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究竟该不该赔,汽车贬值损失由谁赔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兴鹏

车辆贬值损失究竟该不该赔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翻看裁判文书网,郑州市法院判决也是各不相同,有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的,但更多的是车辆的贬值损失得不到赔偿。我所律师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的贬值损失得到了赔偿,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驾驶汽车与宇昂驾驶的汽车在郑东新区九如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购买仅4个月的汽车遭受严重损害,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车辆维修完毕后,经二手车公司估计,由于车辆属于大事故车,存在使用安全隐患,车辆交易难度较大,贬值较为严重。

案件处理

车辆贬值损失究竟该不该赔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指出:“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律师认为法院应对车辆贬值损失诉求予以支持!!!

第一,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事故车辆维修后虽可正常使用,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均会受到影响,甚至部分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这种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既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也可以通过二手车交易得到体现。

第二,从法律上来说,这种车辆贬值损失应当是车辆的直接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损失。正如打碎一块玉佩,修复后的价值和原来的价值肯定不一样,汽车也是这样,特别是一些高档汽车,虽然维修后不影响使用,但仍会有一些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是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状态的,其价值的损失是事实存在的。既然是直接损失,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支持没有法律障碍。

第三,我国的财产损害赔偿是填平原则,不是惩罚原则。对车辆贬值损失实行全赔原则,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要求将受损物品恢复到原有的功能、价值,无法恢复的,则应对相关损失予以折价赔偿。这在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上都得到了体现。

最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来说,法院作为审判职能机构,不能因车辆贬值损失的纠纷多,为了嫌麻烦就不予处理。法院是法定的审判机关,依法处理民事纠纷是其法定职责,这种法定职责不能以某类纠纷多就不予受理或者处理。如果法院将车辆贬值损失诉求排除在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之外,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更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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