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典草案,环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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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命名增加了“生态”二字,体现了从“小环保”到“大环保”的理念演进。农健|图
住在歌词的场景里,浪漫却也烦恼。
“走到玉林路的尽头,坐在小酒馆的门口。”赵雷《成都》歌词中的玉林路遍布酒吧,住在“小酒馆”楼上的方园,备受噪音困扰。
小红书上,一群和方园遭遇类似的“城市噪声受害者”正自发提供模板,为加强监管广场舞、露天扩音KTV等,提出法律修改建议。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噪声怎么管,但未来,此法将被生态环境法典取代。
202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之后,中国的第二部“法典”——5编1188条、近16万字,比民法典多出6万字。
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忠民认为,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类比来看,生态环境法典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行为指南”,干净的水、清洁的空气、健康的食品,是基本生活需求满足后的更高要求。
这部鸿篇巨制的亮相让业内人士感到“意外”。距离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立仅过去一年半,而民法典从启动编纂到草案提请审议,历时五年。
事实上,自2003年以来,生态环境法典的酝酿已有二十余年。2017年后进入快车道,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以下称“研究会”)呈递了专家建议稿。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了研究会多位核心编制者,他们最近的日程被各类研讨会塞满。
意外之下,有不少惊喜。比如,“绿色低碳发展”在法典中独立成编,是全球首创。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被赋予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基层干部“格外期待法典尽快施行”。
不过,拼凑感强也是不少业内人士的观感。而且,相比关乎婚姻、继承等的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虽然也和公众息息相关,却更为陌生。2025年4月30日-6月13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5月21日,征求意见期过半,仅有695人提出1347条意见。而五年前,民法典草案最终征集意见超10万条。
“你也可以管天管地管空气!”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号召公众也来提建议。
向3.0迈出一大步研究了现有法律,方园发现,生活噪声分贝有相关标准,但执法难。到了夏天,烦恼更甚,室外烧烤摊的油烟也影响临街住户。
“重点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油烟、恶臭问题,法典在既有规定基础上有所创新。”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是法典专家建议稿“污染控制编”负责人。他介绍,备受公众关注的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和光污染等在草案中新增了规定。
提到“法典”,公众容易想到《汉谟拉比法典》《查士丁尼法典》等颇具历史厚重感的“大部头”。的确,法典是诸多法律的“集合体”,体量大、领域广、体系全。
近16万字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分为五编,符合法典总则-分则的常规结构,第一编总则编和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属于一般性规范,第二、三、四编针对具体领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
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法体系是“1+N+4”,即起到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环保法+专门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特殊地理、区域或流域的法律(长江、黄河、青藏高原、黑土地法)。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庞杂,法典从起草之初就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不追求完全纳入所有相关法律规范,而是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整合现有法律中的共性内容,同时对具体事项进行详细规定。既满足法典的体系化和规范性,又保持灵活性和开放性。
草案吸纳了生态环境领域的三十多部单行法、一百多件行政法规、一千多件地方性法规。法典施行后,环保法以及大气、水、土壤、固废领域的污染防治法等十部法律将同时废止,其他法律需要保留并修订,一些新法将继续制定。
草案的五编中,污染防治编占据了大头,字数为全文的40%,这是环保最为传统的领域,但这份“行为指南”并不止于污染防治。
法典命名增加了“生态”二字,体现了从“小环保”到“大环保”的理念演进。狭义的环境保护局限于污染防治的“小环保”范畴,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是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环保”格局。
哪些领域可以单独设编,学界一直有争议。例如,有观点认为海洋比较特殊,应单设一编;有人呼吁自然资源很重要,应该单独设编。
张忠民回忆,2017年,研究会刚开始法典编纂的研究工作,就明确了五编制的法典结构,个别分编名称有所调整,但“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名称、排序从未变动。
学界普遍认为,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超越了传统的“污染控制和自然生态保护二分”的结构,将保护与发展从对立转为统一,不亚于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于民法典和中国法治的独特贡献。
这一编也曾有不同意见,因为单行法比较成熟时才考虑纳入法典,而在目前各国单行法中,绿色低碳发展均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但课题组从一开始就达成共识,要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后来,张忠民成为该编的专家建议稿负责人。
他分析,全球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迭代,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0阶段控制污染,2.0阶段平衡生态系统,3.0阶段追求低碳发展,对应可持续发展的三个维度——人体健康、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客观说,我们(当前的发展阶段)还在1.0和2.0之间徘徊,但法典未雨绸缪,向3.0阶段迈出了一大步。”
酝酿22年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具备环境法典,模式均不相同。我国环境法典的设想,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蔡守秋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首任国家环保局局长、时任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当年向第十届全国人大提交报告,建议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这是中国立法机构首次提出环境法典编纂的设想。
通过对立法史的深入挖掘,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彭峰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部认为,我国当时有三个领域可以编纂法典,分别是民法、环境法、教育法。
蔡守秋称,编纂环境法典提议也受到民法典的影响。1982年,民法典草案已有第四稿。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民法典草案,虽未正式通过,但也成为中国法治领域的大事。
而彼时的环境法律基础也已比较扎实。“2003年前,我国80%最重要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行法已完成立法,环境法体系被认为进入了相对稳定期。”彭峰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这可能是当时全国人大提出环境法典编纂设想的内在动因之一。”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通过,1980年至2003年期间,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的主体已基本搭建完成:在污染防治领域通过了水、大气等单行法律;自然资源领域通过了森林、草原等单行法律;在自然与生态保护领域通过了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单行法。
随后,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组织环境法典编纂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持续了一年多,收集了意见。最终经领导层审慎考虑,立法没有继续进行。
蔡守秋解释,当时我国的环保工作正处于改革时期,体制、机构及其职责的变动较大较快,无论立法还是修法都相当频繁,立法部门的注意力更多集中在单行法上,无暇顾及环境法典。此外,无论是环境法治建设的实务部门,还是环境法学理论界,当年对国内外环境法典的信息搜集整理和理论研究工作都十分薄弱,难以为编纂法典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始于2003年的第一阶段的尝试终止后,立法行动一度沉寂,2017年起,第二阶段拉开了序幕。两个阶段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是由立法机构自上而下部署,后者则是由环境法学者们自下而上推动。
201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时任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将环境法典编纂纳入立法计划。
“每一个法律人,法典是入门的概念;对于法律研究者,编纂法典是最高的学术理想。”吕忠梅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
此时的大环境与2003年大有不同。
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当年背景:2017年,民法典编纂已成气候,研究会在北京主办了“各国环境法典编译出版国家研讨会”,这令汪劲等人意识到,环境法典可能是下一步我国法典化的方向之一。
“法典编纂绝对不是简单的立法问题,而是一个半研究型的成果。”汪劲说,虽然环境法学研究在中国已有四十年历史,但学界对中国环境法体系仍没形成统一认识。研究会想借研究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之机,花费十年左右,全面梳理我国环境法学的理论和实践。
在学者们研究环境法典的同时,行政法、劳动法、经济法、诉讼法、刑法等领域,也都在研讨编纂法典的可能性,有的领域法律基础不足,有的领域学界内部分歧较大。“我们与其他法学研究会开会,他们都同意,环境法典的立法条件更加成熟。”汪劲认为,法典编纂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决策层支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非常充分的研究,生态环境法典全部具备。
沉寂十余年后重启,2017年之后,立法进入快车道。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等编纂工作”列入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2024年,“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连续出现在党中央顶层设计文件中。
不过直到草案亮相,学界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争议仍在。
有的认为立法典的条件仍不成熟——许多环境法律制度仍在发展过程中,还未成型;有的认为没有必要——法典编纂更像是一个“文字工作”,无法解决若干实际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比如如何把法律真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社会等。
不能只平移,还需整合打开近16万字的草案文档,阅读门槛很高,不只是有些法律、生态环境专业术语可能“劝退”普通人,业内人士也觉得部分内容有一些不同单行法的拼凑感,逻辑不够通顺。比如同一个对象的相关规定在法典的不同章节反复出现,甚至需要搜索关键词才能找全。
巩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担任法典专家建议稿生态保护编的负责人。他举例,关于林木采伐,“生态系统保护”章把森林作为生态系统进行专节保护,涉及林木采伐管控;而“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章又规定了林木采伐的内容;在“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章的两节中也各有一条采伐条款。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典草案将不同单行法中的部分内容“平移”过来,而没有进一步整合。“这样划分,还是体现了将生态与资源二元对立的传统观念。”巩固说。而在现代“大环保”观中,“资源”“环境”“生态”是“一体三面”的关系。
专家建议稿曾经建议,生态保护编的每一章既包括保护,也包括可持续利用,“二者本身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针对多龙治水的老难题,法典被期待能解决部门冲突。
已有的三十多部生态环境领域单行法由各有关部门牵头起草,由于部门职权、任务目标等各不相同,单行法往往具有不同部门的“烙印”,甚至“打架”。
法典试图跳出部门思维,站在更高的视角,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冲突。但从目前草案来看,尚不尽如人意。
巩固发现,不少涉及部门职责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许多法条没有明确具体部门,而是以“国家”指代,“实际执行中还要探索甚至博弈”。
汪劲也感觉,现在法典草案有成为“政策法”的倾向。当发生争议时,法院不能拿政策去判决,法律必须体现确定性。“如果法律不规定清楚,凭什么要别人服从?”
汪劲建议,法典应站在高位阶角度,尽量把各部门的权限职能范围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与法典草案对比,在研究会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中,学者们尽可能将主体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需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共治。法典草案在公众参与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在一些学者看来,法典草案未明确纳入“环境权”,是“最大的遗憾”。法典的1188条规定中,第1条给整部法典“定调”: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
与现行环保法相比,草案新增了“生态环境权益”的表述。
“但权益和权利不同,处在利益和权利之间;无救济不成权利,公众享有权利意味着政府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目前草案采取折中办法,有进步,但步子迈得不够大。”张忠民感叹。
中国环境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始于环境权。数十年来,学界对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形成基本共识:指公民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低碳消费的义务。
但我国环境立法一直未将环境权纳入,没想到备受瞩目的草案也未纳入。具体的环境权利中,健康权和参与权的落实,在草案中还不够充分。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社坤参与了专家建议稿“污染控制编”的编纂,他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根据现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开展环评,但是通常只评估对环境本身的影响,而不直接涉及对公众健康影响的评估。
刘超建议,公众健康保障制度设计中,还应当在污染防治编“一般规定”中规定公众健康风险防控制度,明确生态环境部与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责及二者关系。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何艺妮注意到,草案中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公众环境权利基本沿用现有环保法规定,公众环境权被侵害时如何救济的条文较少,环保组织主张的行政公益诉讼和海洋类公益诉讼的权利也未得到法律确认。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公益诉讼领域,部分新增条款还存在“打架”之嫌。
比如,第1066条和第1068条分别从“造成国家损失”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规范生态损害赔偿的程序,二者可能存在竞合关系。
“当政府未起诉时,检察院或社会组织可以起诉”的规定,可能导致公益诉讼被迫增加前置程序。“政府部门、检察院和环保组织的诉讼有不同的角色分工,需要相互支持,发挥最大作用,而非互相替代或制衡。”何艺妮说。
充分讨论、细致打磨意见纷至沓来,有观点认为法典要抓住机会不留遗憾。也有观点认为,法典不需规定得那么细,还待细则或司法解释落实。
但王社坤认为现在还不到谈遗憾的时候,“要认识到,尽管草案有很多问题,但毕竟还在审议程序之中,还有机会修改完善,我们应当尽最大努力少留遗憾。”
回看2012年环保法修订,初稿也曾招致诸多意见(详见南方周末2012年报道《环保法修订:意见一箩筐》),后历经四审,纳入按日计罚等条款,被称为“史上最严”“长了牙”。
王社坤认为,“立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政治决策过程”,比如公民环境权是否能入典,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学界已经完成了相关的理论研究,环境权入典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我国也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里将环境权列为了独立的人权类型。”
王社坤表示,接下来向立法者提供的建议,可不局限于理论层面,而是从构建中国话语、展现中国形象等国际传播层面论证。
“目前法典草案可提升的空间仍然很大。”巩固表示,如果按照原计划,法典可能在2026年就要审议通过,剩余时间相对于如此鸿篇巨制的法典略显仓促。业内许多人希望,放缓节奏,有更多时间充分讨论、细致打磨。
相比之下,民法典整体的编纂及审议周期更长,先出台民法典总则,再分别审议各分编草案,最后合并为法典草案审议,而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是一次性呈现。张忠民打比方,“这就像根据不同的食材、备菜情况,上菜的方式有些不同,有的一次上五盘,有的一盘盘端出来。不同的立法方式各有利弊,现在整体呈现草案,更能看出内在逻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在初次审议后,将“适时进行分拆审议”,逐步推进修改完善。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接下来的审议安排也将动态调整。
内部研讨,公开呼吁……各方意见正在表达。
联合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梁文静已经将建议发表在《中国环境报》。他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自己从基层实践出发,围绕排污许可管理,环评批复后建设主体变更、转让等规定提交了建议,“法典属于上位法,如果地方性法规和上位法冲突,后续地方法规还要修订。针对实践中呼声较大的部分问题,希望法典草案能进一步完善”。
自然之友正围绕环境公益诉讼等专题组织讨论、整合建议,计划于近期提交。方园希望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或商住综合楼新建噪声较大的商户(比如有歌手驻唱的酒吧等),已经有酒吧的居民住宅区,应对使用扩音器等噪音设施进行监测和监管。
《成都》的曲调夜夜回响,方园希望,“直到所有的灯都熄灭了”之前,自己也能睡个好觉。
(方园为化名)
南方周末记者 林方舟 黄思琪 南方周末实习生 李嘉睿
责编 汪韬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学思践悟】
作者:岳小花(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我国拥有丰富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截至目前,我国世界遗产总数达到59项,居世界前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进行部署。新征程上高质量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价值理念、立法体系、监督执法、司法保障等多个维度着力。
树立保护优先理念。文化遗产是先人留给我们的智慧结晶,自然遗产是大自然长期进化形成的独特自然景观或生态资源,二者都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既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又是发展经济的重要资源。但文化和自然遗产都具有缓慢退化、脆弱性及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受特定人文风俗、气候环境、自然进化等多重因素影响,一旦毁坏将很难恢复。实践中,我国的遗产保护工作历经了从抢救性保护、修复性保护到科学化保护、预防性保护,从对遗产的单体保护到对遗产及周边环境整体性保护的转变,最终以实现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此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保护是利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保护,利用就成为无源之水。因此,保护优先应作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首要价值准则,贯穿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全过程。
完善法律规则体系。完善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立法,是我国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条约的重要方式。目前,除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外,我国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已经有诸多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立法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进行了规定。例如,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为辅的环境法体系为文化和自然遗产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文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对纳入文物范围的文化遗产从保护程序、标准及方法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加强世界遗产的申请及维护管理工作,我国出台了长城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增强法律规则的体系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不断完善现行立法,并推动遗产保护专门性立法的出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纳入二类立法项目,将修改文物保护法等列为一类立法项目,并积极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在此过程中,应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目标、保护主体、保护范围、基本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要吸纳融合文物与生态环境等保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诸如遗产名录与登记制度、分级分类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这样既可以为遗产所在地开展地方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也能够更好衔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相关规定。
强化严格执法监督。遗产保护是综合性、多维度的系统性工作,涵盖遗产规划、项目申报、日常管理及监督执法等环节。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多样性、分散性及多层次性,容易导致出现执法力量分散、监管效果欠佳等问题。强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执法保障,既要防止疏于执法,也要杜绝违规执法。首先,做好遗产调查与规划。政府部门应通过定期调查摸底,及时更新遗产名录,制定遗产保护规划,加强遗产保护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其次,健全行政机构和人员配置,加强基层执法力量。通过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可以把遗产所在地出现的违规经营、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预防遗产遭到破坏。再次,完善监管体制与协同机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特点,除文物主管部门外,还涉及文化、城建、环保、自然资源、宗教、旅游、财税等政府部门。同时,文化和自然遗产具有较强的地域特色,特别是一些世界遗产所在地分布广、数量多,实现文化和自然遗产交融互动,还需不断打破执法部门条块分割、纵横交错的局面,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执法。最后,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可综合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通过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共同推动遗产保护工作发展。
发挥司法救济功能。司法通过发挥权利救济、权力制约、定纷止争等功能,可以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提供最后一道屏障。一方面,推动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关系国家和民族利益,具有明显的公共性。而开展公益诉讼,通过诉前保全、停止执行,抑或判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事后救济方式,既能及时、有效地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也能对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威慑效果。但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尚未明确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检察机关或相关组织往往借道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国有财产等法定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遗产保护效果。同时,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目前仅限定在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将来还可以不断拓宽诉讼主体范围,通过公益诉讼更好弘扬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推动司法专门化建设,以有效应对遗产保护的复杂性多样性特点。不同于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遗产保护诉讼中往往涉及民事、行政与刑事多重交叉,且遗产保护专业技术高、隐形或变相损害多,导致取证难度大,需要更专业的部门和司法人员支持。通过司法专门化,可以在资料搜集、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环节整合司法资源,推动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的公平公正。此外,还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在线索调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通力协作,有力打击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光明日报》(2025年05月23日 06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环境法新视野
【特别关注】
作者:赵 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5月7日,习近平主席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国际形势越是变乱交织,我们越要坚持和维护联合国权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持续推进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今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自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中国从规则“接受者”逐步成长为积极的“建设者”,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领域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国际法话语权不仅是国家法律能力的体现,更是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延伸,国际法话语权的竞争本质上是全球治理主导权的再分配。面对美国推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法律工具化的霸权政策,中国在坚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坚定支持多边主义,从“跟跑”到“领跑”,更加主动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与改革,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参与国际立法的阶段性进程
看到中国身影。1971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标志着中国重返国际法治体系的开端。这一时期,中国以“适应—融入”为路径,系统接受国际规则。一方面,中国大规模加入国际公约。截至2000年,中国加入600余项国际公约,涵盖人权、裁军、环境等领域,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另一方面,中国启动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工作,例如2006年出台《反洗钱法》,加强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机制的接轨。于2007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引入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条款,强化了国内贸易立法与国际经贸法体系的同步对接。
听到中国声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转折点,这一时期,中国在国际经贸、环境等领域从“适应规则”转向“塑造规则”。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多哈回合谈判框架中中国联合发展中国家主张“特殊与差别待遇”,推动全球贸易体系更公平化。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讨论,提案被纳入《巴塞尔协议Ⅲ》。环境治理领域,中国推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主动承诺碳强度下降目标,打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僵局。中国在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框架下积极参与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将“发展导向”理念注入区域经贸规则,形成“亚洲模式”范例。
提出中国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国际法领域实现从“参与”到“引领”的跨越,尤其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贡献“中国方案”。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中国推动《巴黎协定》达成,并率先提出“双碳”目标。中国倡议的“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被纳入联合国气候行动议程。中国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首次提出“数字主权”概念,并被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报告采纳。中国牵头制定《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首次提出“技术向善”等法律原则,填补国际规则空白。在外空治理中,中国主导《国际月球科研站合作协定》,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写入外空开发章程。在极地保护方面,中国提出的“南极科学保护区”方案获多国支持。
提升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国际权力结构的加速重组,为中国参与全球规则制定带来重要机遇。一是全球治理中的“规则真空”提供了制度塑造空间。随着部分西方国家相继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巴黎协定》等多边机制,国际规则体系出现短暂空档,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得以在关键议题上提出替代性方案,增强制度影响力。二是新兴领域规则尚未定型,中国具备先发优势。当前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外空资源开发等前沿领域,国际法律框架尚不完善,中国在标准制定、技术应用等方面积累较多实践经验,有望率先提出可行方案,塑造新规则方向。三是区域合作加快推进,为中国提供实践平台。
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依托,中国与沿线国家广泛开展法律合作、条约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区域性法律共识不断增强,为中国理念融入国际法治体系提供了现实支点。
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提升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仍然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结构性的挑战。首先,西方法理传统形成了制度性阻力。当前国际法体系深受西方中心主义影响,其基本理论架构、原则设定以及核心条约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在术语选择、价值排序上高度体现了西方所谓的自由主义、人权优先理念体系。这种偏向使得中国主张的“发展权优先”“公平正义”等理念,在国际法领域争取话语空间时,往往处于先天不利地位。其次,国际规则适用层面存在较为隐性的文化霸权。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确立的“按照条约文辞通常意义解释”原则为例,所谓“通常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以英语语境为标准,间接强化了英语作为国际法律解释主导语言的地位,从而在语言、文化认知上固化了西方国家的解释优势。再次,中国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制度性参与仍显不足。作为联合国第二大经常性会费缴纳国(15.25%),在联合国系统内部,尤其是法律事务司、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等关键机构中,中国籍职员比例(2.31%)与我国际地位和贡献显著不匹配。代表性赤字限制了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与解释过程中的直接影响力。
国际法话语权竞争,既是规则、制度体系的博弈,也是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映射,更是中国形象在法律框架下的塑造,中国需要在多个维度上持续发力。
中国国际法话语权提升的三个着力点
坚持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广中国理念。除在联合国决议、大会宣言等“软法”文件中有序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权优先”“文明多样性”等中国国际法理念,将中国主张逐步转化为国际共识,还应通过联合国等多边平台将自身技术优势和创新理念转化为国际规则。在国际电信联盟框架下,中国推动的5G技术标准已成为全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标准;在国际民航组织,中国制定的无人机管理标准正在被各国广泛采纳。
增强在国际规则解释和适用中的话语权。中国在参与制定规则的同时,更应注重在具体适用环节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对现行国际规则运行方式的深度影响。一方面,增强条约解释与适用的主动性,特别是在争议密集的投资协定、海洋法、环境法等领域,系统总结中国相关执法与司法实践,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释路径。例如,通过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强化“发展例外”“国家安全例外”等条款适用解释,引导国际社会接受更具包容性与发展导向的规则理解。另一方面,在数字经济全球治理等新领域中率先构建制度性话语高地,依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规则协调平台,积极推动设立面向数字经济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
加快培养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针对国际法领域的人才瓶颈,应通过建立系统性的职位推荐机制,以及优化国际履历规划等多维度措施,助力中国籍法律人才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实现从“数量增长”到“质量提升”的跃升。在此过程中,应注重选拔和培养具有扎实法学功底、精通多语种、兼具跨文化理解与国际谈判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应聚焦海洋法、网络空间治理、气候变化、人工智能伦理等中国具有现实利益和话语潜力的优势领域,系统支持中国籍专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编纂、案例裁决、条约谈判及政策咨询工作,不断积累规则解释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持续夯实并扩大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法理话语主导权。
《光明日报》(2025年05月15日 12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环境法的概念
江苏扬州,盲人管先生办理手机卡时,因不能眨眼,无法完成“刷脸”认证,无奈之下只能以亲属名义开卡。据报道,管先生自幼双目失明,眼球缺失,身份证照片亦双眼紧闭,但营业厅仍以“规定”为由拒绝人工核验,坚持要求刷脸。这一场景令人无奈和愤怒,也将特殊群体在技术进步下面临的困境再次推至大众眼前。
人脸识别技术凭借高效便捷的优势,已普及至金融、通信等各个领域。然而,其标准化流程却容易将部分特殊群体挡在门外。事实上,管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根据媒体报道,不仅盲人,面部毁容者、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和心理障碍患者,甚至一些面部衰老的老年人在需要人脸识别时都有可能遇到障碍。有的群体无法按要求做眨眼、摇头等动作;有的群体无法完成签字等流程……
2023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时,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语音、大字信息服务或者人工服务;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也强调,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政策导向清晰,体现了我国对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视。
当然,实际落地过程中,需要更多的创新尝试。比如,技术层面,可以探索指纹验证、声纹验证等更多验证方式,或利用深度学习优化算法,提高对特殊群体的识别准确率,将无障碍理念融入技术研发。服务层面,应当加强一线员工培训,提升对特殊需求的处置能力,避免“系统说不,人也说不”的机械应对。同时,银行、医院、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景,还需提供更多的人工服务和线下服务选项,确保“数字鸿沟”不会阻断基本权益。
飞速进步的科技,如何真正服务于所有人,而非制造更多门槛?这是全社会需要共同解答的课题。以法规压实责任、以服务传递温度,期待更多更人性化的技术、服务落地实施,让特殊群体更好参与社会生活。(徐阳)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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