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慧、王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由张某慧、王某丽居住使用;2、判令被告支付张某慧、王某丽拆迁补偿款782181.2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慧和被告王某刚原系夫妻,于200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7月4日生育一女王某丽。双方于2017年7月1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丽由张某慧抚养。原告与被告王某刚婚后和其父母王某强、李某芳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2号宅院内。
2009年该院拆迁,上述原告和被告均是被安置人口,因该宅基地登记使用权人为李某芳,故李某芳作为二原告和王某刚、王某强的代表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相应的拆迁款。根据当时拆迁政策规定,每个被安置人口享有45平方米优惠置换新房指标,后李某芳将二原告享有的拆迁款和优惠置换指标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室、3室回迁安置房屋两套,建筑面积分别为92.46和139.97平方米。
现由于张某慧和王某刚离婚,李某芳和王某强要求二原告立即搬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刚辩称,王某丽作为原告不认可,他是张某慧和我的孩子,作为原告我们不同意,违背孩子意愿,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3室应由二原告和王某刚共同使用,第二项诉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王某强、李某芳辩称:诉争房屋现在还未下发房产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宅基地最初是李某芳的,拆迁协议中王某强、李某芳分配的1号,现在原告居住的房屋是李某芳、王某强的,3号是二原告和王某刚的。宅基地拆迁产生的补助属于使用权人,对方仅享有45平方米的面积,购房款是李某芳、王某强支付,二原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且已经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王某强与李某芳生有一子王某刚。张某慧与王某刚于200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4日生育一女王某丽。张某慧与王某刚于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王某丽由张某慧抚养。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号(以下简称2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李某芳。2009年9月20日,李某芳(乙方)与北京市丰台区B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丰台区B村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3年8月12日,李某芳(乙方)与T公司(甲方)签订《北京市丰台区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置换新村协议书》,约定2号院产权人李某芳,安置人口5人,人均优惠置换新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被拆迁户可享受优惠置换面积225平方米。X小区一区1号房屋使用《拆迁安置协议》中2人的安置指标,分别是李某芳、王某强,应安置面积90平方米,实测面积92.46平方米。
同日,李某芳(乙方)与T公司(甲方)签订《北京市丰台区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置换新村协议书》,约定X小区一区3号房屋使用《拆迁安置协议》中3人的安置指标,分别是王某刚、张某慧、王某丽,应安置面积135平方米,实测面积139.97平方米。上述两处房屋均已交付使用,1室现由二原告居住,3室现由三被告居住。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小区一区1号房屋由张某慧、王某丽居住使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小区一区3号房屋由王某刚、王某强、李某芳居住使用(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剩余补偿款3097635元归王某刚、王某强、李某芳共同所有,王某刚、王某强、李某芳给付张某慧折价款246901.6元、给付王某丽折价款246901.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张某慧、王某丽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查明的事实,李某芳为2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王某强、李某芳、王某刚、张某慧、王某丽均系2号院被安置人。
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当由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关于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值,张某慧、王某丽虽主张张某慧、王某刚婚后进行装修和建设小院,但王某刚、王某强、李某芳不认可,张某慧、王某丽亦未举证,故该项价值应由李某芳、王某强享有;关于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综合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应由张某慧、王某丽、王某刚、王某强、李某芳均等享有;关于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补助费、分体空调移机费,由王某强、李某芳享有;关于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残疾补助费,由李某芳享有。
关于1室及3室,根据协议约定,安置人口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五人实际购房总面积超出购房指标7.43平方米,故现有两套房屋能够满足王某强、李某芳、王某刚、张某慧、王某丽的分开单独居住所需。因上述安置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证,故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安置人的家庭关系、购房指标面积、每套房屋面积、未成年人利益等情况,对各权利人的房屋居住使用权予以确认。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所处理的房屋居住使用,仅针对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之前。产权办理完成后,相应利害关系人对房屋产权可以另行主张,并结合原房屋建设、拆迁补偿补助款、回迁房屋购房款等具体情况再次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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