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查阅档案介绍信,查阅档案介绍信格式范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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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档案介绍信范文
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干部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历史资料的归集,是个人重要经历的原始记录和客观反映,是干部选用的重要依据,是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查阅档案有严格的程序和纪律要求。
一、查借阅情况
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退(离)休、学历学位审核认证、政治审查、表彰奖励、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工资待遇、职务职级认定、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办理案件,办理社会保险、公证、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等事项需要查借阅干部档案的,经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查借阅干部档案。
二、查借阅流程
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中共党员干部2人以上持工作证(身份证)和《审批表》
干部人事档案管档部门按照程序审批并做好登记
查借阅档案
三、查借阅注意事项
(一)干部档案内容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应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经管档部门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经管档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二)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纪委监察委及其委托办理案件的派驻纪检组,由负责审理该案件的业务室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纪委监察委印章后按程序办理。
(三)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的,应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写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登记手续,借出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借出档案一般不超出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四)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五)查借阅单位应对派出查档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把关,按照查借阅工作规定,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参与查借阅档案的人员,如有应回避情况的,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回避理由。
(六)查借阅单位需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后3个工作日内到管档单位查借阅。
(七)提供复制档案材料,由管档部门在材料复制件首页注明档案材料来源、使用用途、份数、页数,并加盖干部档案专用章(多份材料应加盖齐缝章)。
四、查借阅纪律
(一)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人事档案。
(二)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三)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拍摄档案材料,严禁擅自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管档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四)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五)对违反档案查借阅纪律,泄露档案内容,涂改造假,或导致档案和材料损毁丢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做到“五不查”,即无介绍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不查、非正式党员不查、涉及本人不查、牵扯亲属不查、未经批准不查。
来源:组工E家转载于网络
查阅档案介绍信模板
打官司查询案件信息、档案,常让人有点烦。要请假、带证件、辗转坐车到指定地点去申请查阅。不过,现在不会这么麻烦啦!北京法院开展了“创新档案查阅模式、提供远程网络利用”试点工作,海淀法院作为首批试点单位之一开通了诉讼档案网上查询利用平台借助互联网提供电子诉讼档案利用服务。到底怎样网上查档案呢?请看本文操作指引!
互联网借阅电子诉讼档案
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可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进入导航栏中“诉讼服务”板块下的“网上阅卷”服务,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以供审核。档案管理人员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信息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注册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上收到阅卷审核结果通知,从而实现查阅、下载、打印卷宗等服务。
互联网借阅电子诉讼档案须知
为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互联网电子诉讼档案利用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电子诉讼档案借阅须知:
01 已归档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电子诉讼档案,可以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查阅、打印和下载功能。
02 本须知所称代理人,是指当事人就本次查阅事项委托授权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03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诉讼档案,应上传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的有效证件应包含本案诉讼过程中使用的当事人身份证件。
04 借阅申请材料应以照片形式上传,照片存储空间大小在5M以内。
05 当事人查阅电子诉讼档案需上传以下材料:(一)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照片及本人签名(样式参见附件上传模板)。(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06 代理人受委托查阅电子诉讼档案需上传以下材料:(一)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案件当事人)身份证件。(二)代理人为非律师的,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被代理人(案件当事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近亲属关系证明、被代理人(案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代理人推荐信。
07 按要求真实、完整、准确的填写借阅申请材料。借阅申请审核通过后,需在提示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查阅。
08 应谨慎保管打印和下载的档案资料,因资料丢失或故意散播档案资料,造成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等后果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09 利用网站借阅电子诉讼档案时所存在的一切风险和产生的所有后果由使用者承担。
除此之外,您依然可以选择现场查档。
查档时间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每周二、周三、周五上午9:00-11:30。
查档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五层查档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
查档电话
查档咨询电话:62697245
查档条件
01案件当事人
(1)自然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员工证明或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02 代理人
(1)律师: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2)非律师: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如当事人离世,则需查档人提供当事人死亡证明、关系证明、查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查阅档案介绍信怎么写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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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档案利用的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档案文化、利用好档案资源,黑龙江省档案馆近日专门制作了《如何查阅档案》视频,详细介绍了单位或个人只要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即可查阅开放档案、资料以及政府公开信息。
据了解,黑龙江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方方面面,这些档案是社会发展、国家建设、群众生活不可或缺的原始凭证,可以解决许多工作、生活中的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档案馆查档大厅
怎样才能查到档案呢?进入黑龙江省档案馆查档大厅,工作人员核验身份后,利用惠民查档系统就可以查阅开放档案了。
不能到现场查档怎么办?黑龙江省档案馆开展了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等代查业务,工作人员会通过传真、邮寄等形式,将加盖专用章的复制件送到申请者面前,加盖印章的复制件具有同原件一样的效力。
人在异地,不能到档案所在地查档怎么办?近年来,黑龙江省档案馆开展了民生档案异地跨馆查询服务,申请者所在地档案馆出具相关身份证件和查档申请,启动民生档案异地查询程序,黑龙江省档案馆就可为其提供服务。目前,黑龙江省档案馆已与四川、新疆、内蒙等近20家省内外档案馆签订了跨馆协议。
公众完成查档后,还可以填写利用效果,黑龙江省档案馆工作人员会根据大家的查档体验,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黑龙江省档案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8号
电话:0451-87701840
官网:www.hljsdag.org.cn
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https://cxly.saac.gov.cn/
通讯员:王芳;记者:杨宁舒;摄影:杨宁舒;视频:王芳
来源:龙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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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档案介绍信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多少天
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什么要求?
有查阅档案权限的单位应派两名中共党员,查阅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所在单位介绍信查阅档案。
查阅档案时,应在指定的阅档室查阅。
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不得擅自复制档案内容。查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复制。
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供稿 | 人事人才服务中心
审核 | 尚凤东
编辑 | 任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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