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入人员无法证明其与迁入地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等因素的,法院对其补偿安置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桂梓

即使当事人户口迁入村集体,但其没有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无法证明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为其生活基本保障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要求安置补偿的请求。

[基本案情]

金某的母亲蔡某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书堂山街道彩陶源村陈家坪组(以下简称陈家坪组)村民,金某2008年出生时随父亲金某某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陈家坪组。2018年8月望城区政府决定征收陈家坪组土地。2018年11月金某的母亲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金某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对象。金某认为其属于陈家坪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望城区政府、望城自资局应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情况]

金某主张其户口迁入合法有效,其属于陈家坪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范围内有其家庭户的合法房屋,其应当得到补偿安置,未获得法院支持,理由如下:

为涉案房屋的拆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办事处与金某的母亲所在的家庭户签订合同,将其户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予以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到位后,金某要求再对其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实质要件,考虑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生存保障及是否在其他组织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因素,一并进行综合判断。金某出生时并未落户在望城区,其于2017年6月5日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方式随母落户。铜官街道办事处与金某的母亲所在的家庭户签订房屋拆迁腾地补偿合同时,金某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拥有相关生产资料,与集体经济组织未形成作为成员应该具备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证明其满足陈家坪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长资规发[2019]77号)第二条规定,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以及“两劳”人员回原籍等类型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村民义务,拥有生产资料,参与集体资产分配,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参与当地征地补偿安置。金某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四种情形,也未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要求望城区政府、望城区自资局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故驳回金某的上诉请求。

[再审申请情况]

最高法支持了一、二审法院的观点,认定金某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并驳回了金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户口作为形式要件,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实质要件,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生存保障以及是否在其他组织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附:

一审案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初277号

二审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462号

再审申请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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