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中打死人,被帮工人要承担责任吗?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3月20日被害人陈某到服装厂讨要工资,因货款问题与老板程某发生争执,程某提前联系的帮忙处理工人领薪纠纷的廖某与陈某发生厮打,陈某咬中廖某胳膊后,廖某用力甩开陈某,致陈某头部着地受伤,后陈某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2020年3月20日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脑肿胀、脑疝等原因导致死亡。随后陈某家属向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程某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判令程某连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
二、法院判决
1、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判令被告人廖某支付被害人陈某家属因本案而遭受的物质损失122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某对该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其他诉讼请求。
三、主要问题
1、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帮工人是否属于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被告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裁决理由
1、被害人陈某家属有权向被帮工人程某索要物质损失赔偿。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43条规定,依法承担受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主体包括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民法典》第1192条均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民事法律规定的被帮工人属于刑事案件中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155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予以驳回。
2、本案中帮工人被告廖某无偿为陈某帮工,帮工过程中被告人廖某与受害人陈某交涉发生冲突,导致其死亡;程某并未拒绝被告人廖某帮工,作为被帮工人的程某,应对被害人因廖某致人死亡产生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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