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87年10月,唐女士出生在农村。唐女士父亲以家庭名义向村委承包土地3亩多,承包期限自1995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唐女士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户籍地,在丈夫家也未有责任田,后生育一子,随母亲唐女士户口。
2017年3月,国家相继将唐女士所在村土地征收,在进行分配时,全体村民一致决定按人口进行分配,但却未将出嫁女唐女士及孩子纳入分配范围。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村委向唐女士及孩子支付征地补偿款117615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产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争议焦点:村委不予发放王先生征地款,王先生能否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给付?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本集体成员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决定对补偿费的分配作出分配方案,但不得损害集体成员应享有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唐女士出生在该村,在该村享有承包地,承担村民应履行的义务,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唐女士孩子户口也在该村,同样享有成员资格,村委应当给予二人相应的村民待遇。
四、律师支招
很多农村深受传统思想,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认为女孩出嫁后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将不再视同本村人,这种思想严重背离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五大利好消息:1、农民将户口迁到城里,土地的承包权不会因此退出;2、 “三权分置”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3、农民就可以合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4、30年的土地延期政策;5、外嫁女的权益也会得到保证,她们的土地分配权益不能被剥夺。因此,建议村委紧跟国家法治进程,多学习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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