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管理债权人会议2025,什么是债权人会议管理

债权债务 编辑:卫艺桂

一、谁管理债权人会议2025,谁管理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旨在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二、什么是债权人会议管理

债权人会议是指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为行使其破产参与权而组成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的规定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召开会权前十五日内要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以及会议的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四、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条件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多个人任主席,组成主席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五、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六、债务人必须参加债权人会议吗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这表明,债权人会议召开时,不仅有债权人,还有列席会议的人,列席会议的人有公开、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无表决权,但是,列席会议的人有义务正面、完全回答债务人的询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这里的“必须”是指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代理人或者指派代表参加,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可视为妨碍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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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管理债权人会议决定追讨债务吗,债权人管理委员会制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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