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一般判多久,拒执罪司法解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俊振

拒执罪一般判多久,拒执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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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十个九个不坐牢

7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见今日三版、四版),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发布会由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

专项行动遏制拒执行为

据介绍,为有效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2014年11月至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807案864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706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7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93人,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18人。此外,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55772案58478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5990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12488人次。

刘贵祥指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严惩暴力拒执行为

据介绍,《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共八条,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中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为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

四是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如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或者发生管辖争议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

拓宽限制消费措施范围

据介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进一步升级,将限制“高消费”扩张为限制“有关消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据此,此次修改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应当采取全面限制消费措施。

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记者 荆 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一条增加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四、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二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八、将第七条修改为:“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九、将第八条修改为:“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将第九条修改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十一、将第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十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将第十二条删除。

根据本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拒执罪如何申请立案需要什么证据

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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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叶子女士很苦恼,好友花花向自己借了10万块钱后,却迟迟未提还款,看着花花一天天吃香喝辣、身穿名牌、出入豪宅,入不敷出的叶子再也坐不住了,一纸诉讼,将花花告上法庭。



可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花花依然拒绝还款,甚至在法院查封其名下的房产时,假借卖房还款骗取叶子的信任,与其达成约定要求执行法官解封房屋。熟料,花花竟在收到售房款的当日将钱全部转至他人账户。



很明显,花花折腾了这么久,就是为了不还钱,可仅仅因为财产不在被执行人名下,就能恶意拒不执行吗?



当然不行,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绝非一纸空文,对于“老赖”,法院除了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外,还有一剂猛药等着他们呢,那就是“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花花的雕虫小技自然逃不过法官的慧眼,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花花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哎!本来还钱就能解决的问题,非要刑罚,而一旦定罪量刑,就是有案底啦。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履行义务。钱财事小,一时糊涂蒙蔽心智,锒铛入狱,将悔恨终生。

拒执罪如何认定

输了官司拒不履行判决,以为把钱藏起来或者人躲起来就没事了?别做梦了,对于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当事人有能力去执行,可是拒绝执行,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就涉嫌触犯拒执罪。这可是一项刑事罪名了。

拒执罪是个什么罪?新华社记者联合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梳理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从数据的角度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通过检索有关拒执罪的词语,我们梳理出共计34,566件,共涉及被执行人66,734人。数据显示,近三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且在2017年案件量爆发,公开案件量约计上一年的5.5倍。从数据上来看,拒执罪,这个一直存在于刑法中,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罕有应用,随着执行力度的提升开始被“激活”使用。

拒执罪案件遍布全国,其中河南省公开的拒执罪案件最多,有3万多件。案件量约占全国拒执罪案件的88.2%。记者了解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打击拒执罪是促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抓手,是他们颇为自豪的工作亮点。

除了河南省各级法院的探索,首都北京的房山区法院也在探求激活执行罪的路径,畅通拒执罪自诉立案程序,利用法律手段制裁拒执行为,提升执行威慑力已经成为房山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武器。该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白建永告诉记者,2017年下半年以来,房山区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11件,其中,有8件因被告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以撤诉方式结案,兑现了自诉人的胜诉权益。

一位深圳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告诉记者,他认为加大打击拒执罪的做法值得全国其他法院去学习,而且未来打击拒执罪可能成为各个法院的常态。

通过对案件适用法律的统计来看,被使用次数最多的是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使用次数23,801次,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自诉案件的情形。

近三年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约计79.5%的案件是自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比例约计20.5%。自诉案件中,约40%的自诉人最终撤诉。可见对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还得申请执行人自己多想想办法,查找对方恶意逃避责任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法院受理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其曾经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自诉人的这一举证很难实现,不过房山法院的探索已经证明,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可以减轻。

“房山法院将刑事自诉程序的进入标准确定为‘有证据证明即可’,实践中主要采用律师见证和当事人说明情况两种形式,一是由律师向法院出具见证书,证实申请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事实;二是由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详细陈述报案但未被受理的经过等,随后由案件承办人前往公安机关核实情况,有工作笔录与当事人情况说明相印证,证明其说明情况属实后即可认定。”白建永说,他认为,这一程序准入标准的确定极大地便利申请人利用刑事自诉手段主动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有效提升刑事自诉案件适用率,希望能给兄弟法院带来借鉴意义。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审判决文书为例,对被执行人情况进行深度挖掘。拒执罪一审判决文书共计5,984件,涉及被执行人6,377人。通过数据分析可知,被执行人多文化程度不高,其中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被执行人占总人数的约94%。记者想借另一组数据再次提醒“老赖们”,不要因为自己不懂法将民事责任“赖”成了刑事责任,迎来“罪加一等”的结局。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检索到的相关拒执罪案例中约有1333人被判处拘役,406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有1093人被单处罚金,其中八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的刑期在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记者:高洁 李放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有人问:欠钱,拒不执行而被法院判刑之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就觉得反正自己也坐牢了,觉得通过坐牢可以抵消掉这笔债务,等自己出狱之后就可以不用还钱了。这种想法对吗?

债务人不还钱一般情况下就是民事纠纷,不会导致判刑。除非经法院执行,债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才可能被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当事人因为“拒不执行判决或者裁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对其处以刑罚,并不表示当事人原应当执行的民事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效力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而灭失。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判决或者裁定,是民事诉讼的判决或者裁定;因对民事判决或者裁定“拒不执行”而获罪,受到刑事处罚,那么,拒执罪的刑期执行完之后,对原来应当执行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仍然需要执行!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对社会上的各类违法案件都会进行相应的判决。如犯罪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拒不执行的,法院会以拒执罪依法判决这些人有罪,如判刑后仍不还钱的,法院会依法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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