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基于所谓“人情社会”,常会遇到通过私人请客送礼、托人办事等不当方法谋求非法利益的情况,然而若所托之事未能办成,请客送礼的钱能否要求返还?
近期,靖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原告高某某诉称,2014年4月,其子高某与马某、案外人董某因非法经营香烟被青岛市黄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马某被取保候审回靖,高某某得知后便与董某家人请求李某某、马某找人帮忙,让高某也能够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为此,高某某陆续给付李某某、马某11万元。后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李某某、马某未完成高某某的请托事项,高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李某某、马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1万元。
庭审中,李某某、马某抗辩称,高某某之子高某与马某因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拘留,因马某被取保候审,高某某请求李某某、马某帮助找人疏通关系。后李某某、马某仅收到高某某3万元,并已转交给中间人胡笑伟, 其余款项不清楚。基于李某某、马某并未占有高某某给付的教项,故不同意返还。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高某某之子高某触犯刑律被依法处理,高某某请求李某某、马某帮助找人疏通关系以减轻高某的罪责,而给付李某某、马某一定的款项,高某某在明知请托事项违法的情况下,仍意图通过他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谋求非法目的,并付诸实施。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违反了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请求应予驳回。靖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高某某的起诉。
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中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在该起案件中,高某某想通过花费金钱为其子高某“争取取保候审或判缓刑”,因该请托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了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因此,根据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原则,基于该违法请托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最终,泰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中,高某某托人找关系、行贿的行为实质上是不法原因给付,该行为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高某某通过“请托”李某某、马某,试图“行贿”达成减轻高某罪责的目的,既违背了公序良俗,又违反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并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然,这并不表示李某某、马某的行为合法,从二人的行为来看,如其以疏通关系帮助高某逃避刑罚为由收取财物,即构成犯罪,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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