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6月6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转让张某,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第九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协议签订时有张某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无A公司盖章。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转让价款1000万,但因B公司的业务发展得红红火火,股权价值大幅上升(至起诉之日已价值5000万元),A公司拒绝进行股权变更。
2018年4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表示签字和盖章之间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协议才生效。本案中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没有公司盖章,《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生效,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签字”和“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合同条款的常见方式,但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并不理解其真正含义,由此带来很大法律风险。
根据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长期以来,大家已习惯“签字”和“盖章”的说法。但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签字”应表述为“签名”更精确。
经笔者分析研究,“签名”和“盖章”不同表述时,存在以下不同含义。
1、未作约定时,合同自签名或盖章时生效
合同条款对于生效条件未作约定时,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的规定,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合同自签名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2、“签名盖章”一般指签名或盖章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签名盖章”一般指签字或盖章时生效。为避免争议,笔者建议应直接书写为“合同自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签字、盖章”一般指签字并盖章时生效
“签名、盖章”表示签名和盖章之间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名和盖章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协议才生效。为避免争议,笔者建议应直接书写为“合同自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然,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如合同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权利和义务,则一般应视为合同成立并生效,而不能以书面约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
综上,中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目的设定合同生效条件。同时,笔者建议直接使用“签名或盖章”或“签字并盖章”的表述,以免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条件有不同理解,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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