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为泄私愤 故意毁坏财物获刑,7o岁老人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丽诗

 

  中国法院网讯(谢启明 李金玉)近日,江西省上栗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柳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柳某某近十年来一直在其家附近的纸业公司食堂工作,并在2018年开始承包了该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自2022年初起,该公司不再让被告人柳某某承包货物运输业务,而被害人在该公司的货物运输次数增加。被告人柳某某认为被害人影响了其承包运输业务,便产生了将被害人货车烧毁的想法。2022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看到被害人的货车停在公司食堂边的路上,便从食堂的桌子上抽了半卷卫生纸,并拿了一个打火机,然后在旁边装修的工地上捡了半截砖头,把被害人货车驾驶室的左侧玻璃砸了一个洞,用打火机点燃半卷卫生纸后通过玻璃洞扔进驾驶室内。在看见被害人的车内烧起来了,方才离开现场回家。

  经鉴定,被害人车驾驶室损坏价值为12122元。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为泄私愤故意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柳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能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的发生,大多是冲动之下的莽撞之举,在社会活动和生活中,要有最基本的自我约束和克制能力,多些理智、宽容和理解,切勿选择以泄私愤的过激方式处理,别因一时冲动而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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