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新法亮点纷呈 助力拆迁维权,行政诉讼房屋拆迁收多少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平君

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开始正式实施。作为24年来的首次大修,除去侵权赔偿责任一章,新法包括附则在内共10章99条,其中新增23条、修改36条、删去4条,修改幅度较大。时值新法施行一年之际,京云律师在此为您详细梳理新法亮点,为您依法维权加油助力!

亮点一:立法目的更科学,实侧重纠纷解决。

新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六个字,删去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两个字。立法目的由过去“保护权利”和“监督行政”并行的“二元论”,向如今“解决纠纷”、“保护权利”和“监督行政”并重的“三位一体”转变,并突出了“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基本要求。什么是“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通俗地讲,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审结案件,更要实际上解决纠纷,使当事人的权益获得实际的救济和保护。另外,“维护”二字的删除,也明确表明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立场,凸显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心。

亮点二:审查范围再扩大,全方位实现监督。

新法第二条对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过去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现在的“行政行为”。删去“具体”二字,意味着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对象将明显的扩大。结合新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已经扩展到包括行政合同、规范性文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等方面。

亮点三:立案难题誓破解,多途径保障诉权。

新法在多处增加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条款,在立案环节上为原告打造“绿色通道”,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

第一、明确规定不得干涉立案。新增加的第三条,从法律的高度上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本条禁止性的规定,可以说对行政机关划定了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对于畅通立案渠道、保障司法公正都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原告可口头起诉。新法增加第五十条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口头起诉,考虑了部分原告文化素质较低的现实情况,最大限度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第三、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根据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标志着着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程序将由过去实质性审查向形式化判断的转变。

第四、起诉期限的延长。新法第四十六条对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延长至六个月。同时对于最长保护期限以及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适用性和操作性更强。这将大大降低由于部分原告法律意识薄弱而错过起诉良机,合法权益无法受到司法保护的情况。

亮点四:告官见官要实现,严要求首长出庭。

新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可以促进行政争议的解决,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长期以来“告官不见官”的尴尬局面。在新法实施前后,全国各地也都纷纷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具体规定,确保制度顺利落地。例如,2014年6月,河北省已经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冀依法行政办〔2014〕2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主要情形、相关制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

亮点五:审判程序更规范,多措施确保公正。

新法在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修改后的内容更加的合理科学,能够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效果和办案效率。

第一、调整管辖制度。首先,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新法第十五条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内容。其次,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新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决定的结论如何,当事人均有选择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其三,取消移交管辖。新法第二十四条取消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条款。也就是说以后行政案件只能“向上走”,不能“往下送”。其四,设立可跨区域管辖制度。目前造成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症结很大程度上在于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跨区域管辖制度的确立,可以在体制层面上破除法院“地方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第二、设立简易程序。新法新增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行政审判简易程序进行了规定。随着行政诉讼的快速发展和案件数量的逐渐增多,普通程序合议制已显得相对滞后和保守。有些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客观上已不要求通过严谨、繁琐的程序才能得以解决。201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时隔四年后,该项制度基本成熟正式入法。简易程序的确立,可以进一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第三、禁止再次发回重审。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再次发回重审的禁止,可以有效避免上下级法院之间“互踢皮球”现场的产生,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第四、取消向原审法院申诉程序。新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取消了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的规定。该条内容的修改,使再审程序的启动更加科学严谨。“自己不当自己的裁判员”,可以有效避免原审法院对于申诉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

亮点六:行政调解获认可,高效率定纷止争。

新法第六十条在原有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的内容。同时规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一是,合法自愿。二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调解原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通过法官的居间协调,行政机关改变涉诉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诉,使合法权益得到快速、有效保障。行政调解原则的确立,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新形势下对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确保纠纷实质性解决的新要求。

亮点七:删“维持”增“补偿”,多角度保障权益。

目前的行政案件判决方式主要有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确认判决(包括情况判决),6、驳回诉请判决共六种。其中,1-4种方式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进行了规定,5-6种方式则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六条进行了规定。新法在根据上述内容,并进行了整合。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一、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驳回诉请判决,对应原来的维持判决,也就是说今后再没有维持判决这一判决方式。第二、新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补偿判决,这是行政法首次对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判决仅适用于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而起诉的情况。

亮点八:裁判文书应公开,高标准阳光司法。

新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条新增加的内容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司法公开提出了要求。通过网上公开的方式,倒逼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公开透明。使当事人能够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见输赢。

亮点九:史上最严厉措施,重打击行政“老赖”。

新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作出了更加严厉的措施,被称为史上最严厉打击行政“老赖”的规定。其中包括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以罚款和对主管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等等。

新法实施已近一年,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为行政诉讼的新变化、新风向而感到欣喜安慰,同时也更加坚定了我们依法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念。我们是京云律师,有着多年代理拆迁案件的经验,愿意与您一起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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