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通常情况下儿媳是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的,然而事实无常,总会有特殊的情况发生。那么什么情形下,儿媳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呢?儿媳继承公婆的遗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儿媳能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
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继承发生时,没有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继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此可知,儿媳并不属于公婆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公婆的遗产应由儿媳的丈夫继承。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渝05民终6964号]判决书中认为:
杨某成自1983年1月至2017年2月7日34年期间均由杨某林、曾某华家庭赡养。杨某碧及其他被告均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杨某成留有遗产,杨某碧因其未尽赡养义务亦应当不分遗产,而曾某华作为丧偶儿媳,对于杨某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可以对杨某成的遗产予以继承。
二、丧偶儿媳继承公婆遗产的条件
法律虽然赋予了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丧偶儿媳都能继承公婆的遗产,还需要尽到赡养义务,如若没有尽到,依然不能获得遗产继承权。
例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58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刘某系××人,属城镇低保户,无论是在经济上或精神上,照顾、赡养被继承人都有一定困难。被继承人有一定的退休金,从情理上也不需要作为××人,且属城镇低保户的刘某的经济帮助。审理中,刘某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相反,无论是刘某或罗某甲所提供的证据,均证实了被继承人一人以自已的退休金独居生活。即使刘某偶有照料被继承人的情节,但仍不能构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刘某所称“对罗某涵尽了主要、甚至全部赡养义务”,依法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主张。
实践中,对于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丧偶儿媳、女婿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进行扶助、供养;
2.在日常生活方面对老人进行照顾;
3.这种赡养必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例如,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在[(2020)吉7501民初77号]判决书中认为:
刘某帮生前一直和儿媳李某、孙子刘某吉共同生活,李某在生活上照料老人,赡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李某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除此以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结语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这被认为是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特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有利于弘扬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互助友爱、团结和睦,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