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印***有限责任公司、黄某丘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成都印***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范围: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设计)从2019年开始,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受证人仝某的委托,以至少13000元的价格,帮助其印刷、装订出版物。2019年7月4日14时许,民警在该公司厂房及仓库内查获了该公司已印刷、装订的六类藏文书籍《中观论释》、《宁玛派课诵汇集》、《法王晋美彭措文集》、《大成就者索朗恩召(音译)身言心向善记》、《现观庄严论注释》、《地藏王法器》共计7026册和汉文书籍《大圆满前行窍决汇集录》(上、下)220册及作案工具等。经鉴定,上述印刷物均属非法出版物。黄某丘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包括联系印刷订单、安排工人印刷及管理公司财物,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9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丘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成都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某丘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被告单位成都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某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成都印***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黄某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印刷资质而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装订业务,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丘作为成都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决定并安排实施上述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成都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某丘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单位成都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某丘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成都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某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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