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什么意思,上诉人不出庭算是撤诉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美婷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什么意思,上诉人不出庭算是撤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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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是原告还是被告

金融界5月20日消息,昀冢科技公告称,公司就苏州盛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事项提起诉讼,诉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2025年5月一审判决,被告需停止侵害技术秘密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78.5万元,驳回昀冢科技其他诉讼请求。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本文源自金融界

上诉人是原告吗

4月28日下午,澎湃新闻从杨徐邱家属处获悉,云南大理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再审上诉一案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再审一审判决。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去年9月4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再审的杨徐邱案再审一审宣判,认定入狱服刑27年的杨徐邱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维持了其强奸罪罪名。杨徐邱不服该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6天前,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再审上诉一案在大理州中院开庭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载明,该院认为,再审一审判决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徐邱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未达到明确、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杨徐邱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法律规定。再审一审判决认定杨徐邱强奸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徐邱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杨徐邱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杨徐邱全案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相悖,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杨徐邱违背妇女意志,两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再审一审判决根据杨徐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度,对其所作判处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再审一审判决的意见予以采纳。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杨徐邱上诉,维持云南省大理州中院(2020)云29刑再2号刑事判决。

“我和父亲都对本次二审结果不抱有改判的希望。”在该案开庭当日,杨徐邱的儿子、亲友辩护人邱云波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父亲年龄已较大,现在只希望案件尽快告一段落,让父亲早日拿到应有的国家赔偿。

28日晚间,拿到判决书的杨徐邱向澎湃新闻表示,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绝对不认,他将继续申诉。

本案关键时间线:

大理中院1994年作出的原一审判决认定,1993年3月25晚8时许,杨徐邱身带一匕首窜至同村妇女李某某家,欲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拒,遂起杀人歹念,持匕首对她的胸、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见其未死,又拿堂屋门外钢锄猛击李某某头部,李某某当即倒地。杨徐邱又对李某某右侧面部打了一下,后逃离现场。李某某因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外,1986年9月间,杨徐邱窜至本村金某某家菜园内,欲与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拒,便持匕首威胁,并刺伤金某某右胸部,对金某某实施了强奸。数日后,杨徐邱又窜至金某某家,再次对金某某实施强奸。

1994年4月28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4年6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具体情况”,认为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杨徐邱死缓。

2017年12月19日,杨徐邱失去人身自由24年之后,正在云南安宁监狱服刑的他收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最高法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云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在收到最高法的再审决定后,云南省高院在一年半以后的2020年6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再次将此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大理州中院重审。

从罪犯再次变成被告人,杨徐邱被羁押的地点由监狱变成了看守所,后他被看守所释放,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

2024年8月29日,大理州中院适用一审程序,不公开开庭重审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一案。

2024年9月4日,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宣判:未认定故意杀人,以强奸罪判刑十年。后杨徐邱不服,提出上诉。

2025年4月22日,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再审上诉一案在大理州中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记者 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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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来源:广州日报

湖北一男子黄某跟前妻离婚9年后,持凶器藏身车库将前妻和“姨妹”(“前妻的妹妹”,下同)二人砍致重伤二级。男子自称在儿子中了1000万元大奖后父子关系变得不好,认为是前妻和“姨妹”在儿子面前说自己坏话,导致儿子这么多年没理过自己。

事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15年以下有期徒刑。5月16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本案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9年后

男子藏身车库对前妻和“姨妹”行凶

2024年3月9日19时10分,湖北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向阳派出所接到黄某报警,称其在某小区地下车库“把爱人和姨妹杀死了”。接到报警后,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黄某控制,并通知120抢救伤者。

黄某,1962年生,湖北人,初中文化。其口中的“爱人”“姨妹”,实际上是黄某的前妻郑某以及郑某的妹妹。

司法文书内容显示,黄某跟前妻郑某于2015年离婚后,一直认为是郑某姐妹二人造成自己生活不如意,并对此心怀怨恨,意图杀害二人。

2024年2月下旬,黄某购买了一把砍斧。同年3月9日清晨,在得知郑某姐妹二人要前往宜昌某酒店赴宴时,黄某将砍斧藏于电动车内,准备趁机作案。途中,其又购买了新头盔用于遮挡面容,另购买了一把菜刀备用。当日13时许,黄某进入某小区车库蹲守。当日19时许,黄某看到郑某姐妹二人从电梯走出,趁二人不备,持砍斧先后劈砍二人。作案后,黄某在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鉴定,郑某姐妹二人均为重伤二级。另经司法鉴定,黄某患有“脑器质性抑郁综合征”,但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对该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儿子中千万元大奖后父子关系“变差

男子怀疑是前妻和“姨妹”挑唆所致

司法文书披露的内容显示,黄某称,之前就想着要杀害前妻郑某和“姨妹”二人,但没跟谁讲过。

在黄某心里,他从结婚开始就跟郑某“扯皮”,这都和“姨妹”有关。黄某称,自从儿子在2014年中了1000万元大奖后,父子关系变得不好。他认为是前妻郑某和“姨妹”在儿子面前说自己坏话,导致儿子这么多年没理过自己。

2015年,黄某曾因儿子没拿钱给他打牌,拿砖头砸了儿子的车。该说法亦得到黄某妹妹的证实。另据黄某当时的同居女友证实,黄某在儿子中奖后,两人就有了矛盾。

在黄某的儿子眼中,父母性格一直不和,两人感情不算好也不算坏;2015年因父亲出轨闹了一场,父母二人离婚。郑某表示,其与黄某离婚是因为黄某有点暴力倾向,喜欢在外面打牌不顾家,后来还出轨,离婚后,二人没有联系,也没有新的矛盾。

黄某儿子称,父母离婚后,父亲曾埋怨母亲那边的亲戚,是小姨(郑某妹妹)把他们拆散了,父亲经常找自己抱怨,两人关系也越来越不好。

法院判决:

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2024年12月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黄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黄某因自身生活不顺,出于报复心理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造成二被害人重伤的后果,系犯罪未遂。黄某行凶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关于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遗漏自首情节、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黄某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鉴于其系犯罪未遂,并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原审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已属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上诉人怎样写上诉状

哪些主体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引言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明确哪些主体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影响着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纠纷的公正解决。在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准确界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对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深入探讨哪些主体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与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其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这是判断是否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重要标准之一。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意味着当事人要独立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主张,参与诉讼的各个环节。而那些不是以自己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就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只是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律师是以原告的名义进行各项诉讼行为,而原告才是以自己名义参与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才会真正关心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且其合法权益会受到判决的直接影响。相反,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虽然可能在道义或其他方面给予帮助,但他们并非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比如,某消费者协会支持一位消费者对某商家提起产品质量诉讼,消费者协会本身与该产品质量纠纷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消费者协会不是该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真正的当事人是消费者和商家。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并且要受到该裁判的拘束。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证人只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提供证言,鉴定人则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他们的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而不是直接参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解决,因此不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则是指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就是原告和被告。

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第三人又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三、不同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及权利义务差异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这不仅反映了其在不同程序中的诉讼地位,也意味着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不完全相同。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原告享有起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撤诉权等;被告则享有答辩权、反诉权等。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被上诉人则是被上诉人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享有上诉权,其上诉请求将决定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被上诉人则有权进行答辩,维护自己在一审中的胜诉成果。

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被申请人则是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未履行的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有权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则有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公民

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公民作为当事人是最为常见的情况。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会参与各种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当这些活动引发民事纠纷时,公民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成为被告。例如,甲公民购买了乙商家的劣质商品,甲公民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乙商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法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商业活动中,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较为常见。例如,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 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 公司就可以以法人的名义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 A 公司,由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民事诉讼法承认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允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这对于保护与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利,维护其他组织自身的民事权利,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都有重要意义。例如,某合伙企业与某供应商发生了货款纠纷,该合伙企业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结论:

明确哪些主体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等特征,包括狭义的原告和被告以及广义的第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称谓和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准确把握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和特征,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民事案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依法参与诉讼,以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介绍:

孙天翔律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执业准则,凭借法律、财税、金融跨界复合背景与注册会计师/中级经济师等八项资质,独创"法律+财税+商业"一体化解决方案,为EPC工程争议、投融资对赌纠纷等重大商事诉讼提供全流程风控,曾助科技独角兽搭建合规体系,并著《企业合规三十六计》,以双重能力为企业构筑可持续商业护城河。

同时,也专注于为自然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证券纠纷等民事法律纠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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