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多少算高利贷,贷款利息多少算高利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瑞伟

利率多少算高利贷,贷款利息多少算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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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算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最近,民间借贷新规尤其是15.4%利率上限,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事情是这样的。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降低至新利率红线——4倍LPR。

按照最新1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15.4%。

于是,一些观点就认为,超过15.4%就是高利贷了。也有人认为,利率上限下调,绝大多数互金、消金机构都会活不下去。还有观点认为,利率红线有漏洞,能轻松绕过。

真的吗?实际上,这里面还有不少误区,接下来就一一澄清。

误区1:民间借贷利率上限15.4%

事实:还真不一定

15.4%的说法,最初来自于最高法的解释。原文是这样的: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明明只是举个例子,但众多自媒体已经狂欢了——

刚刚!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高利贷彻底完了!最高法出手: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15.4%;

15.4%!最高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

这就是不审题的后果。

15.4%的上限,是根据今年7月20日的LPR利率算出来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LPR发生变化,这个上限同样也会变化。

实际上,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也是根据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出来的。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

总之,15.4%只是一个例子,千万别被标题党误导。

误区2:新规容易被 “钻空子”

事实:“钻空子”风险大

对于民间借贷新规,有人觉得严格,也有人觉得容易被钻“空子”。

有媒体报道指出,民间借贷新规有漏洞,民间借贷机构还能“钻空子”做出70%的高利贷。

对此,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最高法在此次司法解释修改过程中,对于如何认定已经写得很清楚,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这里的‘4倍’指的是司法保护的上限,如何计算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中是清楚无误的。”他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表示,确实存在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两种情况,两者也确有差异。

不过,刘俊海认为,此前也有过类似扣除手续费、管理费、咨询费等,最后实际利率远超法律规定标准的情况。现在所谓4倍LPR是在充分考虑到各种还本付息计算方式后作出的,希望某些机构不要耍小聪明。

误区3:互金、消费金融要凉凉

事实:是不是对“民间借贷”有误会

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绝大多数互金、消金、小贷机构都会活不下去。

原因很简单,这些机构资金成本比银行高,利率水平也比银行高。设定的4倍LPR上限,可能让其收益无法覆盖成本。

划重点了。新规明确指出只管“民间借贷”,这就意味着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是不适用的。

去年9月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不过,小贷公司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这就意味着小贷公司直接受到新规冲击。

但也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董希淼认为,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在他看来,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

此前报道:

15.4%刷屏!最高法重新定调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超过多少算高利贷

高利贷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民间借贷,只不过利息奇高,而且有的高利贷会约定利滚利,就是把利息作为本金来计算下期的利息,因此,高利贷犹如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具有极大的危害性。那么,法律对 “高利贷” 怎样界定的?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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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利息多少算高利贷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市场,如影子一般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规范民间“高利贷”行为,一直是司法部门关注的重点。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正式发布。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新闻发布会材料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利率的4倍,参考央行LPR报价的四倍,大概在16%左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因此,以2020 年 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 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4%,相较于过去的 24%和36%有大幅下降。

此前一直有民间呼声认为,年化24%的国家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太高了。奥一网了解到,听到这个消息后,众多借款人表示,终于可以还得起P2P网贷平台以及银行信用卡的钱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债务人表示,15.4%的利率虽然是浮动利率,但是这样足以让很多偿还不起高额利率的债务人偿还得起债务了,甚至连一些没有能力履行偿还能力的债务人燃起希望,看到自己的未来。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的争论的焦点。修改民间借贷法定保护利率,对于社会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奥一网采访了两位律师。

李家宏: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与活力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李家宏律师: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反映24%的上限偏高,正常企业经营活动难以承受这么高的融资成本,呼吁大幅下调,加之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小微企业导致经营困难,因此,为响应国家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宏观政策,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调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实属必要,本次调整也将具备显著的社会影响。

李家宏律师表示: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部分空白,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而民间借贷的利率作为民间借贷的核心要素,其司法保护上限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便捷,调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与活力,有助于在疫情下恢复良好经济发展形势,长远看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长期可持续发展也具备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修改民间借贷法定保护利率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出方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融资成本、甚至放高利贷的现象并不鲜见,但如果约定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意义就在于此,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民间借贷行为都将被界定为高利放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郑博恩:可以更有力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双方的利益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博恩律师: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通常我们理解的合同意思自治,因此认为双方只要约定利息,不超过法律保护违反就有效。但此次大幅度调整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不仅让非法借贷行为的风头大幅降低,还可以更有力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双方的利益,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往办理的司法实践中,高额的利息在债务人未能及时还款时将会导致巨额利息的出现,甚至超过本金。因此,当债务人偿还不了高额利息时,将会陷入困境,甚至成为黑名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本次大幅度调整,更是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实践中的民间借贷综合利率也确实已降到远低于24%、36%的水平,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市场整体利率下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公平交易。

年化利率多少算高利贷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导读:现在,一般人都知道,高利贷是违法的,但是,生活中,还是有很多人放高利贷,也有更多人在借高利贷,有人说,反正是高利贷,还不起大不了就不还嘛,可是,如果你借了高利贷,真的可以不还吗?

什么叫做高利贷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高利贷利息怎么算

高利贷利息=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这是通用的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比如月利4分的高利贷,借款金额10万元,1个月利息则为100000*4%*1=4000元。

高利贷利率的标准

《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假设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6.12%,1-3年期年利率为6.30%。即: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

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私人放高利贷犯法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即为高利贷。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私人放高利贷犯罪吗

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贷相关的违法放贷八大罪名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犯罪并不必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去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高利贷逼债各类罪

高利贷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再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

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

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案例繁多,不一一举例。

三、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目前高利贷盛行,而实际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很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转贷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罪是最直接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应加大此罪的查处力度。

这种案例虽不鲜见,实际上仍疏于打击:

沭阳周某,把个人房产抵给银行,以做工程的名义三次从银行贷款,并将贷来的款高利出借给康某,从中获利28.8万余元。被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四、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虽然未必用于发放高利贷,但是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普遍,与高利转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因此,往往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

由于银行内部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够最终偿还贷款,以及巨大损失不易认定等原因,此罪长期疏于严厉打击,但也时有案例爆出:

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同时由某商贸公司及其他人为其担保,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匿,致使银行方面无法按期收回贷款。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其例:

句容市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义公开向他人非法集资近1000多万元后再高息放贷给他人,由于放出去的贷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至案发还有将近700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连同其他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与吸收公众存款同属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也是高利贷资金来源的一种,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相关案例:

芜湖市一女子马利娅从事着赌场放高利贷的“生意”。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编造投资已中标3条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需要融资的谎话,骗取情人及其亲戚、朋友1328万元,期间,马利娅每月按时付给他们利息,后不知去向,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万。

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按照《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相关案例:

东山县陈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该公司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营业部、投资部等八个部门,主要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共吸收个人理财存款15笔,合计人民币204.2万元,向林某武、陈某滨等人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95.56万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八、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贷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如同赌博一样,不能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其合法的挡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所谓的刑罚谦抑性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此等严重的危害行为,因此对于高利贷不应一概而论,一般民间高利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经营应进行区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新规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由此看来曾经饱受争议的“非法经营罪”必然重返惩治违法放贷的舞台

以往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不乏其例:

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03年的“高利贷第一案”涂汉江等非法经营案。当时最高法刑一庭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复函》认为,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武汉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有期徒刑三年。

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

2011年泸州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泸州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此外,有些高利贷已非纯粹的民间高利借贷,一旦成为具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包括利用POS机套现,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225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实际生活中这种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并不少见。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以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钱庄”方式,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民间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否具有经营资本和货币的目的与行为,是认定民间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牟利,表现为资本、货币的经营活动,吸收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而民间高利贷行为很多属于民间调剂资金余缺的行为,也不表现为纯粹的资本、货币经营活动,借贷行为涉及的人员属于特定的少数对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笔者认为,其中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没有真正反映出行为人吸收资金的非法性,也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特征。民间高利贷有多种形式,如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尽管也往往表现为吸纳资金、计算利息而预期高额回报,且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但是一般的民间高利贷行为往往不具备经营资本与货币的目的性,因而不构成该罪。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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