”进行专题调研时发现,囿于各种风险考虑,现实中各地看守所鲜有开展。
为转变固有工作方式,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强化人权保障理念,传递司法温情,该院认真梳理现有法律法规,逐一研判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权”落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统一工作共识,于2020年6月,联合出台了《关于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
据悉,该《办法》系全省首个关于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共5章28条,系对《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具体操作的细化,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对拘役罪犯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审核批准回家、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检察院对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着力激活《刑法》关于“回家权”这一“沉睡”条款,保障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拘役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和顺利融入社会。
实地亲历考察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对照《办法》具体要求,溧阳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赵俊峰与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黄骏实地走访了张某某承办工程所在工地。
“工地施工确实差不多了,还有几个带班负责人在那儿,他们说工人们权责分得很清楚,工资发放不顺畅,担心老板有什么意外,情绪还是挺大的……”检察官黄骏介绍。
赵专委一行实地核实保证人身份,并走访了张某某承包工程所在工地,对张某某所说的工人情况及工程进展进行了进一步核实。
8月18日,该院对张某某一案召开了拘役罪犯申请回家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张某某同事以及该案承办民警、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看守所负责人参与了听证。听证会对张某某拘役期间享受“回家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了探讨,并核实了张某某具体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最终与会代表纷纷对通过张某某拘役期间回家的申请表示支持。
稳定民工情绪 接续刑期好好表现
鉴于张某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回家权”条件,8月20日,公安机关依照程序,作出批准张某某回家一天的决定。张某某履行好请假手续后,由保证人领出,走出了看守所大门。
重获自由的张某某第一时间赶赴施工现场,及时对90多名民工工资作了安排,稳定了民工的不安情绪,安置拆迁小区施工项目也得以继续顺利进行。张某某回家期间,检察干警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线上监督,实时掌握张某某回家活动情况,实现对拘役罪犯张某某回家动态的全方位监管。
8月21日,在保证人陪同下,张某某如期归来,在看守所门口,他对检察官和看守所民警激动地说:“现民工工资发放已安排妥当,民工情绪也稳定了,工程得以顺利推进,谢谢你们让我重获这一天的自由,我会继续好好改造!”
“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是我们激活‘沉睡’中的法律条款系列活动的第一步,我们还将继续推进落实免刑后非刑罚措施、罚金刑减免、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管理等相关司法实践,努力将‘纸上的法律’成为实践中‘践行准则’,彰显法治文明进步。”溧阳市检察院分管领导赵俊峰说。
拘役在哪里执行呀
在法治社会,刑罚的执行往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公平与正义。然而,你是否知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也有可能享受到"外宿"的待遇?没错,这就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主题——拘役的监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如果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在外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那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考虑到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法律允许她们暂予监外执行。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如果罪犯因年龄、身体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也可以考虑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期限并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取决于罪犯所犯的罪行、判决的刑期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持续时间。换句话说,监外执行将持续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为止。例如,如果罪犯因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那么监外执行的期限将取决于疾病的治疗情况;如果是因为怀孕或哺乳婴儿,那么期限将视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的实际情况而定。
办理监外执行的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整个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因此办理时间可能较长。但无论如何,法律都会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总之,拘役虽然是一种刑罚,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进行监外执行。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关怀,也为罪犯提供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当然,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罪犯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他们仍需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条件。让我们共同期待更多的罪犯能够在法律的帮助下重新找回自己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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