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春、徐飞、谭振望抢劫案2025,主犯持刀抢劫被判多年

刑事辩护 编辑:杨轩诺

一、王海春、徐飞、谭振望抢劫案2025,王海春、徐飞、谭振望抢劫案

三名被告人王海春、徐飞、谭振望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被告人徐飞提出上诉。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海春与他人在抢劫案中殴打被害人并抢走财物,最终案件审理已结束。

法律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飞(自报名),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五峰铺镇红旗村向阳组。2006年3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海春,曾用名赵宽孟,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七里山园艺场飞云村3组23号。2006年3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谭振望,曾用名谭正旺,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五峰铺镇水口村谭家组10号。2006年3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海春、徐飞、谭振望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4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海春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朗市场与途经的被害人李治勇发生碰撞,继而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海春遂与被告人徐飞、谭振望及“四川仔”(另作处理)将被害人李治勇及其朋友陈永福、胡昌勇拉进附近的一条小巷内。在巷子内,被告人王海春和“四川仔”先后殴打被害人,并由“四川仔”搜去被害人身上现金人民币60多元和一台诺基亚310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36.6元)。破案后,被抢的手机已起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查证属实后,认为被告人王海春、徐飞、谭振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海春、徐飞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海春、徐飞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谭振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诉人徐飞上诉提出:

1、上诉人和其他被告人的租房地就在案发地附近,其不可能在附近人都认识的情况下抢劫;

2、被害人心存报复,没有说实情。

3、被害人是自愿拿出60余元给原审被告人和上诉人买烟抽,手机是同被害人说好了暂时放在原审被告人王海春那,第二天再还给被害人。其行为不是抢劫,应是敲诈勒索。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海春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朗市场与途经的被害人李治勇发生碰撞,继而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海春遂与被告人徐飞、谭振望及“四川仔”(另作处理)将被害人李治勇及其朋友陈永福、胡昌勇拉进附近的一条小巷内。在巷子内,被告人王海春和“四川仔”先后殴打被害人,并由“四川仔”搜去被害人身上现金人民币60多元和一台诺基亚310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36.6元)。被告人王海春要求被害人李治勇及其朋友陈永福、胡昌勇第二天各拿五百元赎回这部手机。破案后,被抢的手机已起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法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治勇的报案陈述及其对三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反映2006年2月28日22时许,其与胡昌勇、陈永福行经里水大朗村市场一影碟铺时,见三名男子站在路边,另四名男子蹲在路边。其经过站在路边的三名男子身边时,其中一名黑衣服、剪平头的男子到其身边,用胳膊碰其。其遂质问该男子,两人发生口角,该男子要求其赔偿500元,其表示没钱,黑衣平头男子遂打其一巴掌,另一男子则将其拉入影碟铺对面的一条巷子内,黑衣平头的男子亦进入巷子内。胡昌勇、陈永福则被其认识的阿飞及剪长碎发的男子等四名男子押到至其身边,黑衣、剪平头的男子再次要求其赔偿500元,其拒绝赔偿但愿意请他们吃宵夜。黑衣平头的男子遂问阿飞“怎么办”,阿飞遂令剪长碎发的男子搜其身。由于其动了几下身体不让该男子搜,该男子遂打其一耳光,搜走其一台手机及现金770元,搜得的现金及物品该男子均交给阿飞。撞他的那名男子叫他和陈永福、胡昌勇三人明天各拿五百元赎回这部手机。经辨认,被告人王海春即在巷口碰其胳膊,后又打其一巴掌的男子;被告人徐飞即在巷道内指使他人搜其身,抢走其财物的“阿飞”;被告人谭振望系拉其入巷道内实施抢劫的其中一名男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主犯持刀抢劫被判多年

《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刑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抢劫情形严重,如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持枪抢劫等,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拓展延伸

主犯持刀抢劫案件,法庭判决结果揭晓

在主犯持刀抢劫案件中,经过长时间的审理和调查,终于迎来了法庭判决结果的揭晓。法庭经过深思熟虑,考虑到案件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最终判决主犯被判处长期监禁,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正。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是对被害人的正义回应,也向社会传递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警示。此案的审判过程充分展示了法治的力量和司法系统的公正性,为社会树立了积极的榜样。这一判决结果将对未来的类似犯罪行为产生积极的威慑作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结语

在这起主犯持刀抢劫案件中,法庭审理经过深思熟虑,最终判决主犯长期监禁,以确保社会安全和公正。这一判决不仅回应了被害人的正义,也对犯罪行为发出了严厉打击和警示。审判过程展示了法治的力量和司法系统的公正性,树立了积极榜样。这一判决结果将对未来类似犯罪产生威慑作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三、团伙持刀抢劫主犯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主犯因持刀抢劫被判

持刀抢劫主犯的判刑根据情形而定,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或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

法律分析

持刀抢劫主犯的判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一般情形下,持刀抢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或者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拓展延伸

主犯因持刀抢劫被判:审判揭示犯罪集团的复杂网络

在这个案件中,主犯因持刀抢劫被判刑,然而审判过程揭示了一个更为复杂的犯罪网络。通过调查和证据,法庭发现主犯并非孤立行动,而是受到一个庞大的犯罪集团的操控。这个集团涉及多个层级和角色,包括策划者、幕后操纵者、执行者等。审判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共同展示了这个犯罪网络的结构和运作方式,揭示了其背后的复杂动机和利益关系。这个案件的审判不仅仅是对主犯的判决,更是对整个犯罪集团的曝光和打击,为社会的安全和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语

在这个案件中,主犯因持刀抢劫被判刑,然而审判过程揭示了一个更为复杂的犯罪网络。通过调查和证据,法庭发现主犯并非孤立行动,而是受到一个庞大的犯罪集团的操控。这个集团涉及多个层级和角色,包括策划者、幕后操纵者、执行者等。审判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共同展示了这个犯罪网络的结构和运作方式,揭示了其背后的复杂动机和利益关系。这个案件的审判不仅仅是对主犯的判决,更是对整个犯罪集团的曝光和打击,为社会的安全和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五、民警奉命搁置案件后获罪

对于公民的报案,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积极办理,并有义务就案情的情况向当事人说明(除法律规定保密内容),如有意搁置和拖延案件办理的,当事人有权利向上级部门和检察机关投诉和反映。如果办案人员有故意不作为的,故意纵容包庇行为人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民警不履行义务搁置案件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由于民警是奉命搁置,涉案上级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共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团伙抢劫案判刑案例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陆某伙同刘A、焦A、杨A(均另案处理)、于A(在逃)等人,于1995年9月17日在北戴河海滨莲蓬山处抢劫张B和赵B的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照相机1架、人民币320余元。1996年1月13日下午,2被告人伙同赵X(另案处理)、杨A等人抢劫承德至秦皇岛长途汽车乘客崔X人民币 256元。同年2月4日,2被告人又伙同赵X在鞍山市某公园抢劫张C和王C人民币100元,双狮表1块。

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于1996年2月24日中午到鞍山市某公园,抢劫孟D和杨D人民币1650元、BP机1个、金戒指2枚、手表1块、录音机1 台、皮衣1件。同年3月15日下午,张某、陆某伙同赵X在某公园抢劫李E和谢E人民币690元。3月17日中午,张某、刘某伙同潘F(另案处理)又在某公园抢劫柏X和陈X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人民币320元。

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孟某伙同潘F、吕X(另案处理)于1996年3月17日晚,在鞍山市常各庄大桥处抢劫崔Y和孙YBP机1个,人民币900余元。同年3月一天晚上,4被告人在鞍山市西火车站一停车场,抢劫一出租车司机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潘F,于1996年3月19日中午,在鞍山市某公园将人民警察王S按倒在地,刘某用石块猛击王头部,后抢走王佩带的“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7发、BP机1个、人民币200余元,抢走关S人民币140元。王S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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