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华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华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第三变电所,趁无人之机,用锯子、老虎钳将三根价值共计1348元的电缆线剪断,后在转移赃物时被该公司保卫人员发现。在被告人吕某华准备从该变电所二楼转移所盗窃的第二根电缆线时,该公司保卫人员刘某、王某对被告人吕某华进行拦阻和抓捕,被告人吕某华先后采取咬、踢打、捡起警棍挥舞等方式抗拒抓捕,致使两名保卫人员体表受伤。被告人吕某华趁机逃脱,后自己从二楼楼梯不慎跌倒摔伤才被保卫人员抓住。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华犯抢劫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吕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华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刑罚后,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在其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华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华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华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吕某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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