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张某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6月19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不堪忍受带孩子回娘家居住,期间,张某三番五次叫李某回家,李某坚持不回去,张某就此产生了杀死李某的想法,将家里的一把菜刀放在其轿车坐垫下面。2015年6月23日6时许,张某驾驶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以送李某和孩子为名,在李某娘家接上李某及孩子,在北滩镇粮窖村小学门口,孩子下车去了学校。张某谎称在家的小女儿张某某生病了,叫李某去看小女儿。之后,张某将李某拉至靖远县北滩镇粮窖村八泉沙河沟内一悬崖下停车,并威胁李某要将其杀死,并用脚踢李某,后张某从坐垫下取出早就准备好的菜刀在李某的身上乱砍了几刀。张某觉得用刀砍死李某的做法过于残忍,遂决定与李某一同跳河死掉。于是,张某开着车拉着受伤的李某行至靖远县兴隆乡大庙村黄河边双永工程第一站泵房附近时,将驾驶的桑塔纳轿车驶入黄河内。后张某将车玻璃撞碎,从窗户钻出,李某抱住张某一同从车内浮出水面,二人被附近的村民救出,李某被张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右眼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体表疤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24日,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李某出院后,于2015年11月17日向靖远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接到李某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靖远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指派白银正平律师事务所包润琴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受指派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拟定诉讼策略和方案,并向靖远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2015年11月23日,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5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并提出:
(一)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请法庭对其从重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指控了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这是一起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无可辩驳。被告人张某犯罪性质非常恶劣,而且在主观上已经有杀人的故意。因为,在被告人张某杀害被害人前,谎称要去看望生病的孩子,在被害人发现车辆行驶的方向不对的情况下,被告人明确表明要置被害人于死地,且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告人从座位底下取出一把菜刀对着被害人乱砍。也就是说,被告人张某所使用的刀具是他事先准备好的,并且,能够直接对他人生命造成威胁。而且,在用刀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又将车辆开到黄河里,其杀人的意图显而易见。被告人张某作案手段十分残忍,令人发指,其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却故意为之,杀人故意明显,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象是自己的妻子,此案发生后,在本地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据此,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23686.97元。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应赔偿原告人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686.97元(包括:医疗费5291.97元、护理费7875元、误工费9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60元)。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代理人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赔偿项目均属于物质损失,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被告人依法应予赔偿。
(三)应当向被害人赔偿20000元精神损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 万元。虽然健康是不能以金钱衡量的,现行法律没有就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背立法本意,而且至少可以部分减轻受害人精神痛苦。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应该承担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6年1月11日,靖远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十六条一款的规定,作出了(2015)靖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大部分意见,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李某物质损失7010.72元。判决生效后,李某随即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许多恶性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妻子一再退让而导致丈夫肆无忌惮。如果丈夫的第一次施暴行为轻易得逞,事后丈夫又没认识到这种施暴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其施暴行为就会逐渐升级,愈演愈烈。李某在第一次遭遇丈夫的殴打时就该提高警觉,应当及时通报丈夫单位和丈夫的父母亲友,同时对丈夫的这种行为发出警告或及时与村委会或妇联进行联系,取得社会力量的帮助并尽可能留下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
由于本案社会影响较大,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快捷的办理了各项法律援助手续。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引发刑事犯罪要求赔偿物质损失等法律问题,承办律师本着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责任感,通过查阅法律条文,尽可能的收集有利证据,以支持受援人李某的诉讼请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为本案的最终处理作了最大的努力。
家庭暴力,重在预防。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对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起到了重大的指引作用。不管是丈夫还是妻子,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一旦遭受家庭暴力,绝不可以一忍再忍,这只会让家庭暴力越演越烈,正确的做法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妇联投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如果还有家暴发生,改正不了的,离婚也是一个途径,一定要尽量避免因家庭暴力行为而演变到重大刑事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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